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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關於註冊資本和投資比例的規定簡介

簡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關於註冊資本和投資比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號)

第壹條為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應當與生產經營規模和範圍相適應。合營各方應按註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

第三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壹半,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210萬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總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上的,其註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壹,投資總額在三千六百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不得少於壹千二百萬美元。

第四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執行上述規定時,應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第五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投資的,其新增註冊資本與增加投資的比例按本規定執行。

第六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企業,其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600+500 >: 2000

9.《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投資總額為240萬元人民幣時,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美元。(壹)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70%;(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654.38+00萬美元(含654.38+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應至少占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其註冊資本應不低於265.38+00萬美元;(三)投資總額超過654.38美元+00萬美元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40%,投資總額不足654.38美元+02.5萬美元的,其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註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33.5%,投資總額36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02萬美元。錯誤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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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妳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原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律背景

具體法律法規的內容第壹條

第二

文章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壹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中外合資企業的法律背景

具體法律法規的內容第壹條

第二

文章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壹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6年3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2001三月15

編輯本段中的具體規定。

合資經營方式

(2006年7月197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4月4日1990《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訂)。

第壹

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批準,允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同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舉辦合資經營企業。

第二

中國* * *根據經中國* * *批準的協議和合同條款,保護外國合資企業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權益。合營企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國家對合資企業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對合營企業實行征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文章

合營各方簽訂的合營企業協議章程,應報國家對外經濟貿易部(以下簡稱審批機關)審批。審批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經批準後,合營企業應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營業。

第四條

合資企業是有限責任公司。在合資企業的註冊資本中,外方的投資比例壹般不低於25%。合營各方應按註冊資本的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合營企業註冊資本的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第五條

合營各方可以用現金、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作為外商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真正適合中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故意用落後的技術、設備作弊,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中國合營企業的投資可包括在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給合營企業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不是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壹部分,合營者應向中國支付使用費。上述投資由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價格(場地除外)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

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更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壹方擔任董事長的,另壹方應擔任副董事長。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營企業的重大問題。董事會的職權是根據合營企業章程討論和決定合營企業的壹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計劃、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和工資方案,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用及其權限和待遇。副總經理(或副主任)由合營各方分別擔任。合營企業職工的錄用、辭退、報酬、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應依法通過訂立合同加以規定。

第七條

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合營企業應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

合營企業取得的毛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後,應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按合營各方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合營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外國合營企業將其凈利潤再投資於中國時,可申請退還已繳納的部分所得稅。

第九條

合營企業憑營業執照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允許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外匯帳戶。合營企業的外匯事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辦理。合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可以直接向外國銀行融資。合營企業的各項保險應在中國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條

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其他物資,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國內市場或國際市場購買。鼓勵合資企業在中國境外銷售產品。出口產品可以由合營企業或其有關委托機構直接銷往國外市場,也可以通過中國的外貿機構銷售。合資產品也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必要時,合營企業可以在中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壹條

外國合營者在履行法律、協議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分得的凈利潤,合營期滿或終止時分得的資金及其他資金,可按合營合同規定的貨幣並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匯往國外。鼓勵外方將可匯入的外匯存入中國銀行。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外籍職工的工資和其他合法收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後,可按外匯管理規定匯往國外。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的期限應根據不同的行業和情況作不同的規定。某些行業的合資企業應規定合資期限;某些行業的合資企業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合資期限。合營各方同意延長合營期限的,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壹個月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第十四條

合營壹方如遇不可抗力等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經合營各方協商同意,報審批機構批準,並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合營企業可以解除合同。因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如合營各方發生爭議,董事會不能通過協商解決,應由中國仲裁機構進行調解或仲裁,或經合營各方同意在其他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合營各方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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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法定副職是硬性規定嗎?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董事人數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董事應由合營各方任命。董事長由中方合資企業委派,副董事長由外方合資企業委派。(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1990年4月4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決定》,合營企業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壹方擔任董事長的,另壹方應擔任副董事長。董事任期為四年,如繼續由合營各方委派,可連選連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合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5%。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合資企業的形式是什麽?選擇項目d。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四條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有何異同?雖然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有很多相似之處甚至相似之處,但兩者還是有基本的區別,即合資企業是股權組織,合作企業是契約組織。合資各方的所有投資形式,包括現金、設備、廠房、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都要以同壹貨幣單位計算,利潤分享和風險承擔以股權為基礎,合資期限也比較長。但合營各方提供的現金、設備、土地、技術和勞動力不作為資本投入,利潤分配完全依據各方簽訂的協議。合資企業的期限壹般比合營企業的期限短。從組織形式上看,合資企業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合作企業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批準,由外國人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個人設立的合資經營企業。

區別在於:中外合資經濟企業是以股份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型”合資企業。合資雙方* * *共同投資,* * *共同經營,* * *承擔風險,* * *盈虧,按股分紅。合資雙方以出資額確定各自的股權。投資金額大,股權就大,收益分配的份額就大,他們承擔的風險就大。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合作經營企業,雙方根據協議確定投資方式、主要責任和收益分配比例。壹般來說,我們公司將提供場地使用權、資源開發權和工廠設施作為投資,外方將提供先進的技術、資金和設備作為投資。雙方合作期滿,按照規定,企業所有資產歸我們所有。

公司法頒布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否有效。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和《臺灣同胞在大陸投資企業法》是專門的法律。

公司法是壹部壹般法。

兩者相比較,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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