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訴訟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壹個問題,就是醫療機構和醫生是否有權拒絕治療?現行法律規定,醫生“不得拒絕治療”,僅限於“危重病人”和“急癥”。法律界和媒體都強調保護患者權益,往往認為“患者有權拒絕治療,但醫生無權拒絕治療。”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醫生有權拒絕治療。
1,患者及家屬違反醫院規定,不聽勸阻。
患者必須服從治療,服從醫囑,服從醫院規定,這也是醫患關系中的壹個基本規則。如“在醫院不要大聲喧嘩”、限制患者親友探視時間等,都是為了維護所有患者的利益,保證患者能夠得到有效的治療。
因此,醫生有權勸阻或制止患者違反醫院的規章制度。當勸阻或制止無效時,為了不影響其他患者的休息和治療,醫生有權拒絕治療甚至責令其出院。其他患者及家屬要求用自己的醫保卡或公費醫療卡支付家屬的醫療費用,醫院應拒絕。
2.病人過分要求,不聽勸阻。
隨著現代醫學的飛速發展,人們對醫學的期望值過高,壹些患者或家屬往往會對醫院提出許多不切實際的、過分的要求。
比如南京的壹位患者,在簽署手術同意書之前,要求醫院“確保不會出現手術並發癥”。雖然這是壹個成熟的手術,成功率很高,但卻被醫院拒絕,因為患者的要求不切實際,超出了醫學所能達到的預期。
3.醫生的個人權利受到威脅。
中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最基本的權利,醫務人員也不例外。因此,當醫生的人身權利受到威脅或非法侵害時,醫務人員當然有權拒絕治療。尤其是在醫患關系緊張的今天,醫生人身傷害屢遭侵害,甚至殺害醫生的事件時有發生。這項權利尤其重要。否則,醫生將成為“醫奴”。
4、患者不配合治療。
這種情況是醫學領域的普遍規律。
由於醫患雙方醫學知識的差異,為了完成這種互動,達到最高的醫療期望,醫生必須處於主導地位,而患者只能處於合作地位。這種領導與合作的關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百二十條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壹千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符合診療規範的;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緊急情況下,盡到了合理診療的義務;
(3)由於當時的醫療水平,診治困難。
前款第壹項情形,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壹百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記錄、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第壹百二十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幹擾醫療秩序,幹擾醫務人員工作生活,侵害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