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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禁止露天焚燒稭稈及綜合利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大氣汙染,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安全,促進稭稈綜合利用和農業生產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露天焚燒和綜合利用稭稈,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稭稈,是指水稻、大麥(小麥)、玉米、油菜以及其他地上莖稈作物的莖葉。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推進稭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稭稈露天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作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稭稈露天焚燒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稭稈綜合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稭稈露天焚燒的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稭稈露天焚燒和綜合利用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稭稈露天焚燒的宣傳教育,普及稭稈綜合利用知識,引導公民和企業參與稭稈露天焚燒和綜合利用工作,增強全社會的生態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新興媒體等。應當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依法開展稭稈露天焚燒和綜合利用的公益宣傳活動。第七條鼓勵創建無稭稈露天焚燒村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常年無稭稈露天焚燒的村和在稭稈綜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村給予獎勵。第八條鼓勵舉報露天焚燒稭稈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理;實名舉報,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第二章禁止露天焚燒和綜合利用第九條禁止露天焚燒稭稈。

從事種植的承包農戶、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農業經營主體要及時收集處置稭稈。

禁止將稭稈丟棄在江河、湖泊、溝渠等水體中。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做好以下工作:

(壹)制定禁止露天焚燒稭稈公約並組織實施;

(二)發現在村內露天焚燒稭稈的,應當予以勸阻,並及時報告;

(3)引導農業經營主體綜合利用稭稈。第十壹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稭稈綜合利用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壹定資金支持稭稈綜合利用。

資金使用應公開透明,定期審計並向社會公布。

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制定。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稭稈收貯點,推進稭稈綜合利用項目和工程建設,支持稭稈的收集、儲存、運輸和綜合利用。

鼓勵農業經營主體、稭稈綜合利用企業和農業經紀人在鎮(街)、村設立稭稈收儲點。

專業大戶和農民合作社可以向當地鎮人民政府申請設立農業用地稭稈收貯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和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第十三條設立稭稈儲存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稭稈收集和儲存能力相適應的機械設備;

(二)滿足防雨、防火等必要的安全要求。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稭稈資源信息平臺,引導農業經營主體、稭稈綜合利用企業和農業經紀人開展稭稈綜合利用。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下列稭稈綜合利用技術、設備和項目納入優惠政策和財政補貼的支持範圍:

(壹)購置稭稈綜合利用機械;

(二)建立稭稈儲存點;

(三)稭稈綜合利用技術的研發、推廣和應用;

(四)實施稭稈肥料、能源、原料、飼料、基料利用項目。

前款規定的政府支持的具體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條推廣稭稈機械化還田等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稭稈肥料利用率。

市人民政府農業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稭稈還田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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