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權客體的確定:根據憲法、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土地、森林、山脈、草原、荒地、海灘等。法律規定屬於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根據《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先進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和第60條,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客體主要包括:
(1)土改時分配給農民並發給土地所有證的土地,以及在執行第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土改時已劃撥給農民的原鐵路用地,縣級以下新建鐵路、公路兩側保護用地,公路其他用地,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範圍內未被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未辦理征用手續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的國有電力通信鐵塔,仍歸農民集體所有。
(三)農民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滿二十年的,視為當前所有人;土地連續使用不滿20年的,或者20年期滿前所有權人向現使用者或者有關部門提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權屬。
(四)依法批準農民集體以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聯營的,或者依法批準農民集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聯鄉鎮企業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
(5)1986年3月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發布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所有的土地,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能夠恢復耕種的,退還農民集體耕種,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
綜上所述,確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客體範圍必須有法律依據,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存在推定制度。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集體所有的土地基本上可以分為兩類:壹是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或者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第二,沒有被國家征用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
第二條2020年土地登記代理人考試《法律知識》考點匯總
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界限的確定:根據《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集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界限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1.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應當根據該村農民目前實際使用的集體土地的權屬邊界確定。根據《60條》規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因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應當根據變更後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1)因村、隊、合作社、合並或者分場合等經營制度變化導致土地所有權變更的;(二)因土地開發、國家征用土地、集體企業或自然災害等原因,土地發生調整的;(3)因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化,重新劃定土地權屬邊界。行政區劃變更不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2、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和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3、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前使用的,分別屬於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60條發布時至1982國務院《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發布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歸本鄉(鎮)或本村農民所有:(1)已簽訂土地使用協議(不含租賃)的;(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並作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壹定的補償;(三)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4)集體企事業單位原體制經批準改變的。
4、1982國務院《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發布,至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鄉(鎮)、村辦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規定使用的集體土地,經按照有關規定查處後,鄉(鎮)、村集體單位繼續使用的,可以確定為鄉(鎮)、村集體所有。鄉(鎮)、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其他方式占用的集體土地,或使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如浪費、閑置等。,土地應全部或部分歸還原村或鄉農民集體,或按有關規定處理。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非法占用的土地,在權屬未確定前,應當依法處置(第二十三條)。
5、鄉(鎮)企業使用鄉(鎮)、村集體土地,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土地所有權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經依法批準的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分別屬於鄉(鎮)、村農民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