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以外的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救援隊伍。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是指企事業單位建立的專職消防救援隊伍。
誌願消防救援隊是指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自願無償建立的從事滅火救援和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的消防救援組織。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誌願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的領導,依法建設專職消防救援隊伍,落實保障措施,確保隊伍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專職消防救援隊和誌願消防救援隊。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誌願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具體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和旅遊、衛生和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誌願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和政府森林消防專業隊伍轉型,逐步組建地方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第七條專職消防救援隊和誌願消防救援隊及其成員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隊伍和站點建設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
(壹)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數量和布局不能滿足國家標準和本市消防規劃要求的;
(二)不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保護半徑內的重點鎮、中心鎮、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鎮,建成區面積2平方公裏以上或者建成區常住人口1萬人以上的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集中或者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經濟相對發達、人口相對集中的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區域應當根據消防規劃、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火災救援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或者誌願消防救援隊伍。第九條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救援隊伍:
(壹)大型核設施運營單位、大型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和碼頭以及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單位;
(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三)儲存重要可燃物資的大型倉庫和基地;
(四)火災危險性大於前三款規定且遠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的其他大型企業;
(五)遠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或者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的管理單位。
鼓勵火災危險性較大的其他單位獨立或者與其他單位聯合建立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根據需要,建立義務消防救援隊伍。
未建立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的城市社區、物業小區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指導轄區內相關單位利用現有場地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誌願消防救援隊員。第十壹條政府專職消防救援隊伍規劃選址、建設標準、裝備標準、人員配備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建設城市和鄉鎮消防隊站。
單位專職消防救援隊的消防車輛、裝備和人員配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風險和災害特點,參照國家有關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誌願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可以參照國家關於鄉鎮消防隊建設的規定和本省相關標準執行。第十二條專職消防救援隊伍投入執勤前,應當報設區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投入使用後,不得擅自撤銷;確需取消的,應當經設區的市級消防救援機構批準,並報省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定期向同級應急管理部門通報專職消防救援隊伍建設情況。
誌願消防救援隊的建立或者撤銷以及誌願消防救援隊隊長的任免,應當向縣(市、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