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江西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及其近親屬、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人民投票解決辦法》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

本條例所稱醫療糾紛,是指患者及其近親屬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之間因對檢查、診斷、治療、護理所產生的後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認識上的差異而引起的爭議。第三條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預防為主、依法處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將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理體系,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規範醫療機構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監督管理,督促醫療機構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負責對從事醫療損害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維護醫療機構的治安秩序,加強對醫療機構內部治安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及時查處侵犯醫務人員、患者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第九條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負責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預防和處理醫療糾紛。第十條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治理綜合治理機構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指導、協調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理綜合治理考核範圍。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和理賠的監督管理,依法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和醫療衛生常識的教育,引導公眾理性對待醫療風險。

新聞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時,應當客觀公正,恪守職業道德。第十三條醫療衛生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醫療衛生行業自律,促進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誠信執業。第二章醫療糾紛的預防第十四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培訓,提高醫患溝通能力,建立健全醫療質量監控與評價制度、醫療安全責任制度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完善醫療質量管理和控制體系。第十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處理制度,設立負責醫療糾紛處理的部門或者配備醫療糾紛處理人員,明確醫療機構負責人、科室負責人和醫務人員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責任,規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患溝通機制,設立統壹的投訴窗口和接待場所,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和程序以及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相關機構的職責、地址和聯系方式,方便患者及其近親屬投訴或者咨詢。第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診療規範和操作規程,遵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2)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三)因病施治,合理治療。

(四)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醫療費用等。,耐心解答他們的咨詢,做好心理疏導;如實告知患者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應當如實告知患者近親屬。

(五)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或者實驗性臨床治療的,應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的書面同意。在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六)按照國家規定書寫和保存病歷。

  • 上一篇:簡述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權利和義務。
  • 下一篇:介紹壹下哈佛大學的名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