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種是指取自模式物種采集水域或者其他自然水域,用於繁殖、養殖和生產的野生水生動植物物種,以及用於繁殖的原親本;良種是指生長速度快、肉質好、抗逆性強、性狀穩定、適應壹定區域自然條件並用於育種、養殖和生產的水生動植物品種;種苗是指用於商品育種和栽培的優良種苗和種子。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產種苗繁育、生產、經營、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協助和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產種苗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對瀕危物種實行長期禁止保護,對過度開發的物種實行季節性限制保護,對有發展前景的物種進行合理利用。第六條禁止捕撈長江鰣魚。長江口中華絨螯蟹(俗稱河蟹)產卵場禁止捕撈帶卵春蟹,長江限制捕撈中華絨螯蟹親蟹、幼蟹和蟹苗。因人工養殖、繁殖、增殖放流等原因,需要捕撈親蟹、幼蟹和蟹苗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農業部長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核發特種捕撈許可證。第七條禁止在長江和內陸水域捕撈鰻苗。沿海限制捕撈鰻苗,沿海捕撈、收購和運輸鰻苗必須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八條禁止在海州灣捕撈中國對蝦親蝦。確需捕撈親蝦進行對蝦養殖的,必須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漁業資源和生產條件,調整需要保護的水生動植物種苗及親體的品種和規格,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施管理。第十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對全省水產種苗生產體系建設進行統壹規劃。第十壹條水產種苗實行專業化生產,經核發生產許可證後方可投入生產。國家級良種場、苗種場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省級和市級良種場、苗種場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生產許可證。縣(市、區)級種苗場和縣(市、區)以下種苗場,分別由省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核發生產許可證。第十二條種子場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種子生產技術操作規程,收集、保存和選擇種子親本,保證種子質量。
良種場應當引進原種和審定的良種,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良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繁育後備親本或者後代良種,並供應給種苗場。
種苗場應當引進原種和改良親本,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種苗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培育優質種苗並供應給育種單位和個人。
良種場、苗種場、種苗場生產的種苗應當符合種苗質量標準,並接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三條良種場、種苗場應當實行定期更換親本制度,保證親本質量。經濟雜交的親本必須是純系。可育雜交種及其幼苗不得作為育種親本。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可育的雜交苗種放入自然水域。第十五條水產種苗生產單位和個人銷售種苗前必須進行檢驗,對合格的種苗出具質量證明。檢驗不合格的種苗不得銷售。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經營的水產種苗必須符合種苗質量標準。經營本省生產的苗木必須附有質量合格證;從省外調入和從省內調入的種苗,必須附有水產種苗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和檢疫證明。
水產種苗的檢疫應當執行國家或者地方有關檢疫標準。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繁育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由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