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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是建國後勞動部什麽時候起草的?

最早的勞動法是1994年7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此之前,只有《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幾部不完整的法律法規。

中國勞動法治30年的發展歷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1978至1994)是我國勞動法治的起步階段。

從1978到1984,這壹時期主要是適應改革開放,撥亂反正,實行經濟調整,恢復和完善就業、分配、勞動保護等相關制度。從1984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開始,隨著國有企業的市場化改革,市場化的勞動法治得到嘗試和推進。1986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頒布,標誌著計劃經濟時期勞動制度轉變的開始。《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頒布,在強調包括勞動用工權在內的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同時,為改革中的職工權益保護提供了依據。與當時政治領域民主思想的活躍和高漲相壹致,職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實施保證了企業改革中的利益平衡。鄧小平南巡後,1992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次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在國務院實施,隨後1994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壹系列相關法律。

第二階段(1995-2007)是我國勞動法治的形成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社會法領域具有次要意義的基本法,規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內容,明確了勞動者、企業和政府在勞動領域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處理勞動關系和勞資矛盾的基本程序,為建立市場導向的勞動法律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市場化勞動法律制度框架主要包括:1。勞動基準法,主要由工資法、工時法和職業安全衛生法組成。2.勞動關系法,包括個人勞動關系法和集體勞動關系法,作為壹項法律制度,由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組成。3.勞動保障法,主要包括就業法、勞動力市場服務法和社會保險法。4.勞動行政法,主要包括勞動行政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律規定。

根據市場化勞動法律體系框架的要求,現階段勞動立法就是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實施,完善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比如在勞動標準、勞動關系、勞動行政等法律調整方面,先後出臺了《集體合同規定》、《工資支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保險監察條例》等。在社會保險方面,頒布了《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社會保險制度。

雖然現階段勞動立法取得了壹些進展,但在勞動法的實施中還存在相當多的問題,即勞動法的相關規定沒有得到有效實施。造成這壹問題的原因在於:第壹,在改革的指導思想上,勞動法因為過於追求經濟效益和GDP,忽視社會公平而被邊緣化;另壹個原因是勞動法在立法上過於原則,缺乏相應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使得法律無法發揮調節勞動關系的有效作用。壹個普遍的現象是,相當壹部分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勞動法,企業勞動關系實際上是在“法外運行”。這種狀況的直接後果是,在改革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引發的勞資矛盾和沖突嚴重影響了社會和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在黨的十六大確定的“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下,經濟社會同步發展成為改革發展的重要指導思想,加強勞動法治成為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2007年相繼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整仲裁法》,對加強和完善勞動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和頒布,引起了全社會的高度關註,在各種意見的爭論和交鋒中,極大地提高了全社會的勞動法治意識,為勞動法治的實施奠定了社會基礎。

第三階段(2008年開始)是我國勞動法治完善和實施階段。

以《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標誌,中國的勞動法治進入了完善和實施階段。特別是《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於推進我國勞動關系法制化具有重要意義。這部法律明確了《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法律責任,使有關規定具體化、可操作化。這部法律實施的現實意義在於落實已經基本確立的勞動法治,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由以前的“法外經營”向“內部經營”轉變。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法等。對個人勞動關系的全過程建立了更嚴格的法律規定。這三部法律的具體實施,將中國的勞動法治進程推向了壹個嶄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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