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是法治經濟。依法治區,為黃河三角洲開發建設和河口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法律保障,必須健全和完善包括檢察制度在內的司法制度,推進司法改革。必須用統壹的檢察執法理念指導檢察實踐,其中最重要的是檢察權的獨立公正,這是嚴格執法、依法辦案、服務經濟的內在要求和前提。壹、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意義獨立行使檢察權是指檢察機關在行使檢察權時具有高度的獨立性。檢察機關及其檢察官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幹涉。從理論上講,檢察權獨立看似相對簡單,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障礙,難度較大。市場經濟要求公平、公正、公開、平等、自由,也要求司法制度公平、公正、公開,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公正,最能體現法律和法制的本質。為了在司法制度運行中體現其公正性,必須建立健全司法主體即司法機關合理運行的機制,建立能夠保證司法獨立、盡職盡責、依法嚴格執法的司法制度,最重要的壹點是保證司法機關的相對獨立或者執法的絕對獨立。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就檢察制度而言,獨立行使檢察權是保證檢察公正的前提。檢察權的獨立性體現在其外部獨立性和內部獨立性上。檢察權的外在獨立性要求檢察機關及其檢察官只有在辦案時才服從法律,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即檢察權的行使獨立於社會上的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這種獨立性是法律規定的。因此,有必要從法律及其制度上健全和完善保證檢察權獨立行使的機制,以保證法律的公正實施。檢察權固有的獨立性要求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官在辦理具體案件時也應具有相對獨立性,實行檢察長制度和檢察官辦案個人負責制。檢察權的獨立性主要是保證檢察權的外部獨立性和相對於其他國家機關以及在辦案過程中的相對獨立性。保障檢察權獨立行使意義重大,它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和現實基礎,是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之壹,是依法治國、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現代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和保障之壹。第二,獨立行使檢察權,堅持黨的領導。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堅持黨的領導是相互依存* * *存在的。(壹)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是在黨的領導下相對獨立的。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的確立,對於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單位和公民實施法律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職務犯罪偵查權、公訴權和各種訴訟監督權的行使需要保持獨立性,排除各種法外勢力的幹擾,獲得檢察權行使的有效性。可見,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是保證檢察權行使公正有效的重要條件。但是,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的獨立性,無論是從壹般知識上,還是從憲法第131條表述的邏輯上,都不是獨立於黨的領導。換句話說,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是獨立於黨的領導之外,而是在黨的領導下相對獨立。(2)黨的領導是尊重和維護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領導。壹方面,堅持黨的領導,有利於檢察機關正確貫徹黨的方針、路線和政策,保證檢察工作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防止檢察工作出現偏差。另壹方面,堅持黨的領導,有利於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力量,使檢察工作得到其他法律職能部門和行政部門的協調和支持,有利於排除各種幹擾,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總之,沒有黨的領導,檢察權的行使就可能失去正確的方向,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就難以順利實施;不尊重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社會公平正義就會失去可靠基礎,黨的領導就會偏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同時,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離不開人大的監督,但這種監督應當是政策性的、宏觀的、壹般性的。壹般來說,具體案件和具體執法行為不應該受到監督,否則,就很難或者不可能保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司法的公正性也就難以保證。建立司法機關的目的和必要性也值得商榷。黨的原則性、政策性領導,人大的宏觀、壹般監督,檢察權的獨立行使,應該是辯證統壹的。獨立行使檢察權與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並不矛盾。反過來,黨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也永遠不能代替或非法幹預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它們應該是辯證統壹的。