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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審判會當場判決嗎?

民事判決的壹般程序和流程是怎樣的?也就是說,從初級到中級需要多長時間...

這個案子已經兩年了,沒有任何消息。.....

陽江市江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成法民壹子楚639號

原告單剛庭,男,10月2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淇縣西宅鄉小薺村7組。

原告:李小華,女,1954 10年6月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淇縣西宅鄉小薺村7組。

原告:李二霞,女,1976,9月27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淇縣西宅鄉小薺村七組。

原告單家豪,男,2001年5月4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淇縣西宅鄉小薺村七組。

原告單,女,2005年4月15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淇縣西寨鄉小薺村七組。

上述兩原告單家豪、單的法定代理人:李二霞,同年出生,是單家豪、單的母親。

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萬祥,廣東迅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化州市平定鎮馮李家河龍村16號。他現在被關押在陽江看守所。

被告吳,男,1955 65438+10月4日,漢族,住珠海市鬥門區井岸鎮勝利三巷2號602室。

委托代理人:王美芝,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嶽薇,女,1982 10年6月出生,漢族,廣東萊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中銀大廈東五樓。

負責人:陳維龍,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誌偉,男,10月27日出生,1970,漢族,住珠海市香洲區前山蘭埔路162-1號3棟3單元503室,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梁,男,6月1966 1日出生,漢族,住珠海市香洲區吉大石化東路123號83別墅,該公司職員。

原告單剛亭、、李二霞、單家豪、單訴被告葉、吳、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糾紛壹案,我院於2007年6月8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單剛庭、、李二霞、單家豪、單的委托代理人徐萬祥,吳的委托代理人葉、王美芝、,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誌偉、梁到庭參加訴訟。此案現已結案。

原告單剛庭、、李二霞、單家豪、單訴稱,2007年2月28日21時40分,單傳喜在行駛中的豫B71937貨車駕駛室內睡覺,當該車行駛至高速公路19KM+960M處時,由葉駕駛。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認定本案被告人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單傳喜為無過錯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五原告死亡賠償金295399元、喪葬費11552元、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10000元、撫養費76625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 * 423576元。2.判令三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人葉稱:吳是我的上司。我只是為吳工作。我認為吳應該賠償。

被告吳辯稱:1。應追加廣東西部沿海高速公路運營有限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粵CU1243中型特種作業車輛在牽引粵KN2046號客車時,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但西部沿海高速公司仍對粵CU1243作出批示。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公司作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履行對通過高速公路的車輛進行管理的義務,應當拒絕不符合通行條件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維護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但西部沿海高速公路公司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知不符合通行條件的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仍予以放行,致使高速公路交通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是這起涉案重大交通事故的原因。像本案中的其他被告壹樣,這是同壹侵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 * *有故意或者* * *有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沒有* * *有故意或者* *有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故意或者過失,但是其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合並造成同壹損害的,按照過失大小或者因果力量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基於上述司法解釋,本案應追加參加訴訟。2.法院應當調查大貨車B71937的所有人和車輛實際所有人以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對原告進行了賠償。3.關於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被申請人認為,雖然葉駕駛的粵CU1243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但薛無證駕駛核定載質量的豫B71937貨車對事故損害的擴大也負有責任。如果事故的所有責任都由葉來承擔,那是不公平的。4.被申請人的具體賠償金額,經法院審理後,由責任人根據事故責任和過錯責任進行分攤。原告已請求死亡賠償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辯稱,根據《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和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根據我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最高死亡賠償金為5萬元,醫療賠償金為8000元,最高財產損失保險金為5000元。第三者保險屬於商業保險,原告不是商業保險的當事人,原告不能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經審理查明,2007年2月28日,被告人葉駕駛粵CU1243號拖吊粵KN2046號大客車由廣州開往湛江。當日21時40分,被告人葉在途經高速公路陽江段19KM+960KM處時,因雨天失控橫穿馬路。被拖行的粵KN2046大客車與趙駕駛的粵Q32580大客車由湛江開往廣州方向相撞,薛駕駛的豫B71937大客車尾隨粵Q32580大客車,粵CU1243小轎車刮擦後與粵Q32580大客車相撞,造成粵Q32580大客車單客通行。粵Q32580公交車司機趙、乘客石亞梅受傷;粵CU1243大客車乘客周、粵KN2046大客車乘客周亞紅、粵Q32580大客車乘客等41人受輕傷,4輛轎車及高速公路設施受損。2007年3月7日,陽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陽高速公路大隊經現場勘查後作出441705 2007A0000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葉負事故全部責任,薛、謝如體、陸、單傳喜等4人及石亞梅、趙等45名受傷人員無事故責任。原告提供31張車票處理單傳喜的喪事,主張交通費共計4162元。被告認為原告親屬5、7月份發生的交通費不屬於喪事交通費,僅確認原告親屬喪事交通費為3976元。

