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位於亞洲中部,原名外蒙古或喀爾喀蒙古,人口約250萬。1911 65438年2月,蒙古諸侯在沙俄的支持下宣布“自治”。1919拋棄了“自主”。1921年,蒙古人民革命黨領導的人民革命取得勝利,同年7月建立君主立憲制。1924 165438+10月26日,廢除君主立憲制,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國。1945年2月,蘇、美、英三國首腦簽訂《雅爾塔協定》,規定“必須維持外蒙古(蒙古人民* * *和中國)的現狀”,並將其作為蘇聯參戰的條件之壹。1946 65438+10月5日,當時的中國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1992年2月,改稱“蒙古”,首都烏蘭巴托。
蒙古國現行憲法是第四部憲法,於1992 65438+10月通過,同年2月生效。根據憲法,蒙古是壹個獨立的主權共和國。將在國內建立壹個人道的公民民主社會視為崇高目標;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禁止外國軍隊駐紮和通過蒙古領土;國家承認各種形式的公有制和私有制;國家尊重宗教,宗教擁護國家;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和原則,奉行和平外交政策;宗教信仰和不信仰的自由。根據憲法,國家改名為“蒙古”,實行議會制。
蒙古議會稱為國家大呼拉爾,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立法權,實行壹院制。國家大呼拉爾實行壹院制,由76名成員組成。國家大呼拉爾成員的選舉將根據有投票權的蒙古公民享有的普遍、自由和直接投票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任期為四年。年滿25歲並有投票權的蒙古公民可以被選為國家大呼拉爾成員。當全國或部分地區因突發災害、戰爭或混亂而無法如期舉行例行選舉時,現任大呼拉爾將繼續行使職權,直至上述情況終止,新當選的國家大呼拉爾委員宣誓就職。當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認為國家大呼拉爾已無條件行使職權,或總統在與大呼拉爾主席協商後提出此類建議時,國家大呼拉爾可作出決議自行解散。作出決議後,國家大呼拉爾將繼續行使職權,直至新當選的議員宣誓就職。國家大呼拉爾主席和副主席候選人從國家大呼拉爾成員中提名,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四年,可根據法律規定提前解聘或免職。國家大呼拉爾可提議討論有關國家內外政策的任何問題,並行使以下特別權力:批準、補充和修改法律;闡明國內外政策的基本原則;決定和宣布總統、國家大呼拉爾及其成員的選舉;決定和改變國家大呼拉爾常務委員會、政府和依法直接向國家大呼拉爾報告的其他機關的結構和成員;確認總統的選舉,頒布確認總統職權的法律,罷免或罷免總統;依法任命、更換和罷免總理、政府成員和直接向國家大呼拉爾報告的其他機構成員;制定國家財政、信貸、稅收和金融政策,明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本原則,批準政府的施政綱領、國家預算及其執行結果的報告,等等。
本屆國家大呼拉爾誕生於2000年7月,擁有76個席位,其中人民革命黨擁有72個席位,民主黨擁有2個席位,民主新社會黨、公民意誌黨各擁有1個席位。國家大呼拉爾下設七個常設委員會和五個小組委員會。桑吉貝格茲·圖穆爾·奧其爾(蒙古人民革命黨)主席,1950年2月24日出生於後漢蓋省。1992-1996任科教部高教處處長、部長。自1996以來壹直是國家大呼拉爾成員。2000年7月-2001 1兼任人民革命黨議會黨團主席。從65438年到0995年,他壹直是人民革命委員會黨代表大會成員。自1997起任黨的領導委員會委員。2001年3月起任人民革命黨書記。2001 65438+10月19當選國家大呼拉爾主席。
根據蒙古憲法,法院行使司法權。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設立非法法庭,任何其他機關都不得行使司法權。法院的基本組織系統由國家最高法院、省法院和首都法院、縣法院和縣際法院以及地區法院組成。根據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的類型,可以設立特別法庭。專門法院的活動和裁決必須置於國家最高法院的監督之下。法院的經費由國家預算撥款。法院工作的財政保障應由國家提供。無論是總統、總理、國家大呼拉爾成員、政府成員、國家機關、政黨和群眾團體的公職人員和公民,都不得幹預法官執行司法任務。為了保證法官不充當附庸和法院的獨立地位,設立了總審判委員會。壹般審判委員會不幹預法院和法官的審判工作,只是完成從法律工作者中遴選法官、維護法官權益等職責。確保法院的獨立工作條件。
蒙古國最高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行使以下職權:依法分層次受理的刑事案件和法律糾紛由基層法院審理;根據越級控告和監督規則,審查下級法院的決定;聽取憲法法院和國家總檢察長辦公室移交的關於保護法律和條例規定的人權和自由的問題;對正確適用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規定作出正式解釋;對法律授權的其他問題進行裁決,等等。國家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最終裁決,所有法院和其他有關方面都必須執行。如果國家最高法院的裁決與法律相沖突,最高法院應自行宣布其無效。州最高法院由首席法官和幾名法官組成。國家最高法院法官,由國家大呼拉爾總司法委員會推薦;其他法院的法官由司法總委員會提名,分別由總統任命。首席大法官由州最高法院從其法官中提名,由總統任命,任期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