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野花、綠化地被植物及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子、盆景及其他森林和林產品。第三條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推進無公害防治,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森林和樹木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森林病蟲害防治體系和防治目標責任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森林病蟲害防治規劃。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林業有害生物檢疫防治機構(以下簡稱檢疫防治機構)負責具體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實施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
農業、水利、交通、司法、公安、園林、出入境檢驗檢疫、氣象、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第六條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做好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七條鼓勵林業資源所有者和經營者成立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專業合作組織。
鼓勵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社會機構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服務。第二章預防與預警第八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林業資源分布和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站(點),配備專(兼)職預報員,劃定預報責任區。
檢疫防治機構應當組織監測站(點)對森林病蟲害進行監測、調查和分析,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上級檢疫防治機構報告森林病蟲害監測情況。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配合檢疫防控機構對森林病蟲害進行監測和調查。第九條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林業有害生物普查。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重點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新發現並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專項調查。
針對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傳播和危害,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分析。第十條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檢疫防治機構應當及時發布林業有害生物的短、中、長期趨勢預報和重大警報,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第十壹條造林撫育、園林建設、道路和河流沿線綠化等。,應將森林病蟲害防治納入規劃方案,並在設計、施工和養護中落實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
建立林業植物繁殖場所應當符合植物檢疫要求,制定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規劃,配備檢疫設施和設備。
造林應當選擇良種壯苗,優先使用鄉土林業植物,采用混交種植模式;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有害生物的林業植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第十二條林業資源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林業資源的撫育管理,及時清除嚴重感染病蟲害的林業植物,改善林業植物的生長環境。
林業資源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其管理範圍內的有益生物。鼓勵繁殖和釋放生物天敵,實施生物防治。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移動、損毀或者損壞森林病蟲害監測站(點)的設施設備。
因城鄉建設確需搬遷森林病蟲害監測站(點)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征得所有權人同意,按照先建後拆或者同時拆樓的原則選址重建。搬遷費用由造成搬遷的單位承擔。第三章檢疫管理第十四條生產、經營應當實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過程中或者運輸前,向當地檢疫防治機構申請產地檢疫。
經檢疫合格的,出具產地檢疫證書;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書》,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檢疫處理通知書》的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檢疫性森林病蟲害、檢疫性森林植物及其產品補充名錄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