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保證宜春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順利招生,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關於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適用於宜春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三條:學校總結
壹、學校全稱:宜春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
二、學校類型:公辦全日制統招普通高校。
三、辦學層次:高職院校
四、學制:三年
五、學校國家標準代碼:14494。
6.學校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錦繡大道1699號
郵政編碼:336000
七。主管部門: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招生機構和監督機制
第四條:學校設有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學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計劃,決定與招生有關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學校應當成立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的招生監察小組,負責對招生全過程進行監察,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條: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負責組織實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計劃和收費標準
第七條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專業發展、學生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了2021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
第八條教育部批準的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考試院向社會公布,學校也通過其網站、招生簡章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在錄取過程中,學校可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考人員的情況,經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後,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中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收費標準: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校發布的2021新生報名須知,最終收費標準按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宜春市發改委等相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學校實施“陽光工程”,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二條學校同意並執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制定的政策法規。服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批次的安排。
第13條:考生意願和錄取順序
1,學校充分尊重考生意願,以考生誌願和高考文化成績為重要依據,在德智體全面考試合格的基礎上,根據各省確定的分數線,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誌願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對非第壹誌願考生不設成績差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藝術類專業省級聯考成績合格,達到當地省(區、市)規定的相應層次文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按其文化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在文化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專業成績優先。詳見藝術類招生規定。
3.體育專業考生的專業和文化成績必須達到錄取控制分數線及以上,按專業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專業成績相同時,按文化成績總分排序(不分理、工、文、史);文化成績總分相同時,參考理工科科目順序,先看數學;數學成績壹樣的話,看外語;如果外文相同,就看中文;如果再得分,那就要看技術了。
4、學校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發布的《高等學校體檢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非外語專業的外語教學使用英語。
第十五條:學校錄取結果以各省級教育考試院公告為準,在學校招聘就業網公布。
第五章入學和錄取
第十六條: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由各省(市、區)招生部門審核後,由校長簽發,招生就業辦公室直接將錄取通知書郵寄給考生。
第十七條新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當在學校要求的期限內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到校者,應向學校請假。除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逾期不請假者按曠工處理,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其報到資格。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審核(包括體檢審核)。復試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復審不合格者,由學校視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新生註冊後,學校將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定的各項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照專業培養計劃培養學生,經德育考核合格,修完規定課程,成績合格者,準予畢業,並頒發相應的專科畢業證書。
第六章獎勵和援助
第二十條:學校為各專業學生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二十壹條:學校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各種國家獎學金(助學金)。,用於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和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根據學生在校期間的品德表現和學習成績,按比例評定“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根據學生家庭經濟情況按比例評定,采用壹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00元/年的最新標準。根據國家貧困大學生貼息貸款政策,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服務(8000元/年)。學校設立了貧困生資助基金,按照在校學生人數5%的比例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資助。資助金額每學年分別為2000元、1500元和1000元。
第二十二條凡具有農村、縣城、城鎮戶籍的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前三年享受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中等職業學校城鎮戶籍學生按照10%的比例享受前三年免學費政策。
第二十三條: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生,前兩年按15%的比例享受中等職業學校補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學校通過貧困生資助、校內外勤工儉學等方式對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
第七章繼續學習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根據江西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專科生在第三學年可以參加專升本考試,經過選拔可以直接升入省內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級繼續學習。通過考試後,他們可以獲得本科畢業證。
第二十六條:在校學習期間,還可以通過自學考試取得規定專業本科畢業證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適用於2021年學校招生。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章程不壹致的,壹律廢止,以章程規定為準;章程未盡事宜,按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考試院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招生咨詢過程中學校工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誌願的參考,學校不接受。
第三十條:本章程由宜春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章招生咨詢和信息發布方式
第三十壹條:招生咨詢電話:0795-3913066、0795-3913088、0795-3913099(傳真)。
第三十二條學校招生信息通過宜春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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