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按其在公路網中的位置分為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村道;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四級公路。
村道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按照農村公路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公路發展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保證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節約土地、建設、改造和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路發展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進公路事業發展。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與公路有關的工作。第五條國道、省道的監督管理,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縣道、鄉道的監督管理由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部門)下設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與行政處罰有關的公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第六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長三角區域壹體化發展需要,建立公路管理壹體化工作機制,推進公路規劃、養護、管理和服務壹體化,實現區域間相互聯動、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第二章公路規劃第八條公路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公路總體規劃的要求,根據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江三角洲地區壹體化發展和國防建設的需要進行編制,並與國土空間規劃和其他交通運輸發展規劃相協調。第九條公路規劃分為長期規劃、中長期規劃和近期規劃。計劃內的公路建設項目應當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項目應當符合公路規劃,未納入公路規劃或者不符合公路規劃的公路建設項目不得批準。
經批準的公路規劃需要修改的,經科學論證後,由原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方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條公路建設用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空間規劃,保障公路用地需求,符合公路技術等級標準,切實保護耕地,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已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公路建設用地應當依法控制。第十壹條擬建鐵路、河流、渡槽、管道等設施跨越、穿越或者與擬建公路平行的,應當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有關規定的幾何尺寸和凈空要求。第三章公路建設第十二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維護公路建設秩序,加強對公路建設程序、投資、質量、進度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符合相應的技術等級要求。國道、省道建設不得低於二級公路技術標準,縣道不得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鄉道不得低於三級公路技術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和必要的服務、管理設施。第十四條公路建設資金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籌集,具體通過以下渠道和方式:
(壹)財政撥款;
(二)國內外金融機構或者外國政府的貸款和贈款;
(三)國內外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投資和捐贈;
(四)依法轉讓公路收費權的收入;
(五)開發經營高速公路的公司依法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
(六)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方式。
籌集公路建設資金不得強行攤派。
公路建設資金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條公路建設項目經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後,按照國家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事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從其規定。
公路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改變原批準文件中的工程規模、路線走向和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