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銀監會高度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章立制推進消費者保護體制機制建設,通過現場檢查、投訴監督、行政處罰等方式集中整治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通過教育宣傳、風險提示、案件通報等方式提高消費者金融素養。2020年,銀監會督促銀行、保險機構賠付消費者6543.8+077億元。
然而,金融交易的數字化、金融產品的結構化和市場主體的多元化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更大的挑戰。消費者反映的問題集中在校園貸、信用卡、理財、保險等業務,涉及虛假宣傳、銷售誤導、捆綁搭售、霸王條款等。此外,持牌機構與互聯網平臺的合作中存在暴力催收、利率過高、向未成年人放貸、泄露客戶信息等種種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象。上述新問題要求建立監督評價體系,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將消費者保護嵌入經營管理。
銀監會此次發布的《辦法》針對的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為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和保險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保險公司。
第壹,與互聯網平臺的合作需要加強消費者保護管理。
為更好地督促機構履行主體責任,《辦法》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銀行和保險機構包括在內,主要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理財公司、信托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
此外,《辦法》還針對互聯網平臺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亂象和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多層嵌套性,設定了合作機構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核等指標,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加強對互聯網平臺等第三方合作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該負責人表示,通過這種方式,加強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將風險控制關口前移,防止產品“帶病”上市。
二、監管評價要素由六項組成。
《辦法》第六章共35條,包括總則、評價要素與等級、職責分工與操作程序、評價結果與運用、組織保障與工作要求、附則。其中,評價要素包括制度建設、機制運行、運營服務、教育宣傳、爭議解決和監督檢查1減負要素五個基本要素。五種基本元素的總權重為100%。
其中,制度建設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公司治理和組織架構建設,權重為10%;機制與運行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的建設與運行情況,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審查、信息披露、個人信息保護、內部培訓、內部評估、內部審計等。,權重為25%;運營和服務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在日常經營和服務中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要求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營銷宣傳、適當性管理、銷售行為控制、合作組織管理、服務質量和收費等。,權重為30%;教育宣傳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統籌安排、集中教育宣傳活動、常態化消費者教育工作,權重為10%;糾紛解決主要評價銀行、保險機構的投訴管理、投訴數量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落實情況,權重為25%;監督檢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現場檢查、舉報調查、投訴監督、復議訴訟、日常輿情、重大負面事件和機構相關整改落實情況,扣減不得超過總權重的25%。
第三,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辦法》對評價結果設置了四個等級:90分以上為壹級,表示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處於行業領先水平;75分(含)至90分分為兩個等級,即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處於行業中等水平;60(含)至75分為三個等級,意味著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在行業內處於較低水平;60分以下為4級,意味著銀行保險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在行業內處於落後水平。為了增強評價結果的準確性,二、三級又細分為A、B、c三個等級。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結果是監管部門制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政策、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也是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的重要依據。
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機構及時整改,落實主體責任,切實回應人民群眾在銀行保險領域的訴求和困難。銀監會將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估結果,對銀行保險機構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
根據《辦法》,要求評價結果為三級的機構,通過出具風險警示函、監管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內部問責等方式,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機制建設和落實,必要時公開披露其不當行為。
對四級評價結果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機構,可在開展新業務、依法增設分支機構等方面采取相關監管措施。
據悉,中國銀保監會將每年開展對銀行業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督評估,促進銀行業和保險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水平的提高。
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評估,可以增強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針對性,督促機構對照監管要求審視自身消費者保護工作的薄弱環節,發揮監管“指揮棒”作用,實現監管要求和消費者保護全覆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