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原有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將失去法律效力,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過程中不再適用。從5月1起,交警只能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不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政案件處理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處罰的標準和規範,按照省公安廳的規定執行。
二、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明確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各單位及其所屬幹警在辦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循,嚴禁違法執法。在需要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防止證據滅失或者機動車駕駛人累計達到12時,可以依法實施下列行政強制措施:扣留車輛、扣留駕駛證、拖帶機動車、收繳非法器械和酒精、檢測檢驗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的含量。采取這些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執行。
(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1,壹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得分達到12分;
2.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4.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5.駕駛拼裝或者報廢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6、駕駛時速超過50%的;
7.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8.使用他人機動車駕駛證的。
(2)在下列任何情況下,車輛可被扣留:
1.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被罰款;
2、公路客運車輛超過額定乘員的;
3、貨運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
4.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5、有使用其他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6.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7.疑似被搶;
8.屬於已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
(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牽引機動車:
1,違反停車和臨時停車法律法規,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
2.車輛發生故障不能立即修復,又不能自行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當事人要求的;
3.發生交通事故無法行駛,無法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當事人要求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沒收非法器械:
1,非法安裝警報器和標誌燈具;
2.自行車、三輪車裝有動力裝置;
3.安裝其他與登記項目不符、影響車輛安全的裝置。
(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檢驗酒精和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體內含量:
1,不同意酒精呼氣試驗酒精含量;
2.涉嫌服用國家管制麻醉藥物後駕駛機動車。
交通警察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處理後依法應當返還當事人的證件、車輛及相關物品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超載的貨物和公路客運車輛超載的旅客,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第41條處理。
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權限和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由違法地交警大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反者依法應當受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經辦案大隊、法制辦、支隊領導審定後,由交警支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反者依法受到行政拘留處罰的,支隊以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辦公室辦案室以支隊直屬大隊的名義作出決定。
(壹)簡易程序處罰的範圍: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的,可以給予個人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進行現場處罰的,由執勤民警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對違法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時,警察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具體程序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壹般程序處罰的範圍:
對違法單位或行為人依法給予200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吊銷駕駛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由兩名以上民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調查,具體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七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