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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竣工後已實際結算。這個和解有效嗎?

合同無效,結算利潤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5438+10月1日《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壹條、第四條明確規定了施工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壹是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是無資質等級的實際建造師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三是建設工程必須招標,但未招標或投標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要規定了三類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和種中標無效的情形;四是承包人將分包的建設工程違法分包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

除上述特別規定外,民法通則、合同法、建築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無效也適用於建設工程合同。實踐中常見的無效情況有:

1.不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企業和個人簽訂的合同。

也就是主體不合格。無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處分權的行為人訂立的合同,包括營業執照或者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必須得到權利人的認可,否則無效。

2、未辦理國家規定的手續,違反國家、部門或地方基本建設和建設計劃而簽訂的合同。

凡依法應報國家、部門和地方基本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要求的合同,因沒有合法的訂立依據,均屬無效。

3.通過欺詐或脅迫簽訂的合同。

這種情況雖然少,但還是要引以為戒。壹些不法分子編造、偽造工程項目情況,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誘導施工單位簽訂所謂的“施工合同”。有的誘導包工頭支付壹定數額的工程保證金或其他費用,有的誘導包工頭墊付基本工程建設資金,以此為幌子拉大旗做虎皮,騙取他人工程保證金,最後攜款潛逃,包工頭的工程款也因此無處可要。因此,信用審查等工作非常重要。

4、通過招標簽訂已備案的合同,而就同壹建設項目簽訂的合同或補充協議應備案而未備案的。

《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施工合同與已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以已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因此,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招標方式就同壹建設項目另行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的,該合同仍需備案,否則無效。如有爭議,以備案的中標合同為結算依據。

二、無效建築合同的民事法律後果

對於無效的施工合同,總的原則是:未履行的就不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並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過錯程度進行處理;合同已實際履行的,根據無效合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程度和工程費用構成情況處理。

1,折價補償,即工程合格時,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進行折價補償。

無效合同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產生預期結果,依照無效合同的壹般原則將財產恢復原狀,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建設工程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過程就是將人工和建築材料物化為建築產品的過程。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能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只能折價補償。以折價賠償的方式處理,既符合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又避免了通過鑒定確定工程價值,提高了訴訟效率。因此,《解釋》第二條確立了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貼息補償原則,而不是以工程定額為標準,通過鑒定確定建設工程價款。但其適用的前提是建築工程質量必須合格,或者雖驗收不合格,但由承包人修復(修復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後合格。

施工管理費用等施工項目的間接費用,不直接轉入施工項目。如果確實發生,可以作為施工方的損失,根據雙方的過錯合理分擔。施工方的利潤原則上不應支持。

2.不支持工程款,即對於無法修復的不合格工程,發包人有權不支持工程款。

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合同無效。承包人修復建設工程後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對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3.故障補償。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按照工程實際造價返還無過錯承包方應得的工程款,並賠償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發包方與發包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確定賠償金額。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故意違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在某些情況下,賠償損失和追回違法所得會出現重疊,這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即過錯方應當賠償無過錯方的實際損失,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它還體現了民事制裁,即追求非法利益。

《解釋》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建設工程不合格,發包人有過錯的,發包人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該規定,發包人對承包人不能取得工程價款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4.法院沒收了當事人取得的非法所得。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築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因此,在實踐中,應盡量避免簽訂無效合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同利益,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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