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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普通股權轉讓的交易背景或動機。

首先,第壹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盈余管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公司代理問題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被稱為“貝利-均值命題”(比德和均值,1932;詹森和梅克林,1976)。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人(1998,1999)的研究發現,現代公司的股權結構與被廣泛接受的“貝利-均值命題”完全不同。當股權集中度達到壹定程度時,控股股東可以有效控制企業,最基本的代理問題將是投資者和管理者之間的沖突。“股權分散”和兩權分離的傳統局面並不是現代公司股權結構的主流狀態,現代公司相當壹部分股權結構呈現出大股東控制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萊蒙和林斯,2003年;Claessens等人,2000年)。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關系中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另壹方面,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沖突表現在會計信息披露上:大股東尤其是控股大股東不僅擁有信息優勢,更重要的是擁有重大決策和實際操縱的權力。這些都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攫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瞞其不公平交易時,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向相關利益方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因此,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和大股東侵害公司關聯方利益的壹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總結中得出“當控股股東控制了公司幾乎所有的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於攫取控制權的私人利益,而這些利益是小股東無法分享的”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現控股股東不利於公司治理。Leuz、Nanda、Wysc和CKI (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與控股股東為了奪取控制權而獲取的私人收益之間存在顯著的相關性。企業中控股股東大會的存在惡化了公司治理,加劇了盈余管理。由於大股東掌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道的內部信息,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有強烈的動機通過操縱報告盈利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Teoh,1998;範和黃,2002)。La Porta等人(1998)發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會在壹定程度上借助失真的會計信息控制和掠奪小股東的財富。範和王(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余信息的關系,發現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分離導致了控股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控股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披露會計盈余信息,導致外部投資者對盈余報告的可信性喪失,削弱了公司盈余報告的信息含量。Haw等人(2003)研究了東亞9個國家和西歐13個國家的大股東終極控制權與盈余管理的關系,發現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分離,投資者利益的法律保護程度與盈余管理負相關,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都可以約束大股東的盈余管理行為。Leuz等人(2003)系統研究了365,438+0國家的企業盈余管理現象,發現盈余管理的差異是由大股東試圖獲取私人收益造成的。通過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瞞企業的真實業績,從而誤導和侵害外部投資者,股權結構與盈余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於大股東超級控制的狀態,第壹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因此大股東在公司決策中很少受到其他股東的挑戰和抵制(劉橋、陸舟,2004)。有了控制權,大股東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取私利,甚至直接通過“隧道效應”輸送上市公司財富。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的利益沖突導致大股東可能利用盈余管理謀取私利。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投資者保護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權對我國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借其控制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層,迫使董事會和經理層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公司事務,並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時機操縱利潤。例如,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時,大股東會不惜使用各種盈余管理手段來提高股票的售價,以獲取更多的可支配資本。在配股的時候。

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盈余管理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東控制提供了盈余管理的自由,然後回顧了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盈余管理行為的研究,最後詳細分析了控股股東轉讓股份的盈余管理動機。

首先,第壹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盈余管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公司代理問題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被稱為“貝利-均值命題”(比德和均值,1932;詹森和梅克林,1976)。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人(1998,1999)的研究發現,現代公司的股權結構與被廣泛接受的“貝利-均值命題”完全不同。當股權集中度達到壹定程度時,控股股東可以有效控制企業,最基本的代理問題將是投資者和管理者之間的沖突。“股權分散”和兩權分離的傳統局面並不是現代公司股權結構的主流狀態,現代公司相當壹部分股權結構呈現出大股東控制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萊蒙和林斯,2003年;Claessens等人,2000年)。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關系中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另壹方面,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沖突表現在會計信息披露上:大股東尤其是控股大股東不僅擁有信息優勢,更重要的是擁有重大決策和實際操縱的權力。這些都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攫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瞞其不公平交易時,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向相關利益方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因此,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和大股東侵害公司關聯方利益的壹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總結中得出“當控股股東控制了公司幾乎所有的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於攫取控制權的私人利益,而這些利益是小股東無法分享的”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現控股股東不利於公司治理。Leuz、Nanda、Wysc和CKI (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與控股股東為了奪取控制權而獲取的私人收益之間存在顯著的相關性。

