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信息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信息社會是以信息和知識為主導的社會。政府信息作為最重要的信息資源,覆蓋了全社會80%的信息。它不僅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因此,政府信息應該公開。那麽,什麽是法律意義上的政府信息公開呢?
意義何在?
從法律上講,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委托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過程中,根據申請,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個人或者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從廣義上講,政府信息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政務公開,二是信息公開;從狹義上講,政府信息公開主要是指政務公開。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的行政事務公開,強調行政機關應當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結果,屬於行政制度的公開。從廣義上講,政府信息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寬泛得多,不僅要求公開政務,還要求公開政府掌握的其他信息。
僅僅理解政府信息公開的含義是遠遠不夠的。把握其特征將深化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理解。壹般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政府信息公開是行政性的。
政府信息是行政的,政府信息公開也是行政的。壹方面,政府信息是與行政行為有關的信息,或政府機關依職權獲取的信息,與政府公共* *行政權力的運行有關,是行政權力運行過程或結果的表現形式。沒有行政權力,就沒有公共* * *信息,就沒有政府信息公開。另壹方面,政府信息公開也需要行政權力的運行,信息的生產離不開行政權力,信息的公開也離不開行政權力。有時候信息公開的過程也是信息生產的過程,行政性貫穿其中。
第二,政府信息公開有權利。
政府信息公開雖然是行政性的,但它是基於公民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而不是基於行政權力。現代憲政理念告訴我們,政府是否應該公開信息、向人民提供信息,不是由政府的權力決定的,而是由人民的權利決定的,這是人民享有的憲法權利。因此,政府應該提供人民需要的任何信息。只有這樣,才能實現相應的憲法權利。根據憲法權利和具體法律規定自由獲取政府信息是公民與公共機關之間關系的壹項基本原則。
第三,政府信息公開例外。
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公開。事實上,相當壹部分政府信息是不能公開的。政府掌握的很多信息都被列為“秘密”,這是基於國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當政府信息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公開會影響國家利益時,其公開將被嚴格禁止,並通過保密法進行嚴格規範。因此,政府信息公開是有例外的,而且由於難以壹壹列舉可以公開的信息,在立法技術上,壹般將例外信息作為研究的重點,除例外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都應當公開。
第四,政府信息公開要依托載體。
政府信息是無形的,壹定要以壹定的方式體現出來,而壹定方式的本質就是壹定載體的表達。比如通過出版政府刊物,通過建立閱覽室等等,這些表達形式都離不開壹定的載體,這樣政府信息公開就要依靠載體,沒有載體,政府信息就無法傳遞。載體的範圍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電子形式。而且,隨著科技的發展,通過計算機網絡獲取信息的方式更加普及。但不同載體的成本不同,需要法律規定和選擇。因此,雖然政府信息公開要依托的載體並沒有那麽重要,但它影響信息的傳遞,甚至直接影響政府信息公開收費標準的確定。
政府信息公開的四大特征表明,從廣義上把握政府信息公開的含義更為準確。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要求在壹定的法律規範下,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真正流動,提高人民對政府的監督,促進社會經濟快速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