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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誌願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弘揚誌願服務精神,促進誌願服務發展,規範誌願服務活動,保護誌願者、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由誌願服務組織安排,由誌願者自願實施的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非營利性公益行為。

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從事誌願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在誌願服務組織登記註冊,以自己的知識、技能和身體素質自願幫助他人、服務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的個人。第三條省、設區的市和縣(市、區)誌願服務協調機構負責規劃、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工作。* * *同級團組織承擔誌願服務協調組織的日常工作。

組成誌願服務協調機構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分工範圍內對誌願服務進行指導。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誌願服務的發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誌願服務活動。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誌願服務意識,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參加力所能及的誌願服務活動。第五條全社會應當尊重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工作。

倡導具備誌願服務條件的公民積極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第二章誌願服務組織第六條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的誌願者協會,應當按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成立。

誌願者協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分支機構。

誌願者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誌願服務的各項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誌願服務計劃,發布誌願服務信息;

(三)指導和協調誌願服務組織的活動;

(四)維護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五)表彰和獎勵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

(六)開展誌願服務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

(七)誌願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具備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區、街道(鎮)和其他組織,可以根據需要成立誌願服務組織,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可以加入誌願者協會,成為其團體會員。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按照其章程開展誌願服務活動,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誌願者的招募、登記、培訓和考核;

(二)組織實施誌願服務項目;

(三)為誌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

(四)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誌願服務組織招募誌願者時,應當以適當方式公布誌願服務項目以及誌願者的條件、數量和服務內容。第九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誌願者註冊制度,鼓勵誌願者註冊長期誌願服務。

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向註冊誌願者頒發誌願者證書。誌願者卡的具體樣式和管理辦法由省誌願者協會統壹規定。第十條誌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誌願服務時間積累和績效評價制度,將完成誌願服務的時間積累和績效作為證明誌願服務、考核和表彰誌願者的依據。

參加誌願服務累計超過400小時的誌願者,可以憑誌願服務證明向縣(市、區)誌願者協會申請發放誌願服務榮譽卡。第三章誌願者第十壹條誌願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和身心狀況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但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第十二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參加誌願服務組織的誌願服務活動;

(二)接受與誌願服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對誌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獲取誌願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

(五)獲得參加誌願服務活動所必需的物質和安全保障;

(六)在自身有誌願服務需求時優先考慮誌願服務;

(七)退出誌願服務組織的;

(八)法律、法規和誌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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