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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解讀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解讀本條是關於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施工單位是建築市場的重要責任主體,對施工過程和施工效果負責。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和材料設備的使用。負責工程建設各方面的全面管理,占據領導地位。施工單位在整個施工活動中的行為是否規範,是影響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條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是違法的。

行為提供法律責任。

壹、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壹)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該條例第七條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向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不得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並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提供相關服務。壹方面,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在從事相關活動時,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另壹方面,建設單位作為工程建設的主導方,不能向他委托的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構成違法行為,這個要求要滿足壹些條件,要明確提出這個要求;這壹要求應對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的行為產生實質性影響;建設單位提出的這個要求,應該是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施工單位是否知道自己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並不影響施工單位法律責任的成立。知法是所有主體自身的義務,任何主體都不能以不懂法為由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辯護。

(二)要求建設單位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首先是違約。作為違約,首先發生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損害了施工單位的利益。建設單位可以用民事法律手段來對抗這壹要求。其次,出於對施工單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他的行為往往受到施工單位的制約,施工單位不敢對施工單位的要求提出不同意見,即使這樣的要求與合同不符。所以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說,法律應該對施工單位提出要求,強制施工單位承擔對施工單位沒有提出的、可能影響施工安全的要求,其中工期很重要。雙方通過合同確認的工期,雙方認可。嚴格執行這壹時限有利於確保工程建設的穩步進行,並在發生事故時正確區分責任。

任。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本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拆除工程施工難度大,專業要求高,安全事故風險也大。因此,條例對建設單位的拆除工程承包作了特別規定。違反規定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屬於違法行為。當然,施工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應該具有主觀故意或過失狀態。施工單位采取弄虛作假、使用虛假資質文件,施工單位已盡合理註意義務未發現的,施工單位不承擔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責任。

二、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施工單位有上述違法行為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只要施工單位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了壹定的後果,都將受到處罰。施工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往往是生產安全事故的源頭。因此,應給予嚴厲的懲罰,並堅決切斷這種行為。同時,該條在確定罰款數額時考慮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銜接,對同壹行為進行處罰。

(2)刑事責任。《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該規定,施工單位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但符合刑法規定的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的,施工單位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值得註意的是,在確定刑事責任時,應嚴格遵循刑法的要求,不能主觀臆斷,因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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