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認為,環保部門對企業建設項目的全過程監管,應該是壹個環環相扣、無縫銜接的過程。試生產階段是建設項目審批、建設、驗收和運營的關鍵環節,關系到項目的成敗甚至是去留。在現行的環境法律法規中,對建設項目環境評價和審批的要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驗收要求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建設項目竣工後對企業的日常監管有壹系列法律規定,針對的是水、氣、聲、渣,包括放射性物質的監管要求。但是,對建設項目試生產過程的監管要求僅載於上述法律法規中,比較詳細的僅在原國家環保總局文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中有明確規定,而對試生產階段的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則沒有相關法律法規。這導致壹些地方環境管理者對企業試生產階段的監管流於形式,導致建設項目環境監管全過程存在漏洞。壹些企業利用這壹漏洞,長期非法試生產、超標排汙,盡可能節約治汙設施建設和運行成本,攫取非法利潤。那麽如何加強試生產建設項目的監管呢?筆者認為應該從三個層面來解決。首先是法律法規層面。壹是建議環保部制定建設項目試生產監管辦法,對試生產項目提出具體監管要求,對項目試生產階段的運營期、排放標準、總量指標、監管方式、法律責任等做出明確規定;二是在此基礎上,建議修改環境法律中與試生產項目相關的內容,以立法的形式確定環保部門的監管內容、方式、權限和責任;三是在相關環境法律法規中細化各自的管理要求,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增加排放生產廢水的建設項目試生產的相關要求。同時,要保證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相關環境法律法規中監管要求的壹致性,使環境管理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是管理層面,要做好兩個環節。壹是在審批環節,要對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的汙染物排放和總量控制提出明確要求。在需要試生產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增加了控制試生產期間汙染物排放的措施,並在環評批復中明確。如果建議采用階段性和臨時性措施處理試生產階段產生的超標汙染物,這些階段性和臨時性措施或設施也可作為企業未來的應急設施,避免增加項目投資成本。同時,在建設項目試生產申請審批中,再次明確了具體的約束性要求。二是監理環節,要求對試生產階段的建設項目進行全方位的監理。首先,在項目建設期間,要充分發揮環境監理的作用,監督企業是否也建設了環評批復中提出的設施,確保試生產期間汙染物的排放;其次,在企業試生產階段,監理企業在嚴格執行環保“三同時”的同時,還應落實相應的措施、設備和技術,使企業設備調試期間,對經汙染治理設施處理後仍超標的汙染物進行緊急處理,確保達標排放;同時,要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對試生產項目征收排汙費,對試生產階段超標排放汙染物的企業進行高限處罰,提高其違法成本,不僅為今後環保部門對企業的日常監管奠定基礎,也能督促企業提高認識,采取措施,確保在試生產階段也能實現汙染物達標排放。第三是教育培訓水平。壹項任務是加強對環境管理人員的培訓,明確其對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理解,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其理解和運用環境法律法規的能力,掌握環境管理和執法的程序和技能,解決試點生產項目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提高環境管理和執法效率;另壹項任務是引導企業提高社會責任意識,特別是環境意識,使其了解自己的社會責任和環境義務,掌握環境法律法規,主動承擔和履行環境責任,在企業生產經營全過程中自覺做到排放達標、減排甚至零排放,為切實實現“十二五”環保規劃目標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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