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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強制的含義和特征。

意義。行政強制是指國家機關為了保障行政權力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活動的正常進行,對不履行行政機關義務的管理相對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壹種法律制度。

行政強制權的性質

1.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而不是司法權。首先,行政權分為行政決策權和行政執行權。當執行力服務於行政決策時,就轉化為行政執行力。行政行政權是行政權的壹部分,行政權的內容是行政決策,目的是實現行政職能,代表公共利益,維護公共秩序。其次,行政強制權屬於行政權。行政強制權雖然是由行政強制權轉化而來,但其本質仍然是行政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與行政強制執行權的界限是執行過程受到阻礙,法律狀態發生了內在變化,即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如果義務人因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而不履行義務,義務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借助司法力量捍衛行政強制執行權。但如果義務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沒有異議,既不履行義務也不起訴,將直接導致強制權啟動的後果,從而促使行政強制權完成向行政強制權的轉化過程。因此,可以認為行政強制權本質上應該是行政權。但是,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性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天然具有行政強制權,行政強制權必須由法律法規專門授予。壹些具體行政行為之所以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完全是出於對進入強制執行領域的行政行為再增加壹層監督的考慮。法院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只是壹種監督,是司法權對行政執行過程的滲透,以保證執行的正確性。不屬於行政強制權的範疇,不能改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本質。

2.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權是實體性權力而非程序性權力。從表面上看,行政強制執行權只是落實了之前已經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並沒有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和負擔,也沒有產生新的權利義務,所以似乎應該只是壹種程序性的權力,而不是實體性的權力。似乎行政強制權的存在只有手段的意義,沒有目的的意義。我們看到,行政強制行為具有明顯的權利性,無論是執行性的還是非執行性的,都直接調整或涉及其他公民、法人的權益。雖然,壹方面是在實現既定的法律關系;另壹方面,其方法本身的強制性賦予了其新的法律屬性,它還具有幹涉對方權益的獨立屬性。行政機關完全有可能通過強制手段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這可能會增加行政相對人的義務和負擔,如執行處罰等。此外,不當的執行方式和違法的執行程序可能會對相對人造成新的損害。行政強制執行權在實現原行政決定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同時,可能會增加相對人的義務和負擔,並可能產生新的權利義務。因此,行政強制是壹種實體權力。

3.行政強制權是壹種相對獨立的權力,而不是壹種輔助權力。行政強制權的相對獨立性意味著其形式上的從屬和行使上的獨立並存。就其形式而言,行政強制權是行政決定的執行,其實施必須以壹項生效的行政決定的存在為基礎。因此,行政強制權被正式附加。然而,就其運行過程而言,行政強制權表現出壹種獨立性。行政強制權對公民權益的調整或幹預是相對獨立的,不完全依賴於其他行政行為。在本質和法律特征上,行政強制權和行政決定權是完全不同類型的權力,行為主體不同,權利義務不同,程序不同,法律關系也不同。在行政強制執行法律關系中,壹方是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或法院,即強制執行主體;另壹方是根據行政決定負有義務的義務人,即執行主體。但不能由此得出行政強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行政機關或法院的強制執行權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因為,強制執行的目的不是確定義務人有無義務和有何種義務,而是憑借強制執行權迫使主體履行義務,實現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為此,執行主體可以接受執行主體的新義務,即使執行主體不接受新義務,執行主體也有容忍執行的義務。而且行政強制權最終能否落實,也是獨立於行政決定的。相對人自動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的,由執行主體按照另壹程序決定是否執行。因此,行政強制與行政決定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行政強制執行權應被視為壹種相對獨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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