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

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

壹、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親屬到律師事務所辦理案件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以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提供法律意見,與調查機關協商。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法律咨詢,告知其采取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和適用程序等法律規定;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自行撰寫供述,有權查閱、修改偵查人員的訊問筆錄;有權獲知調查機關的鑒定結論,並對鑒定提出異議;申請調查人員回避等權利。

2.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案件進展情況,對涉嫌罪名和量刑進行詳細分析。

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申請取保候審。

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完成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以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檢察院發函和委托書,告知檢察院我們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進行辯護。

2.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律師有權在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和其他鑒定文書。

3.與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和會面。

律師可以直接、獨立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並制作律師會見筆錄。

4.經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5.向檢察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6、經檢察院許可,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證人同意向他們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7.申請取保候審。

8、與檢察機關交換意見。

三、法院審理階段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

案件既然移送法院,被告人及其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律師事務所完成委托手續後,我們將提供以下服務,包括但不限於:

(1)壹審階段

1.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向法院發函和委托書,告知法院我們將作為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2、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3.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案件材料應當包括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缺少上述材料的,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在查閱案例資料時,我們將主要關註:

(壹)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法定情節,包括犯罪的時間、地點、主觀目的、手段和後果;

被告人無罪、罪輕、自首、立功的事實和材料;

(3)鑒定材料的主體和內容是否合法,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

(4)受害人的殘疾或損失;

⑤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手續是否完備;

⑥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起訴是否影響本案的性質;

⑦證據是否合法,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⑧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

4.與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和會面。

被告收到起訴書的時間;

(2)被告人是否認可起訴書指控的罪名;

(三)是否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事實或者線索;

(4)是否存在超期羈押;

(5)人身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⑥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判流程及其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⑦告知被告人庭審註意事項;

(8)了解檢察院和法院的公訴人的構成,確定是否有回避的理由。

5.經證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6.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

7.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8.經法庭許可,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證人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9.向法院申請向檢察院調取需要當庭出示的證據材料。

10,法庭辯護。

(1)辯護律師在公訴人訊問時,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師詢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問。被告人不承認被指控的罪行的,應當詢問情節和理由。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脅、誘導或者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異議;(二)向鑒定人、證人提問;

(三)對控方證據發表質證意見;

(四)進行法庭辯論,提出辯護意見;針對控告人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提出意見和理由。

⑤壹審判決後,上訴期間,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及時給予法律幫助,征求是否上訴的意見。

(二)二審階段

當事人或者檢察院提出上訴的,在當事人辦理二審委托手續後,擔任公訴案件的二審辯護人。如果二審的案子開庭,我們的服務和壹審的壹樣。二審案件不開庭審理的,律師可以向法庭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並提供新的證據。根據案件情況,律師可以請求二審法院開庭審理。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後,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4.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包括家屬在內,任何人不得與其見面。所以這個時候律師的介入可以穩定嫌疑人的情緒,傳達家屬的關心。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找到案件的切入點。

5.會見犯罪嫌疑人,最大限度避免刑訊逼供。

6.代理投訴和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人員非法侵犯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或者認為偵查機關管轄不當的,律師可以代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二、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

  • 上一篇: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制定地方性法規程序的規定
  • 下一篇:建築設備租賃公司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