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測繪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負責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中長期計劃;
(二)組織協調本省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
(三)負責本省測繪單位的資質審查和測繪任務登記,並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測量工作;
(四)負責本省地圖編制出版的審查和測繪標誌的管理;
(五)指導和監督本省測繪成果及其質量管理工作;
(六)組織測繪技術培訓,交流測繪技術信息和經驗,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促進測繪技術進步;
(七)負責管理省級對外測繪科技和經濟合作與交流。
市、縣(市)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測量標誌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本地區的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施基礎測繪的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支付。第二章測繪技術管理第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使用國家統壹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
專業測繪項目,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第六條因工程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局部地區可以建立與國家統壹平面坐標系統相銜接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但同壹城市或局部地區只能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
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和航測遙感的單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計劃,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航拍權。第八條地圖勘界,國界線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繪制;全省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測量;土地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屬界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和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圖紙進行勘測。第九條全省地圖編制出版審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
繪制有中國國界的地圖的,樣圖應當在印刷前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有我國國界的地方,重要公共場所展示、影視播放、報刊出版、廣告宣傳使用示意圖,編制單位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使用。
省、市、縣(市、區)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的編制,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公開地圖出版前,樣圖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涉及專業內容的,應當經專業部門審核同意。第三章測繪資質管理第十條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具有計量檢定合格的技術力量、人口裝備和質量保證體系。測繪資格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取得等級測繪資格證書後,方可承攬市場測繪項目。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本省的直屬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範圍以外的測繪項目,應當按照本條前款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測繪任務,其資質審查辦法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並報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或者轉讓測繪資質證書。第十二條從事測繪業務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持測繪資質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開展業務活動。第十三條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質證書核定的等級和業務範圍承擔測繪任務。
省外測繪單位進入本省市場承接測繪項目。施測前,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並按照規定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
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和個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中國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並按照規定繳納測繪基礎設施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