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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屬性是什麽?

經濟法的概念、法律性質及其與其他法律部門(尤其是與經濟法相似的社會法)的關系,在經濟法理論界眾說紛紜,但迄今為止,仍未形成壹致的認識。本文從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的立場出發,分析了經濟法產生的基本假設和原因,最後得出經濟法的法律屬性是第三法域法和現代法。

關鍵詞:經濟法;公私二元結構;第三轄區;社會標準

1法律部門的傳統劃分是基於人類對各學科問題的研究欲望,這往往被認為是壹個非常基礎和重要的起點和入口。就人的基本欲望而言,可以分為兩類:公欲和私欲。私欲是獨立的私人主體滿足自身需要的欲望;公共欲望是各種私人主體在各種私人欲望基礎上的欲望。在政治學和社會學領域,存在著政治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二元結構,這與私人欲望和公共欲望的二分法有關。其中,政治國家的存在往往被認為是實現人的欲望的需要;市民社會的存在,至少在客觀上具有與政治國家競爭的功能,從而有助於保障私人欲望的實現,進而使市民社會成為實現私人欲望的主要領域。

傳統的法律部門劃分是以公私二元結構為基礎的,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的歷史傳統,起源於古羅馬法。

雖然現代法律體系中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是對羅馬法的繼承,但應該說是19世紀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分離的產物,為了保證以市民社會反對國家支配為基礎的自由私法秩序的自治。公法與私法劃分的背後,是法學家對國家權力的恐懼和厭惡。最具代表性的是霍布斯,他把國家比作利維坦,孟德斯鳩提出的“三權分立”和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的權利屬於人民。像托克維爾、盧梭、伏爾泰這樣的偉人,無壹例外地對國家和極權主義持對抗態度。壹般認為,公法主要是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由此產生的權利稱為公共權利。公法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和軍事法。私法主要調整私人個體之間的關系,由此產生的權利稱為私權。私法指的是民法。建立在公法和私法劃分基礎上的傳統法律體系以高度抽象的主體體系為特征。整個法律體系只有兩個主體,私人(包括法人)和國家。

通過美國學者梅利曼的論述,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公法和私法:“在私法關系中,當事人是平等的,國家是裁判者;在公法關系中,國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或作為主權權力的繼承者,他是壹方,但比其他人有更高的權威)。公法和私法這兩個非常不同的概念的發展,進壹步在法律制度中確立了這種區別。"

2經濟法的基本假設法學研究的深度取決於範式轉換。對於假說的重要價值,紐拉特曾指出:“在社會科學中,我們看到的只是假說的網絡。”第壹部分討論的“公私二元結構”可以看作是法律乃至整個社會科學中* * *交往的基本假設。在經濟法領域,存在著具有獨特價值的基本假設。

2.1雙手假說雙手假說的基本含義是,調節經濟或配置資源的手段有兩種,壹種是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壹般稱為“看不見的手”),另壹種是國家(或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壹個國家需要用兩只手來調節經濟,這樣就形成了二元結構假說。中國的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已經默認了這個假設。中國憲法修正案第七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改善宏觀調控”。這些規定表明,我國已經在憲法中承認了市場經濟制度,從而承認了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以及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的普遍需求和不可或缺的國家調控。也就是說,市場應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而國家應在市場調節的基礎上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在現代國家,雙手並用,就會有壹個經濟規律來協調雙手,解決可能出現的雙手失靈的問題。絕對的計劃經濟不需要經濟法,絕對的市場經濟不容忍經濟法。通過雙手並用的假設,可以更清晰地解釋經濟學中長期爭論的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也有助於更好地解釋私法與公法的關系,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2.2兩個失敗假說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調節的條件下,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阻礙競爭、外部效應、公共物品、信息偏差等問題越來越突出,使得市場調節這只看不見的手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同時,公平分配、幣值穩定等問題也無法通過市場機制得到有效解決,於是提出了市場失靈假說。壹般認為,市場的缺陷只能由市場之外的力量來彌補。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說,市場失靈為政府以某種形式進行幹預提供了空間。然而,“對於那些提出政府幹預市場失靈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人,經濟學家提醒他們不要忘記,政府和私人市場壹樣存在缺陷。”“當政府政策或集體行動不能提高經濟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時,政府就會失敗。”正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下,經濟法才有了產生和發展的空間。

3經濟法的產生在討論經濟法的基本假設時,我們其實可以看到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在這裏,筆者試圖從社會結構的角度來解釋這個問題。

3.1為什麽社會結構的變化需要經濟法?答案很簡單: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和社會結構的變化,導致傳統法律部門無法正確有效地應對社會現實,推動了經濟法的產生。

隨著社會分工的社會化,公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之間出現了壹個融合區。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描述說,新的社會經濟思想,即國家的義務,在於定期幹預各種力量的自由放任,以保護經濟上的弱者,盡管這種思想尚未滲透到私法的概念中。壹種新的組合經濟形式,它不再使個人主義的經濟力量發揮任意的作用,但由日益包容的經濟單位組合所組織和決定的經濟本身卻壹直猶豫不決,並偶爾擴展到新的社會和法律思想。隨著市場的擴大,大規模生產成為可能,大規模的資本積累在資本主義發展到19年底產生了巨大的企業或組織。

“經濟結構的迅速變化和組織及成員的新利益,兩者的結合給政策議程和政治特征帶來了重大影響。盡管許多團體支持改革,但他們的具體目標卻大相徑庭。所有團體都認為,當地市場體系的衰落和大公司力量的增長對產權構成了重大威脅。”正是這些大規模的組織逐漸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導力量,導致社會結構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就傳統法律體系而言,二元結構形成的公法和私法是其根本立足點和基礎。在傳統法律中,不考慮組織的規模。但是,當社會基本結構發展到政治國家—集團社會—市民社會的三元結構,主體變成國家—組織—私人,法律的調整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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