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生豬屠宰、加工、冷藏的行業管理主要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級農業部門負責。生豬屠宰的防疫檢疫按照國務院《畜禽防疫條例》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衛生、環境保護、價格、公安、交通、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屠宰管理第五條上市生豬應當在指定地點屠宰。定點屠宰場的設置應當根據城市規劃或者鎮規劃,根據市場供求,按照有利於流通、促進生產、方便群眾、便於檢疫和管理的原則,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第六條定點屠宰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檢疫、衛生、環境保護和屠宰生產技術條件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現有國有屠宰企業的先進設備,兼顧其他經濟成分,具有壹定的經營規模,適合當地豬源和市場銷售。第七條設立定點屠宰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周邊環境無有害汙染物,距離居民區、公共場所、學校、幼兒園、醫院、畜牧場100米以上,城鎮水源保護區、集中式供水取水口1000米以上;
(二)場地布局合理,屠宰工藝符合衛生防疫和獸醫檢疫要求,有健全的衛生消毒制度,有必須檢驗的檢疫檢驗儀器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三)配備符合排放標準的待宰生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屠宰間、病豬隔離房、應急屠宰間、病豬及肉品處理設施和汙水、汙物處理設施,地面和墻裙采用無毒、不透水材料,便於清洗消毒;
(四)配備經專業培訓合格的屠宰工人和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合格檢疫、檢驗人員。
市縣新設立的屠宰場還應具備麻類設備、屠宰機械、冷藏、運輸工具、包裝容器等設施。,並進行工廠屠宰。已經設立的,應當創造條件,逐步配備上述設施。第八條符合規劃布局要求,需要設置定點屠宰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環保、建設(規劃)等部門及相關部門共同審核。符合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九條屠宰場必須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具備良好的屠宰環境,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屠宰、檢疫和檢驗,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肉類產品。第十條生豬屠宰可以委托屠宰場屠宰,也可以自行收運或者收集生豬,從事肉制品批發業務,便於分散經營。第三章質量管理第十壹條屠宰場實行誰檢查誰負責出證的質量管理制度,對現場的肉類產品負責。第十二條屠宰場必須憑農業部門出具的生豬檢疫證明進貨和屠宰生豬,獸醫衛生檢疫和檢驗人員應當依法在現場實施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
國營屠宰場和肉類加工廠的屠宰、檢疫和檢驗由工廠負責,並接受農業部門的監督檢查。其他定點屠宰場屠宰的生豬,由當地畜禽防疫機構或其委托的單位實施檢疫和檢驗。
新設立的國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的屠宰、檢疫和檢驗,經省農業部門會同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由工廠負責。第十三條生豬屠宰後,必須按照《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則》對胴體、內臟、頭、蹄進行檢驗,去除有害腺體、病理淋巴液和各種病變,不得有毛、血和汙染物。第十四條經檢驗合格的肉類產品,應當由檢疫、檢驗負責人出具在胴體上加蓋的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