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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傷害和損失

據統計,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約50萬人,受傷654.38+00萬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的654.38+0% ~ 2%。中國的情況不容樂觀,每年大約有9萬人死亡,平均每天有250多人死亡,相當於每天有壹架大型客機墜毀。損失不言而喻。交通事故吞噬了生命財產,給肇事者本人、受害者家庭和社會都帶來了極大的傷害。

第壹,交通事故對肇事者本身的危害

社會自然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作為車輛駕駛人,不僅要對家庭承擔相應的責任,還要在職業或駕駛過程中面臨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

遵紀守法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法律對違法者的查處是強制性的。在駕駛車輛過程中,駕駛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既是公民道德規範的體現,也是駕駛行為特殊性的必然。駕駛員壹旦違反道德規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造成交通事故,將面臨三大責任:

1,行政責任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駕駛人,將面臨警告、罰款、暫扣、拘留等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

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其違法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構成因果關系的,應當對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損害後果:1人死亡或者壹次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壹次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存在上述後果之壹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第133條,他將面臨3-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責任。

對於司機的上述“三責”,無論哪壹條都會給自己帶來相應的傷害。承擔行政責任會減少家庭收入,甚至耽誤時間和事務,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承擔民事責任意味著承擔賠償責任,不僅減少了家庭收入,而且使家庭共同承擔了沈重的債務負擔,導致日常生活流於形式,生活質量得不到提高;承擔刑事責任不僅會給妳帶來牢獄之災,還會給妳的家庭、妳的未來、妳的孩子的未來造成不可挽回的創傷。

重慶孫偉銘無牌、醉酒、追尾後逃逸、超速、越過雙實線、連撞五車、飛四條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在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同時,他的家人(人)為他背負了1117000元的債務。南京“6·30”事故受害者張明寶醉酒駕駛別克車回家。他撞倒了9名路人,撞壞了6輛停在路邊的汽車,造成5死4傷。在他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同時,他的家人也為他背負了近兩百萬元的債務。通過對上述責任的分析和案例研究,我們可以清楚地認識到,交通事故對肇事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傷害是巨大的。

二、交通事故對受害人家庭的危害

從本文開頭的數字,我們不難看出交通事故給成千上萬個家庭帶來的傷害。具體來說,可以理解為:

1,對受傷家庭的傷害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後,傷者在就醫期間失去了工作學習的機會,擾亂了正常的生活秩序,分散了家人的精力和時間,甚至耽誤了升學、晉升和就業的機會。最終的賠償只是對傷者直接損失的賠償,並不能彌補其他方面的間接傷害。

2.對殘疾人家庭的傷害

交通事故使人致殘後,隨著危害的加重,受害者變成了殘疾人,失去了光明的前途,直至喪失工作和生活能力,甚至導致死亡。交通事故不僅給受害者個人帶來痛苦,也給其家庭帶來困擾和痛苦,增加了家庭醫療費用和日常開支,使受害者家庭失去勞動和經濟收入,使受害者家庭不完整。

3、對死者家屬的傷害。

交通事故死亡後,原本完整的家庭瞬間殘疾,失去父母的孩子永遠得不到應有的關愛。失去親人的痛苦和陰影會伴隨他們成長,難以愈合的傷口可能會影響或改變他們的未來。失去孩子的父母“把白發人送黑發人,讓壹生的努力得不到回報……”晚年喪子,中年喪妻”是傳統中國人最大的災難。

南京“6.30”交通事故遇難者鄭林的母親袁女士哭著喊:“有錢真好?”付錢?生命可以賠償嗎?可憐可憐我的女兒吧...、“我要他賠我三條命”!她的哭喊只是壹個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屬所受傷害的壹小部分,她心中的傷害將是永久的!

三、交通事故對事物的危害

這裏的財產的含義是指事故現場損壞或損毀的各種物質。交通事故發生後,可能對道路設施、通信設施、管道設施、供電設施等造成損害。這些設施損壞後,原有的功能和作用將部分喪失;最壞的情況是徹底報廢,失去原有的所有功能和作用,從而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容易發生爆炸、泄漏、汙染等次生損害。2005年3月29日下午6點50分,在京滬高速淮安段,壹輛裝載液氯的槽罐車與壹輛貨車相撞。隨著壹聲巨響,液氯大面積泄漏燃燒,造成公路附近三個鄉鎮居民重大傷亡。28人死亡,350人住院,數萬人被疏散。其中,227人終身失去呼吸道、中樞神經系統和眼睛。這就是典型的交通事故對事物的危害!

第四,交通事故對社會的危害

無論是造成人員傷亡,還是對事物的破壞,都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對於事故中的死傷者和受損財產,如果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不會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死傷者在事故中受損的財產可以繼續對社會發揮作用;同時,交警趕到事故現場處理事故,醫院組織醫療力量搶救傷者,消防參與救援,需要增加社會成本。事故現場造成的交通堵塞或中斷也會對人們的生產和生活造成影響。

此外,由於司法渠道漫長、程序復雜,傷者或其家屬往往容易出現急躁情緒,甚至上訪、封路等過激行為,過激行為的出現必然導致公安等相關部門的介入,阻止事態的擴大和演變,浪費本已稀缺的警力資源,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阻礙和諧。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面對生活,壹定要謹慎,杜絕任何僥幸心理。和平是壹種祝福和財富。有了和平,我們什麽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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