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在保障檢察權獨立行使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是黨的科學合法領導和人大監督的必然結果。第三,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方式。從法律和制度上保證檢察權的獨立行使只是前提和基礎,更重要的是如何在司法實踐中真正落實這種獨立。在檢察權能夠獨立行使的前提下,司法實踐中應嚴格執行法律,以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那麽,檢察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才能真正獨立行使呢?(壹)自覺接受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要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檢察工作中的指導地位。在新的歷史時期,堅持馬克思主義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導地位,最根本的是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武裝廣大檢察幹警,堅決反對那些打著依法治國和“司法獨立”旗號否定黨的領導的錯誤言行, 打著司法改革、檢察改革的旗號否定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檢察制度,利用司法案件炒作、詆毀黨和政府形象。 牢固確立黨在檢察工作中的領導地位,自覺主動接受黨的領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委重大決策部署,緊緊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堅持黨性原則,遵守黨的執法紀律,認真落實黨對政法工作作出的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檢察機關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的出臺和發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委報告。辦理自偵案件要堅持請示報告制度,基層檢察院在查辦重要案件時也要及時向黨委報告,確保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落到實處。(二)理順人大與檢察機關的關系。檢察機關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這是中國的政治制度決定的。檢察改革不僅可以動搖這壹制度,還可以加強這壹制度。但是,為了保證司法公正,人大與檢察機關的關系需要進壹步理順。第壹,應該剝奪人大對檢察工作報告的表決權。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但人大代表對檢察工作報告進行表決沒有法律依據,應該取消。人大代表應當通過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檢察工作進行監督。二是人大對檢察機關的案件監督要規範化。人大對個案的監督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眾的需求,有利於司法機關公正執法。但是,如果NPC對個案的監督涉及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建議或意見,組織專門調查組對已經辦理的案件進行調查並提出糾正建議,那麽這種監督不僅妨礙司法獨立,也不符合法定程序。同時,監督模式的隨意性也容易為司法腐敗開辟新的渠道。所以這種個案監督的方式並不可取。人大對個案的監督只能是質詢權、特定問題調查決定權、特赦權、代表逮捕許可權這四項權力的具體化、程序化。超越這四項權力的案件監督沒有憲法依據,甚至可能違憲。而且案件監督的範圍、程序、方式都要嚴格規範,不能把案件監督發展成常規的法律監督。(三)賦予檢察官相對獨立的地位,完善檢察官職業保障機制。沒有檢察官獨立的檢察制度是純粹的行政制度,沒有檢察壹體化的檢察官獨立是純粹的司法制度,不符合檢察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因此,應該正確認識檢察壹體化與檢察官獨立的關系,確定兩個極端之間的最佳平衡點,進而從制度上保證檢察官獨立的實現。首先是獨立的經費制度保障。無論是基層檢察機關還是上級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都是為了維護國家法律的統壹正確實施,而不是某個地方的局部利益。從目前的經濟保障體系來看,由於各地經濟條件不同,各地檢察機關的經費保障也有所不同。同時,由於經濟命脈被地方財政部門掌控,受利益驅動,很難真正獨立。因此,有必要建立壹個自上而下的縱向經費保障體系。全國檢察官的工資和專業費用由中央統壹收取,然後根據地方檢察機關的辦案情況和各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層層撥付預算,使檢察機關擺脫地方利益的束縛和地方行政機關的約束,實現檢察權的獨立行使。這也是各國保證司法獨立的通行做法。二是獨立的人事制度保障。為了擺脫地方黨政機關及其領導通過人權幹預檢察權行使的現象,防止壹些不具備檢察官資格的人被安插到檢察隊伍中,可以在檢察官的管理和提拔上實行垂直分類管理制度。垂直管理就是把人權由地方黨委掌握改為由上級檢察機關行使,改變過去地方黨委組織人事部門考察、推薦任命檢察官,然後任命的做法,讓上級檢察機關直接掌握檢察官的提拔任用,真正從有利於檢察工作發展的角度任用符合檢察官任職資格和晉升條件的人,引進優秀人才,撤換不適合檢察工作的人。分類管理就是將檢察官按照工作性質進行分類管理,改變現行行政管理體制下管理混亂的現象,將符合檢察官條件的人員從司法行政人員中分離出來,使檢察官脫離日常行政事務,把全部精力投入到檢察工作中。同時,在檢察官的日常管理中,也要擺脫科長、主任領導檢察工作的行政管理模式,實行高級檢察官領導辦案團隊的方式,規範低級檢察官晉升的考核辦法,嚴格晉升職級,實現高級、專業檢察官對低級檢察官的領導,從而不斷提高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水平。(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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