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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體系的構成體系簡介

勞動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分別是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和客體。

(壹)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勞動法律關系主體是指依據勞動法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勞動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工會是群體勞動法律關系的正式主體。

勞動者成為勞動法律關系主體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所謂勞動權能力,就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勞動權利、承擔勞動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是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從而建立、變更和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資格。法律通常根據人的年齡、健康、智力、行動自由等事實因素,將自然人分為完全勞動能力人、限制勞動能力人和無勞動能力人。完全勞動行為能力人是指身體健康、行為完全自由、年滿18周歲的男性勞動者。限制勞動能力的人也是按照以上四個要素來劃分的。他們之所以限制自己的勞動能力,是為了保護特定群體的特殊利益或者公眾的利益,不是歧視,也不是違背勞動平等原則。限制勞動能力的人群主要包括:16 ~ 18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崗位工作等。);女職工(從事禁止女職工從事的工作或崗位的,視為不稱職;在特定的生理時期,不得安排從事某些生產作業);有壹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勞動能力相適應的職業);患有某些疾病的患者(不允許從事特定職業或崗位或工種的工作);壹些行動自由被依法限制的人(因違反某些規則而被依法限制職業資格的人等。).無勞動能力人主要指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經主管部門批準,娛樂、體育、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招收的未成年人除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各類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都必須具備就業權利和行為能力。所謂就業權利能力,是指用人單位依法享有就業權利、承擔就業義務的資格;所謂就業行為能力,是指用人單位能夠依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就業權利、承擔就業義務的資格。包括能夠為勞動者勞動提供的物質、技術和組織條件,其他符合國家最低標準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用人單位作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壹般取決於其民事主體資格,即必須有自己的名稱、住所、財產和組織。用人單位的就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通常由其職能部門代表壹定的法律程序行使。

(二)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

勞動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勞動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因為勞動法律關系是雙方面的,當事人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即壹方的義務就是另壹方的權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勞動爭議解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三)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

勞動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即勞動法律關系的目的和結果。包括體現壹定行政管理和物質利益的事物,如勞動、工資、保險福利、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等。

三。勞動法律事實

能夠依法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是勞動法律事實。不是所有的事實都可以成為勞動法律事實,只有具有壹定勞動法律後果的事實才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成為勞動法律事實。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事實是法律事實,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壹致;變更和解除勞動法律關系的事實,壹般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但是,在某些場合,單方意思表示和違法行為或事件也可以改變或消滅勞動法律關系。根據勞動法律事實是否以當事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兩類。

1.勞動法律行為。勞動法律行為是指基於當事人的意誌,能夠引起勞動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具有壹定法律後果的活動。包括法律行為、違約行為、行政行為、仲裁行為和司法行為。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合法行為可以產生勞動法律關系,違法行為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系。同時,單方行為通常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系,這不同於民事法律關系。例子

比如,只有雙方通過平等自願協商的法律行為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系。因欺詐、脅迫等行為而產生的勞動關系是無效勞動關系,這種勞動合同從產生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違法行為或單方行為都可能產生民事法律關系。比如,公民損害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可以引起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單方贈與行為也可以產生民事法律關系。此外,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不同於變更、終止或消滅勞動法律關系的行為。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行為只能是合法行為,非法行為和單方行為都不能產生勞動法律關系。但是,違法行為或者法律行為以外的單方行為也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比如勞動者辭職或者嚴重違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都可以導致勞動法律關系的變更或者消滅。

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勞動法律行為成立的壹般要件(即事實要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①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包含建立、變更、終止勞動法律關系的意思,即追求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2)意思表示必須完整、符合規範地表示勞動法律關系成立、變更、終止的必要內容。不完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為成立。行為人必須以某種方式表達自己內心的意圖,這種表達方式能夠被他人客觀地認可。

2.勞動法律事件。勞動法律事件是指不顧當事人主觀意誌,能夠造成壹定勞動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如企業破產、工人傷殘、死亡、戰爭或其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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