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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訴訟二審生效。被遺漏的繼承人可以單獨起訴嗎?

法律主觀性:

壹、繼承訴訟的條件

《民法典》沒有規定繼承訴訟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繼承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經過的程序包括確定管轄、撰寫起訴書和準備相關證據,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19條規定了起訴的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0條規定了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繼承訴訟程序

(1)打繼承官司,首先要寫起訴狀,起訴狀要有正當的主張,還要有合理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法律依據。這些都是決定訴訟成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起訴狀要好好構思設計,否則不僅影響結果,有時還會造成律師費的損失。

(2)當事人寫好起訴狀後,可以將起訴狀提交法院立案。立案時,他們首先要選擇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後提交起訴狀、證據等相關材料。接到法院受理通知後,就等法院傳票通知開庭了。

三、繼承糾紛有哪些?

繼承糾紛可分為兩類:壹類是非侵權糾紛,如因繼承人對遺囑效力、繼承範圍和數額、繼承人範圍和順序的不同理解而產生的糾紛。另壹類是侵權糾紛,即侵害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行為,如:

(1)非法剝奪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資格;

(二)隱瞞、挪用或者爭奪遺產的行為;非法處置未分割的遺產;

(三)非法扣減繼承人繼承份額和遺贈財產數額的行為;

(四)法定代表人損害被代理人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行為;

(五)遺產分割時不保留胎兒繼承份額的行為;

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繼承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除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這些繼承糾紛可以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繼承訴訟的特殊條件,而是規定了起訴條件、法院管轄條件、應訴條件等所有訴訟的基本條件。

法律客觀性:

在適用繼承訴訟時效規定時應註意以下問題:1繼承訴訟時效。繼承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再保護其權利。所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指根據客觀情況可以認定繼承人已經知道或者能夠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繼承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壹致的,因此保護繼承權的訴訟時效也應依據《民法通則》中止和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16、1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繼承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主張繼承權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訴訟時效中止。繼承人自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內,其遺產繼承糾紛確實處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的,可以按照訴訟時效中止處理。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民法通則施行後,繼承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繼承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繼承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請求保護繼承權的,訴訟時效從請求時起中斷,不中止。能夠證明繼承人主張侵權人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也應當中斷。18自繼承之日起二十年期間,繼承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自繼承之日起二十年內行使提起訴訟的權利。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即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這裏的20年的性質應該與《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相同,應該是繼承權保護的最長期限。這個期間不屬於訴訟時效期間,也不屬於預定期間。因為,對於這個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規定,起點是權利被侵害之日。超過此期限的,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訴訟;而且,繼承權和答辯權不屬於形成權,不能適用預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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