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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文化特征

(1) 1.促進城市的出現。2.發展公民文化。3.打破小農經濟的視野,促進城市的發展。(2)第壹,以儒家倫理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從政治文化的角度看,傳統中國的主導思想是儒家思想,儒家思想在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中占據核心地位。中國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不同於西方,有其特定的歷史條件,但儒家文化的影響起著重要作用。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以儒家倫理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以“三綱五常”為基本原則指導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封建倫理。漢代儒家學者董仲舒說“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符合天道倫理規範,用“天道現象”解釋君、臣、父、妻之間的關系,從而將君權、父權、夫權神化為不可侵犯的神聖權力。古代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倫理秩序。自漢代以來,維護“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規範演變為法律法規。歷代封建法律制度,尤其是作為古代法律典範的唐律,概括起來就是:“壹為準,二為禮”。直到清末,統治者仍宣稱三綱五常是“幾千年流傳下來的國粹,立法之本”。其次,它貫穿著“德主刑輔”的精神,德刑結合是統治者提倡的統治方式。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人們關註道德與刑罰的關系以及各自的適用範圍。正如《唐律論》所宣稱的:“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兩者不可偏廢。第三,通過引經破獄、引經據典的方式對儒家經典進行編纂。儒家上升為官方意識形態後,不僅“三綱”成為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則,而且解釋儒家思想的儒家經典也不斷被引用作為法律適用的依據。自西漢中期以來,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都要求“經濟合作與司法公正”。儒家經典不僅是立法和司法的指導,也是審判的準繩。自董仲舒以來,人們壹直以《春秋》定獄,即用《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來附律。《春秋》之義不僅成為法律的補充,其權威性甚至高於法律。董仲舒曾在《春秋》中記載了232次獄刑作為示範,其弟子呂布叔在奉命處理淮南王謀反案時,“以《春秋》之義為正,諸帝以為正”(《史記·儒林列傳》)。東漢的應劭也寫過《春秋》。春秋時期破獄的壹個重要原則就是重視心理動機的判斷,用心定罪。根據《春秋》的正義原則,根據犯罪動機的善惡,定罪量刑。後來儒家學者對此又有進壹步發展,認為“春秋時期監獄是由思想統治的,意圖好而觸犯法律的人得到豁免,意圖壞的人受到法律的懲罰”。它為人們的主觀臆斷打開了討論善惡動機犯罪的大門。引經破獄的做法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延續了六七百年,在隋唐封建法制完善後逐漸隱退。這是儒家思想影響法制的另壹種方式。秦漢時期,經學註釋之風盛行。在這種趨勢下,人們開展了法律註釋工作,以儒家經典作為法律註釋的基礎。據《晉刑律》壹書中統計,當時鄭玄等儒家經典共有773.22萬字,“凡審罪者,當用之,共計26272”。儒生詮釋法律的過程,也是儒家改造封建法制的過程。當然,用儒家思想改造法律,最好的辦法是通過立法直接把儒家思想的精神、禮儀原則、禮儀規範融入法律。因此,東漢以後不斷進行著引禮入法的運動過程,這壹過程在唐代完成,而唐律是這壹過程完成的標誌。唐朝貞觀年間,方奉命刪改隋開帝年間制定的新法,共12條,* * * 500條,定名為《唐律》。高宗下令孫昌戊己對唐律進行考證和討論,並寫了壹本書《唐律討論》。公元654年,唐高宗的《唐律疏釋》是壹部漢代以來法律註釋的綜合著作。與法有異曲同工之妙,是儒家經學的典範。第二,以家庭為基礎的倫理法占據重要地位。中國古代社會是以農業自然經濟為基礎的宗法社會,以家庭為基礎的宗法思想始終籠罩著整個社會,指導著歷代的立法活動。中國古代法律起源於禮儀規範,按照宗法原則調整社會等級秩序。因此,歷代法律制度都實行禮儀的等級長幼原則,“親疏為大”、“孝為根本”成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三綱”是封建倫理的核心,也是古代法律維護的重點。父權和夫權直接來源於家庭,甚至君主政體也體現為世界上最高的家長。在家國壹體的政治體制下,維護家長制的“孝”是很受重視的。自古以來,“不孝”、“不從”都被視為十惡不赦的大罪。《孝經》五刑篇中說“五刑歸三千,罪大於不孝”。隋唐以來,此類犯罪被列為十大罪狀,並在總則中規定。十惡是古代社會最嚴重的犯罪,包括兩個方面:壹是維護以皇帝為代表的封建統治,打擊危害封建國家、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嚴的行為;第二,維護以父權和夫權為中心的家庭制度,嚴厲打擊危害家庭倫理的犯罪行為。十惡中,關於家族制度的條款占了壹半之多。古代的法律確認了家庭內部的身份差異。在唐以後歷代法典的正面,根據《禮記》和《儀禮》標註親屬的等級關系,並附有區分遠近的喪圖。無論是刑法、行政法、民法還是訴訟法,基本上都是以家族主義為核心,根據人的不同等級來確定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待遇。