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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減刑假釋的程序是怎樣的?

眾所周知,罪犯如果積極接受改造教育,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是有可能獲得減刑假釋的。監獄為罪犯申請減刑、假釋要走哪些法律程序?接下來以江蘇省減刑假釋的相關規定為例,和大家聊聊監獄減刑假釋的工作程序和細則。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我省監獄減刑假釋工作程序,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司法部第130號令,結合我省刑罰執行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監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減刑、假釋,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落實辦案責任制。第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報請罪犯服刑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升級復核的罪犯減刑假釋案件,在報送監獄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省級監獄管理局復核。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的案件,或者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為有期徒刑或者假釋的案件,由監獄在符合減刑、假釋條件後及時提出,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後,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第四條省監獄管理局和監獄分別設立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成員不得少於9人。委員會主任為分管領導,副主任為分管監改的領導,其他成員為刑罰執行、監獄管理、教育改造、監偵、生活衛生、勞動改造、政工、監察等相關部門的負責人。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名單應當報省級監獄管理局備案。第五條監獄申請減刑、假釋,由監區集體研究,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獄長辦公會決定。省級監獄管理局對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審查,由分管局領導召集省級監獄管理局減刑、假釋審查會議進行審批,並報局長審批。必要時,召開董事辦公會決定。第二章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第六條監獄在部署減刑、假釋工作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比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減刑、假釋方案,以監獄公文形式下發到各監區,並報省級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第七條監區應當根據監獄要求,召開全體幹警會議,周密部署,及時召開會議,對罪犯進行教育動員,宣傳減刑、假釋的條件、程序和有關要求。第八條監區應當根據法律和監獄規劃,整理並公布本監區內所有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名單。公示期為2個工作日。第九條監區根據江蘇省監獄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的擇優申報方式和監獄確定的分配名額,分類確定1.5倍的候選名單,並在監區內公示。同時,要組織罪犯進行小組評議和評估。公示時間為2個工作日。公示的內容和格式見附件(1)。第十條監區應當召開全體幹警會議,根據擇優報告的規定,根據罪犯服刑期間的表現,結合對犯罪集團的考核評價,討論提出擬報告罪犯名單和減刑假釋建議。監區集體評議應當有書面記錄,由參加會議的民警簽字。監區參與的警察應當在《提交罪犯減刑(假釋)審查表》上簽字,並加蓋監區公章。監區集體考評結束後,應將結果在監區公示2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提交監獄刑罰執行科審核。公示的內容和格式見附件(2)。第十壹條監區應當收集、整理、制作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證據材料,並歸檔保存。具體內容和格式見附件(4)。報送刑罰執行科的減刑、假釋案件卷宗材料,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編頁碼、裝訂整齊: (壹)報送死緩、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案件;(2)請求罪犯減刑(假釋)審查表;(三)人民法院判決書、以前的判決和裁定、量刑筆錄或者送達回證復印件、執行通知書;(四)罪犯入監登記表;(五)罪犯獎懲審批表;(六)證明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據;(七)刑事鑒定表;(八)罪犯計分考核名單;(9)罪犯減刑假釋優先申報排序表;(十)老弱病殘罪犯鑒定表;(十壹)擬提交假釋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的評估報告;(12)罪犯改造總結;(13)罪犯的認罪、悔罪情況;(十四)罪犯財產服刑和獄中消費的執行情況清單;(15)其他材料。以上項目如有多份材料,應按時間順序裝訂。監區還應當向刑罰執行科提交《罪犯減刑、假釋呈批表》紙質檔案壹式兩份和電子檔案壹份,其中呈批表紙質檔案應當由監區主要負責人和具體承辦人簽字。第十二條監獄刑事風險評估委員會在收到監區上報的擬假釋人員名單後,應當在刑罰執行科完成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前,根據擬假釋罪犯的犯罪史信息、不良嗜好、改造矯正、社會適應、心理人格特征和量表測試等情況,進行綜合可能性預測,並編制填寫《罪犯擬假釋可能性評估報告》,送監獄刑罰執行科。第十三條監獄刑罰執行科收到材料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壹)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整、規範;(二)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材料是否來源合法;(三)罪犯是否符合法定的減刑、假釋條件;(四)減刑、假釋建議是否適當。監獄刑罰執行科集體研究並出具審查意見,簽署《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審查表》,加蓋公章後,提交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時,將減刑、假釋案件的相關材料發送給派駐監獄的檢察機關。罪犯請求假釋的,還應當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對其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並將調查評估材料壹並提交。第十四條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事執行科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書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列席會議。會議應當有詳細記錄,並由與會者簽名。參加人員還應在《提交罪犯減刑(假釋)審查表》上簽字,並加蓋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公章。第十五條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經審查後,應當在監獄內公示擬申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和減刑、假釋意見。公示的內容應當包括罪犯姓名、原審判決的罪名和刑期、歷次減刑情況、請求減刑、假釋的建議和依據等。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的內容和格式見附件(3)。第十六條減刑、假釋意見公示期間,罪犯、警察對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監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監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形成《減刑(假釋)異議審查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並由申請人簽字。