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體現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決定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維護投資者的權益。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起到監督作用。
公司治理結構的權力分配;
1.股東大會的權力
股東大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即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股東會的主要職權是對涉及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例如,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審批公司的財務預算、決算;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修改公司章程等。
2.董事會的權力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是公司的管理和執行機構。
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決定公司經理和財務人員的聘用和報酬等公司管理事項。
結合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職權可以看出,董事會必須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制定的方案必須經股東會審議通過,董事會必須對股東會負責。股東會和董事會的關系是決策和執行。
3.監事會的權力
管理執行機構能否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依法行使職權,不濫用職權,需要相關監督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以保證公司的良好運行和股東利益不受侵害。
這正是法律要求設立監事會的目的。近年來,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涉及公司的訴訟,尤其是股東、董事、高管之間的訴訟日益增多,這與監事會監督權力小不無關系。
因此,強化監事會的權威是修改後公司法的主要特點之壹。其具體職能和權力是:
(1)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⑤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⑥在特定情況下,可根據股東提議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告上法庭;
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8)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五)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