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從司法運作的角度來看,審判集中意味著從案卷到審判方式的轉變。
過去,法官習慣於在法庭上宣讀論文,審查和鑒定證據,形成內心確信。“案卷中心主義”雖然可以充分審查證據,有深厚的國家基礎,但違背了直接言詞原則和程序正義。以審判為中心,意味著工作重心從在辦公室閱卷,轉變為在法院審理案件。最根本的是在法庭上通過控辯對抗形成判決,而不是在法庭之外。
第二,從司法權運行的角度看,以審判為中心意味著審判管理監督權向司法權的功能回歸。
當前司法改革的特點是“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根本的是司法權的科學配置,具體來說就是合理界定司法權、司法管理權和司法監督權的關系,使之有序運行。以審判為中心,就是審判管理和監督的權力要圍繞司法權,要服從服務於這個中心。目前取消不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某種意義上是權力重新配置的結果。
第三,從法治理念來看,以審判為中心意味著公眾從質疑到信仰的心理換位。
目前在少數人當中有壹種傾向,就是習慣性地質疑和不信任司法,表現為不信法的信訪、輿論審判、惡意炒作等等。以審判為中心,就是要發揮司法作為化解社會糾紛的總樞紐和最後壹道防線的作用。法律的生命在於它的實施。通過法官的專業審判,最終形成判決結論,從而解決糾紛,保證社會有機體的正常運轉。在這個過程中,雖然專業思維和大眾思維存在壹定差距,法官也有義務在法律範圍內彌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差距,但通過正當程序和實體法獲得的判決既判力應當得到尊重,從而在全社會形成認同法律、相信法律、執行法院判決的氛圍,維護法律權威。
然而,在審判實踐中,與以審判為中心相比,仍然存在證據審查和判決形式化的問題。比如,非法證據不能大膽排除,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難以平衡;法庭調查重在書面證據,甚至有的檢察官只是簡單地看了看證據的頁碼,並沒有出示證據的內容;控辯雙方地位不對等,控辯雙方沒有實質性對抗;法官缺乏必要的反應,不敢當庭認證證據,缺乏有效的解釋,不能及時公開證據,當庭量刑率低。
四、審判集中的全面實施,需要相應的保障:
1,系統級。
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排除各種幹擾,強行或任意排除非法證據,倒逼偵查機關規範取證行為。確保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借助質證制度確保實現“對眼”權利,形成實質性對抗。通過對庭審進行總結,對爭議點進行歸納,可以及時固定無爭議的事實,引導雙方圍繞爭議點進行高效攻防。在此基礎上,法官的內心確信才能形成,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才能當庭宣判。
2.操作層面。
“法官不審判,法官不審判”是審判形式權力配置的根源。只有實行審判長負責制,讓法官成為真正的裁判,才能在法庭上形成判決結論,否則“行政”庭長審批就會把審判從法庭帶回備案。
3、方法層面。
要全面推進審判中心主義,法官應避免幾個誤區。以審判為中心,不是單壹強調公檢法的相互制約。比如排除非法證據的案件,不壹定是認定案件無罪,而是要對案件進行綜合評判。審判中心或審判中心並不否認審前準備程序的重要性。提前閱卷和庭前會議是審判中心的必要保障。以審判為中心或以審判為中心,並不意味著所有案件都要按部就班地走過場,尤其是在司法公開、庭審直播的背景下,審判不應該只是“作秀”,而應該是實質性的,通過審判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形成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