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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小說和作品的權利

在沒有作者授權的情況下,應該算是侵權,但壹般作者很少追究,主要看妳的運氣。

《著作權法》摘錄

侵權行為

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沒有法律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著作權侵權包括直接侵權、第三方責任、違約侵權和僅侵犯作者精神權利,等等。著作權法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和法律責任的不同,將所有的著作權侵權行為分為兩類。[4]

關鍵組分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說,應該從“有過錯”和“無過錯”兩個方面來分析。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時,其構成必須具備違法性四要件:(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而言,由於不考慮人是否有過錯,過錯不再是這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造成事實損害的行為必須違法,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即使存在損害事實,也不能認定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進行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也無論行為人進行的活動是否對著作權人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通常是指侵權人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損害,沒有明確的責任原因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沒有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有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復制其作品,但不進行分支,這是否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再比如出版商未經作者許可出版,卻向作者支付報酬。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它們既沒有作者的許可,也沒有法律的許可,侵權人行使的是本應由著作權人控制的權利,或者阻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系。即只有在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會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違反了法律,但受害人的損害與其無關,則不能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適用過錯責任的,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人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自己行為的壹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並希望它發生或者讓它發生,這叫故意過失。比如,明知會傷人而投人群票,就是故意侵權。行為人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但是沒有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了,但是相信不會發生,從而發生了危害結果,這種行為叫做過失。比如壹輛車的司機,明知車輛剎車不靈,卻自信自己技術好,依然開車出車,途中被剎車撞傷。在無過錯場合的適用中,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不應成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4]

侵權類型

(1)侵犯精神權利

作品人身權是作者基於作品依法享有的壹種非財產性權利,通常稱為精神權利。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1)侵犯發表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自己的作品,擅自發表他人的作品,壹般都有幾千個客觀條件,即掌握原作。有些人通過盜竊、欺詐和敲詐等手段非法獲得了原作。有些人通過購買、索要、接受禮物等合法手段獲得原作。但是掌握了原作,成為了原作的主人,並不意味著擁有了作品的版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規定,藝術作品原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適用於原所有權可能發生轉移的任何作品。如果原作品的合法所有人不是著作權人,要發表作品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4]

(二)侵犯署名權

壹是不參加創作,為了個人名利而署名他人作品的行為。使用他人作品的,應註明作者姓名,除非作者不署名。有些人在使用別人的作品,比如引用、評論、轉載、編輯別人的作品。雖然他們說明自己使用的作品在某種程度上是他人的作品,但並沒有具體說明或者明確標明作者姓名。

二是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有些合著者未經其他合著者同意,故意將合作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有些合著者將合作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因為他們認為這個作品本來就是自己創作的。其合著者提供了“幫助”而非創作。但是,經其他用戶同意,以自己的名義發表合作作品,不構成侵權。

第三,制售假藝術品的行為。這就是版權中的“冒名頂替”問題。署名權是指不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開發和發行作品。“冒名頂替”是壹種侵權行為,出售假冒藝術品的行為也是壹種對署名的侵權行為。

(3)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是指侵犯作者獨立構思的、以自己的表演習慣創作的作品的行為。有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如發表、改編、表演、引用他人作品,通過修改、刪節、添加、重組等方式改變作品的內容和表達方式。,但同時並不意味著作品被修改過。'[4]

(2)侵犯經濟權利

作品的財產權,又稱經濟權,是著作權人以壹定的方式使用或者授權他人使用作品以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作品的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和使用權。轉播權等權利。這是實現其廣泛版權功能的前提。著作權法中的復制壹般有三種:第壹種復制是不改變原載體或者改變載體但不改變其體現的復制。比如對於文字作品和音樂作品,采用手抄、復寫、油印、膠印等方式印刷出版。第二種復制是從無載體復制到基於載體的復制。主要針對幾個作品和現場表演,復制方式主要是錄音。三是平面到立體(或立體到平面)的復制。主要用於美術作品、建築設計圖和攝影作品的制作。侵犯復制權可以概括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到作品上,構成侵犯復制權。未經授權復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均構成侵犯復制權:(1)無論采用何種方法復制(2)無論復制範圍大小(3)無論復制多少份(4)無論復制物是否公開發表(5)無論復制者是否營利。

(二)侵犯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侵犯著作權人獲得報酬的權利。作品的許可使用人壹般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使用人不支付報酬的除外。

