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合同糾紛管轄法院1。勞動合同爭議是勞動爭議的壹種。勞動爭議通過仲裁前程序處理。壹方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優先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原則。2.對於仲裁結果,勞動合同爭議(勞動爭議)的任何壹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況,壹是員工的訴訟,二是企業的訴訟,三是雙方的訴訟。如果員工起訴,那麽員工壹般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和法院管轄不壹致的情況。如果企業起訴,可能會出現起訴地和仲裁地不壹致的情況。雙方起訴的,從方便勞動者出發,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壹致。仲裁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起訴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如果不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以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合同糾紛有管轄權。因此,在法律上,勞動合同爭議仲裁的管轄可以不同於勞動合同爭議訴訟的管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勞動合同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未明確指定起訴法院。壹般來說,在這方面有兩種仲裁裁決的可能性。壹個是“任何壹方對裁決不服的,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壹個是“不服裁決的,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裁決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在指定的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裁決書中沒有明確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那麽任何壹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2)是勞動者對仲裁裁決未提起訴訟。如果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提起訴訟,那麽這個勞動合同糾紛訴訟就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二、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方式(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爭議,這是最好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有關機構調解。比如壹方或雙方是國企,可以請求上級部門調解。上級部門應該明辨是非,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而不是行政幹預。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院等。進行調解。(三)仲裁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又不願調解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提請法院司法解決。3.適用於勞動合同糾紛的法定勞動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向社會提供的民事服務合同,是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就某項勞動服務和勞動成果達成的協議。壹般來說,獨立的經濟實體是在單位之間、公民之間、公民之間產生的。勞動合同不是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勞動合同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的調整,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調整。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