在古代法律中,對家族復仇的安撫、對親屬犯罪的隱瞞、對親屬犯罪的暗示,都體現了古代法律對家族制度的重視和家族血緣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的巨大作用。此外,唐宋以後,各種家法廣為流行。作為國家法律的補充,這些帶有倫理性質的家法在中國古代社會後期發揮了非常突出的政治作用。第三,皇權至上,法從君出。中國早就建立了以皇帝為中心的君主專制政治制度。專制皇帝擁有絕對的統治權力,他永遠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法官。《史書·盤庚》曰:“余者之功,令人尷尬”,“唯余者受罰”。皇帝“口中有天憲”,法律來自君主。聖旨是最權威的法律形式。西漢杜周曾按法的形成說:“三尺(法)安,前主為法,後主為疏令;那時候,古代的法律是什麽!”甚至國家法律也要以皇帝的名義頒布,稱為“聖旨”。皇帝親自主持的審判被稱為“法庭審判”。其他由中央司法機關共同審理的重大案件也由皇帝最終決定。無論犯法的貴族高官是否繩之以法,都要事先征得皇帝的同意,不得擅自逮捕、審訊、判決,否則審判長將受到懲罰。中國古代有完備的法律條文,有明確的司法機構,但這些對至高無上的皇帝都沒有用。皇帝的意誌就是法律,司法機構只是帝國的工具。天皇不僅擁有最高立法權和司法權,還擁有改革、廢除和破壞法律的權利。以封建皇帝為首的統治集團是法律的制定者、執行者和監督者。所以,法律不僅是統治階級意誌的表達,他們還可以隨意解釋法律,亂施刑罰。“世上無法律”這句話,反映了人治社會中人們對法律的看法。封建社會後期,皇帝個人獨斷專行的情況更加嚴重。宋徽宗明確宣稱:“制定法令比從世界上拿走它更重要。”除了《大明法》之外,明太祖授予大專利,就是明太祖認為的“惡有惡報”的壹個案例。《明史·刑誌》記載:“三誥所列者,肆無忌憚,棄市。由此可見皇權的殘酷。由於皇權至上,皇帝的人身和尊嚴受到古代法律的極大保護。唐律列舉的“十惡”中,有三惡:謀反、叛逆、不敬。另外,破壞皇帝威嚴的行為,如私議、詛咒皇帝、不服從妳的命令等,都被視為犯罪,必須嚴懲。可見,在古代社會,法律主要是維護專制皇權的工具。第四,強調等級特權,主張同罪不同罰。儒家思想指導下的古代法律制度與古代禮制有著密切的聯系。禮強調等級特權,主張根據人的身份和地位區別對待。”名字不同,職位不同,禮數也不同。“級別越高,特權越多。反映在法制上,古代社會早期就有“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的說法,禮與刑各有適用範圍。先秦法家主張:“不要親昵,不要極端高尚”,“脫離法律”。漢代以後,儒家思想的影響擴大了。它在吸收法家思想的同時,修正了秦朝的全時刑思想和政策,主張禮法結合。雖然士大夫也受到法律的制約,但統治者在建立法制時註意建立“尊老秩序”,賦予貴族、官僚、父母、戶主特殊的法律地位,享受各種法定的、習慣的特權。這種特權體現在《唐律》中按不同等級的議、邀、減、免、贖、官職制度中。其中,八項意見制度是典型的。八股起源於西周,其親友、聖賢、能、功、勤、客都是八股的對象。”朋友”指的是皇帝的親屬和國家利益,“朋友”指的是皇帝的過去,“賢人”指的是聖賢君子,“能人”指的是對文武有突出貢獻的人。凡是享有“八議”權的人,犯罪時不直接被司法機關定罪,而是“大的要議,小的要赦。“按照唐律總則的規定,除了十惡不赦之外,享有八項意見的人,都會被皇帝判處死罪。對漂、遷、棍、鏟者,給予減輕壹等刑,壹般“議”後免死。這是根據社會階級對同壹罪行的不同懲罰。在古代,人們是按照家庭內部的等級來定罪的,相對的等級分為五等,即“五服”制。”五服”是指親屬在葬禮上根據與死者的親疏程度而穿的不同樣式的喪服,後來作為親屬關系等級的象征。同為官員等級待遇,法律對家屬的處理也有輕有重,同罪不同罰。這壹原則在中國古代末法中仍被堅持。清朝的法令裏明確規定,打父母的兒子,不管有沒有受傷,都要判死刑。如果父母打了兒子,情況就大不壹樣了,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把兒子打死,最重的處罰也不過60棍,壹年。同樣,如果妻子打丈夫,她應該被處以100的刑杖,但丈夫不會因為打妻子而受到懲罰。除非打人致殘,妻子向政府投訴,否則按正常標準減輕處罰(杖80)。這種法有等差,同罪不同罰的法律規定,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倫理特征。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維護以皇帝為中心的專制政治制度,所以其中心任務是刑事制裁,刑法壹直是法律的主體部分。甚至有人說,中國的傳統法律是刑罰制度。這壹結論可以從漢人對“法”的含義的解釋中得出:“法有刑,所以禁奸”(《鹽鐵論·聖旨》),也可以從清朝皇帝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中得出,如“以法為戒”。中國法律的倫理精神和刑罰特征,使得中國法律在維護皇權、父權制和夫權的刑罰上尤為苛刻。秦代盛行“士武並坐,滅三族”的做法,這是古代社會專制帝王長期使用的,有的甚至征服了五族、七族、九族甚至十族。[11]而且死罪的刑罰也極其殘酷,斬首、示眾、殺屍的行刑方式直到清末都沒有改變。酷刑是專制社會的恐怖主義政策,意思是“用罪犯的身體讓所有人意識到君主的無限存在”;當眾執行斬首,不是為了伸張正義,而是為了顯示權力的威嚴,“懲人於市,棄人於眾”(《禮記》)。因為法律的主要目的是懲罰過失,維護自上而下的統治秩序,忽視了人的權利和義務,輕視了人的社會關系的協調,所以中國法律體系中從來沒有壹部獨立的諸法合壹的民法典。由於儒家的正統地位,法律逐漸儒家化,禮法合壹。古代法律具有明顯的殘酷性和嚴酷性,同時保留了社會成員之間的等級原則。以皇帝為中心的統治者享有法律的特權,強調家族內部的身份差異、家族與國家的聯系、君父的聯系、倫理與政治的緊密結合,保證了中國傳統社會倫理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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