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分包勞務糾紛
1、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施工企業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勞務分包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及《合同法》規定,此類合同認定無效。無效合同的處理: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項目合格的,勞務分包企業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請求支付勞務費用的,應當取得法律支持。如果僅僅因為分包企業提供的服務不合格而導致工程不合格,分包企業要求分包合同約定的服務價格,將得不到法律支持,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了實質性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會根據合同的實際內容、施工中的客觀事實以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系的實質。其中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只需根據工程分包的權利義務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實質性的工程分包合同。這樣,該合同將被視為無效。分包企業以這種方式取得的利潤,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將由法院予以沒收,或者由建設行政機關予以同樣處理。
第三,預防工程勞務分包糾紛
(壹)合法分包、規範作業首先,項目部負責人在授權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應嚴格審查企業的工商註冊、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勞務作業資質等,避免簽訂無效勞務分包合同,產生不必要的勞務分包糾紛。其次,必須簽訂勞務合同。訂立勞務分包合同時,合同條款必須齊全,語言要規範,字跡(符號)要清晰,條款要齊全,內容要具體,語言要準確無誤,並采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3年8月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範文本。再次,要建立合格的勞務分包清單。定期對勞務分包單位進行考核評估,同時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簽訂合同時,雙方應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作為工程承包方,在合同生效後,應主動履行合同中承諾的義務,為勞務分包方創造施工條件。同時,作為項目責任主體,要強調勞務分包單位在施工中按合同約定的連帶責任,督促其履行合同。
(二)實現合法、規範的勞務分包。
為了避免勞動合同糾紛的發生,工人勞務隊必須規範招用農民工的操作,並應按規定申請批準後方可使用。嚴禁擅自招用農民工。未來使用農民工有兩種方式:
1.由勞務公司派遣。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直接和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現有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根據以上勞動合同類型,企業與農民工應當簽訂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頭)和無資質的勞務隊伍。
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源是“包工頭”的行為,如擅自招工、非法用工、非法勞務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因此,禁止使用“包工頭”和不合格的勞務隊伍,是杜絕勞務分包糾紛的根本和大勢所趨。建設部早在2005年就已經發文,將在三年內建立基本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築勞務領域的“包工頭”,清退不合格的勞務隊伍。同時鼓勵壹些施工能力強、信譽好的隊伍去工商註冊取得資質證書,並與之建立長期合作關系。集合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第六十七條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人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分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