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男,漢族,個體經營者,農民,出生於1949年4月。身份證號碼:3708X1949041805xx,住址:濟寧市高新區劉星街道辦事處南營村溫明西街xx5號。
申請項目:
請求濟寧市人民檢察院在申請人申訴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巖法委字第1號(20xx)賠償決定確有錯誤的情況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檢察監督意見,責成下級法院在兩個月內依法重新審查並作出決定,或者直接依法審查並作出決定。事實和理由:本案被申請人沈忠信未按約定向申請人(原告、申請執行人、違法確認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賠償投訴人)返還借款及飼料加工費363,665,438+08元。壹、二審法院判決後,沈忠信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人民幣363665元。並支付20xx年2月3日至履行完畢之日按月利率1%計算的利息。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內不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xx月xx日立案。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養豬業的最高暴利時期。只要連城縣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沈忠信的養豬場(指定其為自己所有),沈忠信就會用金錢履行判決義務。如果他沒有用錢履行判決義務,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豬,也可以在法定的六個月內結案。但連城縣人民法院延期執行該可執行財產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直到案件執行後xx個月,才要求申眾鑫養豬場遺留的老弱病殘豬先由申請人接收處理,後責成連城縣價格認證中心提價,以剝奪申請人復議權的方式,將當日僅值35xx0元的生豬違法裁定為1個月後的79396元。申請人依據20xx 65438+2月1日前實施的《國家賠償法》違法賠償原則,向龍巖中院申請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進行違法確認,以獲得相應賠償。連城縣人民法院明知在不爭的事實下難以推卸責任,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自行制作假證,指使他人制作假證。龍巖中院也明知這些假證與已被確認為定案依據的真實證據有沖突,但仍采用這些假證,以(20xx) Y字第1號確認連城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27日執行不違法。申請人不服,向福建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申訴人的申訴(附上訴意見)不予理睬,未能查清事實,沒有依法辦事。20xx 65438+2月xx (20xx)日以民闕審字第4號決定裁定連城縣人民法院執行不違法。申請人不得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但最高人民法院實際上違反了自己關於相關執行工作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沒有確認連城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20xx年5月xx日,以(20xx)第71號駁回上訴通知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導致申請人自行。20xx 65438+2月1,新國家賠償法廢除了違法賠償原則。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廢止違法確認程序。擴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3月8日生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二條的規定,請求人認為本案適用新的國家賠償,於2012年6月6日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直接申請司法賠償。幾經周折,龍巖中院賠償委員會於20xx年65438+10月21日立案受理,並於3月5日進行了質證。但龍巖中院賠償委員會通過質證,已了解到連城縣人民法院無法(不能)證明其實際執行的正確性和合法性,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仍以兩年前新《國家賠償法》已廢止的違法賠償原則作為不予賠償的最終依據。巖石法院20xx年3月xx日(20xx)賠償委員會字第1號賠償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賠償申請,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第十九條。
第(二)、(三)項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和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復查程序】的規定,於20xx年4月17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上訴。但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無正當理由駁回上訴,卻以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對上訴作出決定的期限為由,80天未作出決定(並表示永遠不會作出決定),嚴重違反了《國家賠償法》的再審程序規定。此外,申請人於20xx年5月xx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報告,請求判令下級法院再審或直接審查該案,至今沒有答復。綜上所述,由於各級人民法院不依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申請人在本案中因執行錯誤造成的損失,故不。
僅造成申請人直接和間接損失各百萬元以上,還造成申請人的花生油廠和飼料加工廠停產倒閉。現在每月仍需支付利息等費用1.7萬余元。為此,我們只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賠償委員會復查程序第三款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檢察監督意見,這樣可以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我們真誠地希望貴院能給予我們大力支持。
我在此傳達
最高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羅義泰
20xx年7月8日
偏激
申請人秦紹南,男,1987年6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雲南省宣威市居民,現住宣威市雙龍街道辦事處文化路123號,住所地為雲南省宣威市唐唐鎮鋪子村委會半坡村XX 1。電話:123。
申請人彭,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雲南省沾益縣居民,現住雲南省沾益縣西平鎮腰寶路81號,聯系電話xx577370161。
申請人陳翔,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居民,雲南省富源縣人,現住雲南省富源縣富村鎮祖德村委會鐘家宅村,聯系電話183088xx053。
申請項目
1、墨江縣人民檢察院此前對李明、朱誌軍、李澤忠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不符合有關規定,撤銷取保候審;
2.墨江縣人民檢察院對許寧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更不符合相關規定,撤銷其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
3、李澤忠* *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不符合墨江縣公安局有關規定,申請法律監督。
事實和理由
許寧、李澤中、朱誌軍、李澤中等社會閑散人員實施暴力活動,毆打秦少南、彭、陳翔,屬團夥犯罪、團夥作案。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二十五條,屬於團夥犯罪。
意思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共同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1款,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進行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地下組織的行為。公眾對本案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是壹個在其管轄範圍內的重大疑難、涉及面廣、影響大的案件。犯罪行為的結果是造成3人輕傷,嚴重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二)故意傷害罪為1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輕傷(甲級),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二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1)每增加壹人或者輕傷,刑期可以增加壹個月至兩個月;(2)每增加壹人或壹次輕傷,刑期可增加三至六個月;(3)每增加壹人或壹次嚴重傷害,監禁可增加壹至兩年;(4)每增加壹級殘疾,刑期可從6個月增加到1年。申請人秦少南是輕傷二級,有期徒刑二年起刑,且四被告人涉及團夥犯罪,不符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此外,墨江縣人民檢察院在四名被告人未得到諒解和賠償,三名被害人未得到任何檢察院意見的前提下,決定取保候審,嚴重違反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二)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四)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審結,需要取保候審的。第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和其他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因此,我向墨江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撤銷對徐寧、李明、朱誌軍、李澤忠取保候審的決定。另外,李澤忠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墨江縣公安局不符合相關規定,申請法律監督。
我在此傳達
墨江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