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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案件監督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案件監督工作,促進公正司法,保障憲法、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案件,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已經審結(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決定)但可能有錯誤,或者雖未審結但可能有程序違法的案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應當辦理而不辦理的。 第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案件監督中堅持集體行使職權、不直接辦案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辦理的案件。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負責辦理下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的案件,或者建議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將屬於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範圍或者需要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監督的案件,交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第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案件監督,依法辦理人大常委會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並依照本規定向人大常委會報告辦理結果。第六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負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案件監督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個案監督,並承擔具體工作。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主任會議委托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案件監督的具體工作。

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在省人大常委會領導下,承擔地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案件監督的具體工作。第七條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承辦案件監督的具體工作中,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了解案件情況,聽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匯報,提出問題,督促依法辦理。第八條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仍不依法辦理,或者不說明情況、不按期回復辦理結果的,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向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監督調查意見報告。主任會議可以根據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壹)對嚴重需要進壹步了解、核實的案件,可以決定組織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了解、核實;

(二)可以決定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發現案件監督通知書。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案件監督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報告調查結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必須說明情況,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9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有關專門委員會在了解核實有關情況時,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辦案人員了解案情,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就有關事項提交專題報告並附相關材料。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參與查閱或者閱讀案卷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

有關專門委員會了解、核實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報告,提出督促調查的意見或者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有關報告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聽取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關於案件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第十條人大常委會在實施個案監督過程中,可以依法提出監督建議和質詢案。第十壹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5以上,可以書面聯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建議,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違法案件的特定問題調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專業人員參加調查。

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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