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律師收費標準
江蘇省物價局、司法廳關於調整律師服務收費的通知
於2002年5月6日頒布
實施日期:2002年5月65438日+6月
有效期限
各市物價局、司法局,常熟市物價局、司法局: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壹步深入,我省法律服務業發展迅速,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為進壹步促進我省律師服務行業的發展,規範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保護律師和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費[1997]286號)和《關於律師服務收費暫行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392號)的規定,
壹是律師服務收費屬於經營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定價方式有兩種:計件收費和協商收費。
1,計件工資。訴訟、仲裁代理、案件執行等各類法律服務均收取計件費用。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
2.協商費用。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法律顧問、辦理證人、代理圖書、審閱各類法律文書、解答相關法律咨詢、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等。,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收取。協商收費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制定,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二、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要嚴格按照《國家計委、司法部關於印發〈律師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7]286號)規定的服務內容、收費方式和行為規範執業。
三、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公示制度。所有律師事務所必須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收費標準。收費管理辦法上墻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四、律師事務所收費前必須到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使用稅務票據。
五、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不得超標準或自立項目亂收費,違者由物價檢查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價格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通知自2002年6月11日起執行。《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司法廳關於臨時調整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蘇加費[1998]251號)停止執行。
附件1:江蘇省律師服務計件收費
附件二: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裁判規則
江蘇省司法廳
2002年5月16日
附件壹:
江蘇省律師服務計件收費標準
第壹,不涉及財產關系。
1,壹般情況下的基本標準
收費標準(元/件)
情況
塊
種類
不
寧、蘇、、常
鎮、陽、通、泰
徐、懷、顏、廉、蘇
民事案件
1500
1200
1000
行政案件
2000
1500
1000
刑事案件
3000
2500
2000
仲裁案件
1500
1200
1000
2.對於簡單訴訟案件,具體收費標準可在上述壹般案件基礎標準的50%以內確定;辦理重大訴訟、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標準的3倍以內確定;疑難復雜案件可在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涉外因素(爭議標的或合同簽訂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國外,適用外國法律解決)可在基本標準的5倍以內確定;上述因素可以合並計算,但實際標準不得超過基本標準的10倍。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裁判規則見附件二。
3.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評定的“知名”律師,在辦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各類案件時,可在上述基本標準的10倍範圍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二,涉及財產關系
辦理涉及產權關系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執行和仲裁案件,除確定不涉及產權關系的收費標準外,還應當按照不高於以下(累進)的標準收取額外費用:
費用率
辯論
財產標的物
寧、蘇、、常
鎮、陽、通、泰
徐、懷、顏、廉、蘇
65,438+0,000元(含)以下
豁免
豁免
豁免
1萬元-1萬元(含)
4%
3.5%
3%
65438+萬元-50萬元(含)
3%
2.5%
2%
50萬元-654.38+0萬元(含)
2.5%
2%
1.5%
100萬元-500萬元(含)
2%
1.5%
1%
500萬元-654.38+00萬元(含)
1.5%
1%
0.5%
10萬元以上
0.7%
0.5%
0.25%
1.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上述涉及財產關系的案件實行風險代理的,可由雙方協商收取費用。
2.訴訟案件有反訴的,反訴標的金額另行減半收取。
三。其他相關收費規定
1.擔任刑事案件自訴人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適用民事案件收費標準。
2、對於壹審二審後的訴訟案件,按壹審實際收費減半;已代理壹審或二審跟進投訴的,按壹審實際收費標準的壹半收取;他代理過仲裁,訴訟第壹、第二階段收費按仲裁階段減半。
附件二:
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裁判規則
為正確認定律師業務收費中的簡單、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精神,制定本裁判規則。
壹、簡單案例
(壹)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下列案件是簡單刑事案件:
1.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1)侮辱誹謗案件;
(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的案件;
(3)虐待案件;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是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件;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三)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
(4)重婚案件;
(5)未解決的犯罪案件。
3、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
壹人數罪、同罪的案件,不是簡單的刑事案件。
(二)其他簡單案件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的簡單案件。
二、大案要案
(壹)下列案件為重大刑事案件:
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
2、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走私犯罪、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的縣級以上領導幹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3.對犯罪集團的主犯、主犯進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辯護;
4、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壹審判決的案件;
5、全國刑事案件專項整治;
6.在當地有重大社會影響,涉及面廣或者跨地區的刑事案件;
7、經省級或省轄市律師協會確認的其他重大案件。
(2)下列民事、行政、經濟和仲裁案件為重大案件:
1,在當地有壹定社會影響,跨地區糾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
2.集體訴訟,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
省級或市級律師協會確認的重大案件。
三。疑難復雜案件
(1)下列刑事案件疑難復雜:
1.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案件;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重大案件;
3.被告人被指控犯有兩項以上罪行的案件;
4、被告人為5人以上同罪的;
5、經審查,需要檢察院變更罪名的案件;
6.省、市律師協會確認的疑難復雜案件。
(2)下列民事、經濟、行政、仲裁案件疑難復雜:
1,涉及兩個以上法律關系的復雜案件,爭議較大;
2、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耗時5個工作日以上(不含5個工作日);
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重大案件;
4、需要3名以上* * *律師配合辦案;
5、涉及專門的專業知識,需要聘請非法律專業人士作為顧問處理案件的;
6.新類型的案件;
7.直接反映經濟價值但無訴訟標的的知識產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商譽糾紛、名譽糾紛;
8.省、市律師協會確認的疑難復雜案件。
四、作為壹般案件,如發現案情簡單、重大或復雜,應及時與委托人協商簽訂收費協議或終止委托合同。協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省級律師協會或者省級律師協會調解。
省級律協難以確認的,應當向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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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為人民警察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做壹名人民警察應該具備這些條件。
1年齡條件只有年滿18周歲的公民才能擔任人民警察。
政治條件做壹名人民警察,妳必須擁護中國人民,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素質條件成為壹名人民警察,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品行。
4身體條件要成為壹名人民警察,妳必須有壹個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