另查明:單傳喜出生於9月22日,1977,非農業戶口,河南省淇縣房地產管理局職工。單剛廷(出生於1954,165438+10月24日)和李小華(1954,10,10)是單傳喜的父母。單剛婷和李小華有兩個孩子。李二霞是單傳喜的妻子,單家豪(2001年5月4日出生)和單郭瑄瑄(2005年4月15日出生)是單傳喜和李二霞的兒子。單剛亭、、李二霞、單家豪、單均為農業戶籍人員。

被告人葉系被告人吳的員工,該起交通事故發生時,葉正在執行吳的用工任務。粵CU1243車主為吳·。車輛於2007年6月5438+10月09日向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機動車輛保險,兩份保險的保存期均為2007年6月5438+10月19至6月5448。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金額為6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商業保險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30萬元。

被告吳在訴訟中向本院申請追加廣東西部沿海高速公路運營有限公司為本案的* * *共同被告。本院經審查並征詢原告意見,依法駁回被告吳要求追加廣東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經營有限公司為本案* * *共同被告的申請。

原告主張單剛廷無勞動能力,但未能提供簽署勞動能力的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以及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獎狀及工資花名冊,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家庭情況調查表,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住宿單據,被告吳提供的保險單及本案庭審筆錄為證。

我們認為,陽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陽高速公路大隊對該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客觀公正的,被告人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薛、謝如緹、陸、單傳喜等4人及石亞梅、趙等45名受傷人員不承擔事故責任。我們接受這壹決定。被告主張,薛無駕駛證駕駛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豫B71937,對事故損害的擴大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廣東省2006年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核定原告在本案中的損失為:1,單傳喜死亡賠償金295398.8元(14769.94*20年),喪葬費16558(11年+9個月)÷2],被撫養人單身公告撫養費29352.63元[3707.7元/年*(15 +10個月)/2],交通費3976元。因單剛庭未滿60周歲,且未能提供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簽署勞動能力的結論或證明以及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證明其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單剛庭要求被告賠償其撫養費,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損害民事訴訟的批復》(法釋字[2002]17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刑事案件審結後被害人又提起精神損害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不支持精神撫慰金。本案中,單剛廷等5名原告在刑事訴訟終結後,再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如果民事訴訟支持精神撫慰金,實際上是為了規避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撫慰金的規定,觸犯了刑法。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法院不予支持。大貨車B71937車主及車輛實際所有人和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賠付原告的舉證責任在被告。因被告未能證明該主張成立,被告的這壹主張本院不予采納。粵CU1243已在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5萬元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的規定,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被告葉承擔賠償責任。這起交通事故造成本案原告單傳喜的親屬及另壹起案件原告【(2007)成法民壹650號】的親屬及其他人員多人傷亡。經另案確認,本案權利人死亡傷殘賠償金共計334759.05元。由於另案權利人的損失(身故和傷殘項目)與本案原告的損失(身故和傷殘項目)之和(本案362,988.33元+另案334,759.05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697,747.38元)大於身故和傷殘項目的保險限額,因此,從公平角度考慮,本案原告和另案權利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按比例分配資金本案原告的比例為362988.33元除以697747.38元~ 52.022%,故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應賠償原告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為50000元* 52.022% = 26012元,另案應賠償權利人的死亡賠償金、生活費。被告葉應賠償原告超過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損失的部分,即336976.33元(362988.33元-26065438元+02元)。因被告人葉系被告人吳的職工,葉在執行吳的用工任務時發生了本次交通事故,而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追償。”故被告葉、被告吳對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死亡傷殘賠償限額人民幣26,065,438+02元內超出原告賠償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單剛亭、、李二霞、單家豪、單經濟損失26012元。

二。被告葉、吳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原告單剛庭、、李二霞、單家豪、單經濟損失336976.33元。

三。駁回原告單剛亭、、李二霞、單家豪、單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7955元(原告已預交5955元),由原告承擔1500元;由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負擔550元,由葉、吳共同負擔590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馮

陳法官

曾建統法官

2007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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