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
無效合同價款的焦點在於建設工程是否合格。建設工程通過驗收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折價補償承包人。未通過驗收的,無權要求賠償,但修復後通過驗收的,可以折價賠償。不能機械地把通過竣工驗收程序作為工程驗收的唯壹條件。如果承包人只建了壹部分工程,不辦理驗收手續就走了,不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價款,就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
2.當事人簽訂多份施工合同,對結算價格有爭議的,按實際合同折價賠償。實際合同是通過合同中除結算以外的其他條款的履行情況來判斷的。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無法判斷的,可以參照最後簽訂的合同進行補償,也可以委托鑒定確定價格。
參考案例:(2020)最高人民申請第2649號
判決書節選:除備案合同外,招投標前後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很多都是因為沒有經過招投標程序而無效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簽訂的最後壹份協議,協議中明確規定本協議是雙方竣工結算的唯壹依據。從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承包人也是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時間節點和比例向發包人申請支付的,是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
3.按照合同支付工程價款。是指參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標準,而非合同約定的支付條款。“參照”不壹定,當事人也可以另行協商解決方式。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或者評估工程價款。這樣,無效合同不視為有效,而是選擇了更適合建造合同特點的計算方法。因為施工合同的核心內容,如工程計價、計量周期、結算方式等,都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經過慎重考慮和認可的結果,不能因為合同無效就全盤否定。但如果全面進行項目鑒定,可能會出現鑒定金額高於無效合同中原約定金額的情況,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無效合同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因此,可以參照上述合同的內容來確定實際損失,避免因合同無效而使當事人獲得超出合同有效的額外利益的情況發生。
參考案例:(2013)民替字第59號
判決書節選:從本案建設工程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看,如果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采取鑒定結論2的結算方式,無效合同將高於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不僅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預期,而且導致合同當事人獲得了額外的利益。因此,除非雙方通過協商達成新的和解協議,否則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和解。
5.優先受償權仍然受到保護。
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合理期限後仍未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根據工程性質折價或者拍賣,以優先支付價款。優先受償權是壹種法定優先權,旨在保護建築工人的利益。施工合同無效,優先受償權仍然有效。
參考案例:(2019)最高人民申請第6085號。
判決書節選:雖然合同無效,但承包人仍有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此外,當承包商組織員工建造建築工程時,它還需要支付員工的勞動報酬,這與合同有效時相同。因此,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的債權也需要先於壹般債權實現,應當認定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6.施工合同無效,違約條款無效。
如果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該民事法律行為自始至終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中的約定不具有約束力,合同中關於違約責任的規定當然無效,當事人不能基於違約責任的規定主張權利獲取利益。但是,壹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損失,損失的大小可以參照合同約定。
參考案例:(2019)最高人民法院第523號
判決書摘錄:壹審判決雖依據《建設工程補充協議》的約定和工期延誤,但計算杭州建工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46.4萬元。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當事人不再承擔違約責任。故壹審判決糾正杭州建工公司逾期竣工違約金責任不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當事人壹方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的過錯、損失的大小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的大小無法確定。壹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質量標準、工期和支付時間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判決。”因此,盡管涉案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當事人仍有權要求對方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論逾期完工的賠償責任。涉案工程開工日期為2017月14日,竣工驗收日期為2017年8月9日。根據壹審查明的事實,扣除法定節假日等合理工期後,杭州建工公司仍落後工期232天。在壹審中,富陽巨川公司基於其對涉案施工合同效力的認識,起訴杭州建築工程公司支付合同違約金572萬元。我院根據查明的事實,認定涉案施工合同無效,並從減輕當事人訴訟負擔、有效解決糾紛的角度出發,對因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壹並處理。由於違約金具有彌補損失的功能,本案確實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實,且雙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按照46.4萬元的標準計算杭州建工公司逾期竣工造成的損失明顯不當。因此,我院判決杭州建工公司賠償富陽巨川公司因逾期竣工造成的損失46.4萬元。
7.損失賠償的計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無過錯方賠償其實際損失,當事人應當證明過錯、損失大小和因果關系。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難以證明實際損失的,允許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質量標準、工期和支付時間確定損失。損失的合理分配應基於工程質量、當事人的過錯和誠實信用原則。
參考案例:(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175號。
判決書節選:在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真實約定並實際履行的合同時,綜合考慮締約過失、已完成工程質量、利益平衡等因素,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由當事人根據過錯程度分擔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壹審法院認定,本案中不能真正令人滿意地履行的兩份合同之間的差異是損失。基於長隆公司作為依法組織招標的發包人的過錯,以及江蘇簡壹作為具有特殊資質的專業施工單位也應熟悉《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案工程已竣工驗收的事實,長隆公司與江蘇簡壹以6: 4的比例分擔損失並無不當。
江蘇簡壹上訴稱,壹審判決預扣撫養費1972553.25元。我們認為,涉案鑒定機構在現場檢查時發現樓梯間、未采暖走道與房屋之間的隔墻保溫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質量問題並非業主使用所致,而是江蘇省第壹建築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圖紙施工所致,故江蘇省第壹建築公司應承擔質量責任。壹審判決認為,長龍公司要求江蘇省第壹建築公司對存在質量問題的部分進行整改,暫不處理該部分工程價款65438元+0972553.25元,且雙方在江蘇省第壹建築公司整改通過後另行結算並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