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準起訴案件過程中,發現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事實,或者有不應當立案的事實,可以監督公安機關立案。
二是通過開展專項監督活動進行監督。比如根據當地的治安情況,可以去派出所查看某壹類案件的受理、登記情況,查閱卷宗,從而找到立案監督的線索。
三是通過受理群眾舉報、投訴、申訴,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立案監督線索,專門針對個案開展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在行使立案監督權時,主要是對公安機關、自偵部門、審判機關和執行機關在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其監督的目的是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監督壹切國家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遵守國家法律的行為,對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形式
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表現形式是指檢察監督權的構成。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兩個層次。在第壹級或上壹級,即刑事起訴權、民事起訴權和行政起訴權。其中,刑事公訴權最為重要。
在第二級或更低壹級,刑事起訴權、民事起訴權和行政起訴權都有附屬權力,包括偵查權、偵查和刑事訴訟監督權、民事訴訟監督權和行政訴訟監督權。
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時候,應當按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責成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監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司法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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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能,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抗訴、整改意見和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將采納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情況及時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抗訴、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和程序應當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進行監督;審查報請批準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四條* * *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應當責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變更;(二)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三)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4)可以統壹召集轄區檢察人員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