企業中控股股東大會的存在惡化了公司治理,加劇了盈余管理。由於大股東掌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道的內部信息,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有強烈的動機通過操縱報告盈利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Teoh,1998;範和黃,2002)。La Porta等人(1998)發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會在壹定程度上借助失真的會計信息控制和掠奪小股東的財富。範和王(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余信息的關系,發現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分離導致了控股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控股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披露會計盈余信息,導致外部投資者對盈余報告的可信性喪失,削弱了公司盈余報告的信息含量。Haw等人(2003)研究了東亞9個國家和西歐13個國家的大股東終極控制權與盈余管理的關系,發現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分離,投資者利益的法律保護程度與盈余管理負相關,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都可以約束大股東的盈余管理行為。Leuz等人(2003)系統研究了365,438+0國家的企業盈余管理現象,發現盈余管理的差異是由大股東試圖獲取私人收益造成的。通過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瞞企業的真實業績,從而誤導和侵害外部投資者,股權結構與盈余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於大股東超級控制的狀態,第壹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因此大股東在公司決策中很少受到其他股東的挑戰和抵制(劉橋、陸舟,2004)。有了控制權,大股東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取私利,甚至直接通過“隧道效應”輸送上市公司財富。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的利益沖突導致大股東可能利用盈余管理謀取私利。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投資者保護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權對我國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借其控制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層,迫使董事會和經理層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公司事務,並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時機操縱利潤。例如,上市公司發行股票時,大股東會不惜使用各種盈余管理手段來提高股票的售價,以獲取更多的可支配資本。在配股的時候。

論文關鍵詞:控股股東股權轉讓盈余管理

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東控制提供了盈余管理的自由,然後回顧了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盈余管理行為的研究,最後詳細分析了控股股東轉讓股份的盈余管理動機。

首先,第壹大股東的控制提供了盈余管理的自由。

傳統公司治理理論認為,公司代理問題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利益沖突,被稱為“貝利-均值命題”(比德和均值,1932;詹森和梅克林,1976)。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人(1998,1999)的研究發現,現代公司的股權結構與被廣泛接受的“貝利-均值命題”完全不同。當股權集中度達到壹定程度時,控股股東可以有效控制企業,最基本的代理問題將是投資者和管理者之間的沖突。“股權分散”和兩權分離的傳統局面並不是現代公司股權結構的主流狀態,現代公司相當壹部分股權結構呈現出大股東控制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萊蒙和林斯,2003年;Claessens等人,2000年)。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關系中存在所有者與經營者、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另壹方面,大股東與小股東的利益沖突表現在會計信息披露上:大股東尤其是控股大股東不僅擁有信息優勢,更重要的是擁有重大決策和實際操縱的權力。這些都為他們進行不正當交易,攫取不正當利益提供了必要的條件。當大股東需要隱瞞其不公平交易時,也可以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向相關利益方提供虛假會計信息。因此,從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礎可以看出,會計信息失真本質上是經營者和大股東侵害公司關聯方利益的壹種表現形式。

自從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著名的總結中得出“當控股股東控制了公司幾乎所有的控制權時,他們更傾向於攫取控制權的私人利益,而這些利益是小股東無法分享的”以來,越來越多的學者發現控股股東不利於公司治理。Leuz、Nanda、Wysc和CKI (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與控股股東為了奪取控制權而獲取的私人收益之間存在顯著的相關性。企業中控股股東大會的存在惡化了公司治理,加劇了盈余管理。由於大股東掌握了外部投資者無法知道的內部信息,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大股東有強烈的動機通過操縱報告盈利來隱瞞和誤導外部投資者(Teoh,1998;範和黃,2002)。La Porta等人(1998)發現,股權集中度與財務報告質量負相關,大股東會在壹定程度上借助失真的會計信息控制和掠奪小股東的財富。範和王(2002)研究了股權結構與會計盈余信息的關系,發現控制權和現金流權的分離導致了控股股東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代理沖突。控股股東根據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披露會計盈余信息,導致外部投資者對盈余報告的可信性喪失,削弱了公司盈余報告的信息含量。Haw等人(2003)研究了東亞9個國家和西歐13個國家的大股東終極控制權與盈余管理的關系,發現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於大股東的控制權和現金流權分離,投資者利益的法律保護程度與盈余管理負相關,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都可以約束大股東的盈余管理行為。Leuz等人(2003)系統研究了365,438+0國家的企業盈余管理現象,發現盈余管理的差異是由大股東試圖獲取私人收益造成的。通過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資者隱瞞企業的真實業績,從而誤導和侵害外部投資者,股權結構與盈余報告質量之間存在內生關系。

二、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為

我國上市公司處於大股東超級控制狀態,第壹大股東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決策中,大股東很少受到其他股東的挑戰和抵制(劉橋和陸舟,2004)。有了控制權,大股東可以通過股權再融資獲取私利,甚至直接通過“隧道效應”輸送上市公司財富。大股東與外部投資者的利益沖突導致大股東可能利用盈余管理謀取私利。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投資者保護程度不高的背景下,大股東控制權對我國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大股東憑借其控制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層,迫使董事會和經理層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公司事務,並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時機操縱利潤。& lt/P & lt;& 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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