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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法規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率,規範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是指我國境內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公益性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國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前款規定的領域。

國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和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註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水平相適應。

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集政府投資資金。第六條政府投資資金根據項目安排,主要以直接投資的形式進行;對於確實需要支持的經營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註入的方式,也可以適當采取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的方式。

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相關要求,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國家通過建立項目銀行等方式,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第七條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第二章政府投資決策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期財政計劃以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第九條政府直接投資或者以資本金註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簡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權限和規定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確保前期工作深度達到規定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依法應當附具的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網上平臺)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並使用網上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絡平臺列出與政府投資相關的規劃和產業政策,公開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程序和時限,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第十壹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以下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壹)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和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和擬議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批準政府投資項目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審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第十二條經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預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估算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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