(3)侵犯展覽權。展覽權又稱“展出權”,主要是指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所享有的經濟權利,是指公開展示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他,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在三種情況下享有控制作品的權利:在展覽中,在其他公共場合,在電影或電視中。任何未經授權違背著作權人意願展出作品的行為,都是侵犯展出權的行為。

(4)侵犯轉播權。廣播權主要是指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有權允許或者禁止通過廣播等形式傳播相關作品。但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無權阻止其他廣播電臺、電視臺轉播其作品,也不能禁止他人通過擴音器、視頻屏幕或者其他類似技術手段公開播放含有其作品的廣播電視節目。

侵犯作品財產權的事情很多,這裏就不壹壹列舉了。

責任類型

版權侵權呈現出極其復雜的形式。根據侵權行為是否在第三人的幫助下發生,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著作權侵權責任可分為直接侵權責任和間接侵權責任。這兩種責任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具有不同的責任範圍。

1,直接侵權責任。直接侵權是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利或妨礙其行使這壹權利的行為。侵權人的行為直接涉及作品,如在著作權作品上更改作者署名、修改內容、未經作者許可發表他人作品等,都是對作者著作權精神權利的直接侵犯。直接侵權的責任應該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而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屬於直接侵權,應當承擔嚴格責任。

2.間接侵權責任。侵權行為不直接涉及受著作權直接保護的作品或者受鄰接權直接保護的表演、錄音、廣播節目,但由於其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行為人通過自學無意識地參與了侵權行為,從而侵犯了著作權人和鄰接權人的合法權益。

侵權賠償

特性

1)是壹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

也就是說,侵權人非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者非財產損失的,著作權人有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這主要揭示了著作權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之間的關系,即著作權人與侵權人之間的關系,也是壹種債的法律關系。

(2)民事責任的具體形式。

當侵權人侵犯他人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非財產損失,侵權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時,法律強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民事賠償損失責任就是侵犯著作權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著作權侵權首先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義務人不履行應盡義務時,損害賠償的義務就成為民事責任。

(3)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

因自己的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包括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著作權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制度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是壹項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

歸責原則

1)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著作權侵權賠償制度是壹項特定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正確處理著作權侵權賠償案件,首要也是最關鍵的問題之壹是掌握歸責原則。在中國,版權是壹種民事權利,這應該是毋庸置疑的。著作權具有民事權利最壹般的特征。民法是管轄著作權法包括著作權法的壹般法,著作權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因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確定侵權人因自身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歸責是指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即侵權人應當基於侵權人的過錯、損害結果或者公平對價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部民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並確認了其法律地位。絕大多數著作權侵權人在實施其行為時主觀上存在過錯,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當然適用於著作權侵權案件。《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七項除第八項未規定的變通條款外,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七項行為均為侵權人基於過錯實施的行為,如;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不為個人名利參與創作,署名他人作品:抄襲、剽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等等。壹般情況下,實施上述行為不能否認當事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過錯責任原則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也應該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歸責原則,而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體現。

(2)過錯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最基本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和最終要素。在壹般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主觀上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主觀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要素之壹。沒有這壹要件,即使侵權人創造了損害事實,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著作權侵權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素缺壹不可。

2.壹般情況下,過錯應當作為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範圍的依據。刑法中的過錯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壹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依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壹般過失才有意義。

3.當過錯發生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人壹般只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 *有相同過錯的侵權人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按照自己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比如甲方侵犯了乙方的著作權,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乙方作為受害人應該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可以根據職權原則對證據進行調查。在被害人不能出示證據或者證據不足,法院不能收集充分證據證明被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3)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是指法律為了保護相對人或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規定行為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才可以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在著作權侵權賠償案件中被廣泛運用。其構成要件也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但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很難舉證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侵權人有過錯,不判令侵權人賠償顯然有失公允。因此,在壹些適用過錯責任的具體案件中,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侵權人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就可以從這些事實中推斷出侵權人有過錯,但侵權人本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性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壹般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過錯推定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即舉證責任加在侵權人身上,侵權人必須證明自己是無辜的。侵權人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推定其有過錯,從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將受害人置於有利地位,有效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有效制裁侵權盜版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推斷侵權人有過錯,將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使其處於有利地位,而侵權人將因舉證責任而加重其責任,更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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