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材料可謂是建築業的“糧食”,是建築業發展的基礎。眾所周知,建築行業本身就是壹個利潤率低、業績期長的行業,而建築材料是建築企業最重要的成本之壹。建材價格的大幅上漲,直接刺激著廣大建築企業的敏感神經,直接影響著廣大建築企業的實際利潤。因此,建材價格的每壹次上漲都會引起建築企業的密切關註。但施工企業在遇到建材價格上漲時並非束手無策,可以通過各種渠道主張調整工程價格。
施工企業遇到建築材料漲價時,首先應查看與發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約定。具體來說,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建築材料價格上漲時,工程價款如何調整,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
在《施工合同》未約定建材價格上漲風險的情況下,施工企業應及時致函發包人,明確建材價格上漲的真實市場情況,爭取發包人的理解和支持,就調整工程價款達成壹致意見。如果承發包雙方難以就調整工程價款達成壹致,且符合下述“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施工企業可以直接援引“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調整工程價款,從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2、《施工合同》約定為工程總價或材料價格。
《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總價、材料價款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頒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工程總價或者材料價款實行總價包幹的,合同有效的,按照該約定結算工程款”。據此可以看出,上述情況下合同雙方都應按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即施工企業無權因建築材料價格上漲而向發包人主張調整工程價款。但是,這種情況並不是絕對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明顯不利於壹方當事人或者顯失公平,且符合“情勢變更”適用條件的,施工企業仍可以通過“情勢變更”原則主張依法調整工程價款。
3.施工合同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有詳細的規定。
壹般來說,《施工合同》對建材價格變動的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辦理。最常見的是,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單價變動在5%以內的,不予調整,超過5%的,由雙方按照壹定比例承擔”。司法實踐中,地方法院也傾向於認定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動風險。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2發布的《全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風險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2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第12條也提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價款采用固定價格結算。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鋼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較大變化,超出正常市場風險範圍,合同對建築材料價格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在《施工合同》對建築材料價格變動的風險承擔有約定的情況下,施工企業也應在建築材料價格上漲時及時發函給發包人,主張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調整工程價款。但如果建築材料價格非正常飆升,如本文開頭提到的2065438+2007年底武漢市水泥、鋼材、預拌砂漿等建築材料價格,市場價格大幅波動,施工企業按照施工合同約定的價格變更責任比例履行明顯顯失公平,或者壹方利益明顯受損,符合“物的變更”適用條件的,也可以根據情況直接變更。
那麽,到底什麽是“情境改變”?如何理解和定義「情境變化」?
1,“形勢變化”的含義
所謂“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繼續履行合同對壹方顯失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該條司法解釋被普遍認為是“情勢變更”法律概念的創制,是“情勢變更”原則最重要的法律依據。
2.“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根據“情勢變更”的概念,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情勢變更事件發生在合同訂立後;
(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情況變化;
(3)情況變化後的變化壹定更重要。繼續履行合同對當事人顯失公平或者無法實現合同目的;
(4)情況的變化不應是不可抗力,否則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
(5)情勢變更不應是商業風險,否則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從上述條件來看,建築企業能否對建築材料價格異常飆升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取決於判斷價格異常飆升屬於商業風險還是“情勢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情況變化導致建築材料價格大幅上漲,對承包人明顯不利的,承包人可以請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漲價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範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方承擔。”也就是說,雖然建材價格大幅上漲,但如果漲價屬於正常的市場風險範疇,屬於建築行業固有的商業風險,則不構成“情勢變更”。至於如何準確判斷經營風險和“情勢變更”,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3.“情勢變更”的司法適用
如果建築材料漲價符合“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如果不調整工程價款,則顯失公平,損害合同壹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將支持施工企業在市場風險範圍和範圍外酌情調整工程價款的訴訟請求,具體金額可參照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建築材料差價處理的意見委托評估機構確定。此外,為防止情勢變更原則被濫用,影響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也有嚴格的審查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如有必要,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