罪犯無法提供書面異議的,可以口頭提出異議,監區應當予以記錄。申請人不服監區決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或者在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意見公示期內,向監獄刑罰執行科提出書面審查申請。監獄刑罰執行科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提出審查意見,提交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批。逾期的覆核申請將不予受理。監獄減刑、假釋復核委員會應當自監獄刑罰執行科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進行復核,並形成《減刑(假釋)異議復核決定書》書面告知申請人。審查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決定是最終決定。第十七條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在完成審查和公示程序後,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征求意見後,將減刑假釋建議和審查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提交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監獄未采納人民檢察院意見的,應當書面答復並說明理由。第十八條監獄長辦公室應當對減刑、假釋建議進行逐案審查。監獄長辦公室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長應當在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審查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科依法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連同相關材料壹並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監獄長辦公室變更復核委員會結果的,應當將有關資料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申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第十九條監獄向人民法院提交減刑、假釋案卷時,應當將第十壹條規定的內容與假釋罪犯矯正環境評估報告壹並提交。第二十條減刑、假釋案件在監區內報告後,在法院作出裁定前,需要撤銷案件或者撤銷減刑、假釋建議書的。未經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的,由監區集體研究,監獄刑罰執行科審查,監獄分管領導批準。已報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和監獄長辦公會審批的,由監獄刑罰執行科集體研究,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獄長審批後撤銷報告或要求法院撤回減刑假釋建議書。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罪犯決定請求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申請書》連同相關材料報省級監獄管理局審核。第二十二條監獄應當同時將減刑、假釋建議書抄送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監獄應當協助法院及時召開刑事會議,宣布裁定結果。法院委托監獄代為公告送達的,由監獄代為送達。第二十四條刑罰執行科應當將法院裁定報告監獄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並及時匯總減刑假釋情況。第三章省級監獄管理局審查減刑、假釋建議書的程序第二十五條我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獄報送的減刑、假釋材料時,應當認真核對卷宗數量、清單及相關材料,做好登記接收工作。第二十六條我局刑罰執行處按照省監獄管理局對重要罪犯提交的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審查的工作流程,對材料進行審查後,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提出審查意見。辦公室集體研究應當有書面記錄,由參加會議的民警簽字。審核項目主要包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完整、規範;相關證據材料是否來源合法;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序;減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審核中發現監獄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有疑問的,應當通知監獄提交相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第二十七條我局刑罰執行科對監獄報送的符合報送條件的案件進行集體審理後,簽署辦公室意見,提交我局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審議;違反法定條件或程序的案件不予提交,相關材料退回監獄。第二十八條局領導主持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會議。通過案件時,應當逐條討論,提出意見。審查會議應有記錄。對於復雜的案件或委員會成員表達的不同意見,應做詳細記錄。出席會議的局機關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成員應分別在會議記錄和提交的表格上簽字。分管局領導主持審核完成後,將審核意見提交局長審批。分管局領導認為案情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審議決定。第二十九條省級監獄管理局審查同意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假釋申請的,由局長在《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假釋)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在《死緩、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假釋)意見書》上加蓋省級監獄管理局公章,並將有關材料報送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省級監獄管理局經審查同意對重要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重要罪犯減刑(假釋)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同時,該局刑罰執行辦公室應在《重要罪犯減刑(假釋)審查表》上簽署意見,並加蓋省級監獄管理局公章。刑罰執行局在“重要罪犯減刑(假釋)表”上加蓋局減刑假釋審查委員會公章,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監獄。監獄根據省級監獄管理局的審核結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提交監獄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第四章附則第三十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時,監獄應當按照省局的有關要求,配合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第三十壹條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保存集體研究的有關會議記錄,與提請罪犯減刑、假釋的審查表、有關檔案和臺賬壹並存入檔案,永久保存。第三十二條違反法律規定和減刑、假釋規定,涉嫌違紀的,依照有關處罰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7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原蘇聯監獄條例[2011]7號文件同時廢止。以上是江蘇省減刑假釋程序實施細則。從細則中可以看出,要想獲得減刑假釋的機會,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去做,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同時,人民檢察院將對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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