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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哪些職責?

1.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職責、調查職責和處置職責。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履行監督、調查和處置職責;調查涉嫌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二、主要內容:

1.對公職人員進行廉政教育,監督檢查其依法履職、公正用權、廉潔從政和道德操守;

2.查辦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有資產的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

3.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對不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領導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將偵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本文主旨是圍繞反腐敗職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監察委員會負責的監督、調查和處置的職責和任務,把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方案》中對監察委員會職責的改革部署轉化為國家意誌,使監察委員會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第三,監事會的性質

監察法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部署,監察機關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行使國家監督職能的“專門機關”與紀委的定位相匹配。

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了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它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黨的十八大後,黨的紀律檢查實現了紀律嚴於法律、紀律在法律之前的轉變,填補了“好同誌”與“囚犯”之間的黨內監督空間。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法律為尺子,徹底填補國家監察空白。過去行政監察的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檢察院主要偵查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不考慮職務違法行為。改革後,監察委員會依法行使的監督權不是行政監察、反腐防瀆、預防腐敗等職能的簡單疊加。相反,在黨的直接領導下,監察委員會監督所有代表黨和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並調查與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依托紀檢,擴大監督,與司法銜接,實際上是新的拓展,新的創造,實現了“壹加壹大於二等於三”。

值得註意的是,與“專門機構”相比,“專門機構”既強調了監事會的職業特點和特殊職責,又突出了監事會的職責。行使監督權,既是監委的職權,也是責任和使命。

四。監事會的職能

根據監察法,監察委員會有三個職能:(1)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二)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規定與黨章對紀委主要任務的規定相匹配。

需要註意的是,監察機關行使的是偵查權,與偵查權不同。監察法規定的執法主體是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的國家監察機關;監察和偵查的對象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不是普通的犯罪嫌疑人;偵查的內容是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而不是壹般的犯罪行為。在案件查辦過程中,既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又要用黨章黨規、理想信念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依靠組織的關懷去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正承認錯誤、悔過自新,深挖其思想根源,而不僅僅是收集證據、查清犯罪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依法對涉嫌貪汙賄賂犯罪進行調查,包括貪汙犯罪、挪用公款犯罪、行賄犯罪、單位行賄犯罪、利用影響力行賄犯罪、行賄犯罪、影響人行賄犯罪、單位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單位行賄犯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財產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共權力意誌時犯下的官員貪汙、挪用資金、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和國際組織官員、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和相關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的罪行。第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履行監察職責,對公職人員的政治品行、公權力行使和道德操守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機關和單位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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