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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自費藥誰來承擔?

交通事故是壹種民事糾紛,需要公安機關根據現場情況確定雙方責任。確定雙方責任後,責任人需要賠償受害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包括受害人因治療交通事故傷害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療費、輸血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形費、後續治療費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支付憑證,結合病歷(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司法實踐中,首先,醫院收據中出現餐費、空調費、護理費等新的收費項目。其中夥食費是重復計算的,因為住院夥食補助費已經列為法定補償項目,下面會詳細說明。空調費、護理費由醫療機構根據患者實際情況單方面加收,非受害人意願的合理部分予以補償。其次,有的被害人只提供了門診藥費的證據,沒有相應的門診病歷,我認為壹般情況下不應該支持,除非被害人能證明是治療所必需的。最後,如果受害人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物或治療其他疾病,其費用不予補償。

(2)損失的時間費用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壹般稱為建議休息證明,需要主治醫師簽字和醫療機構診斷書專用章)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繼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到傷殘之日前壹天,因為傷殘後受害人會根據傷殘程度獲得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者的不同情況,收入狀況分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1)受害人應提供其工作單位的合法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收入)。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是否需要提供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納稅證明、工資單等證明材料,不同的法院和法官有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從保護弱者的角度出發,並根據我國現在的實際情況。受害人不提供上述材料就不會支持自己的誤工費,這顯然是違背法律和形勢的。

(2)固定收入必須由受害人實際減少。部分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工作單位(如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不會扣發其(工資)收入或全部。對於這些受害人來說,如果也按照其總收入(工資)進行賠償,受害人將獲得雙倍的利益,這與侵權法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不符。

2.對於沒有固定收入的人,作者將其分為:

(1)城鎮戶籍或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如暫住證、房屋租賃合同或其他證明),受害人應提供其戶籍或經常居住地的證明,再提供其從事什麽行業的證明(如營業執照、操作證等。).提供上述證明後,可參考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

(2)農村戶籍或者經常居住地在農村的,可以參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農村居民純收入計算。

3.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已滿60周歲,如何計算誤工費?有人認為我們不能主張誤工費,因為按照法律規定,60歲以上的人是殘疾人,是贍養對象,不存在支付誤工費的問題;筆者認為不能壹概而論,而要區別對待,因為達到60歲並不壹定意味著喪失勞動能力,在不同崗位上從事不同工作的人還是很多的。另外,如果壹部分城鎮居民到了60歲還能拿到退休工資,那就沒有農民了。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誤工費損失,就可以主張誤工費賠償,但誤工費收入相關證據的審查標準應當提高。

(3)護理費用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從高法的解釋來看,決定護理費水平的因素有三個:壹是護理人員的收入,可以參考本文對“誤工費”的討論,也可以參考當地醫院護士(或保姆)的收入;其次是護士人數和護理時長,護士人數壹般為壹人,護理時長壹般為住院時間,不住院,只通過門診治療,壹般不計算護理費。對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確定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對方對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請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4)運輸費用

1,按被害人及必要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2.關於被害人親屬異地交通費,筆者認為,如果被害人在事故發生後死亡或出現長時間昏迷或被鑒定為重傷或可能造成重度殘疾的,應補償其異地親屬(不超過三人)的交通費;3.交通費用以正式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與就醫地點、時間、次數、頻率壹致。

(5)住宿費

外地來本市處理交通事故的實際住宿費用、入住人數以及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的必要性,可以參考本文中的交通費用分析。

(6)住院夥食補貼

參照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標準確定。根據財政部1996年2月制定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規定》第八條第(壹)項,“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15元,不考慮在特殊地區停留天數,發達地區為20元(按在特殊地區實際停留天數計算)。這裏所說的特殊區域是指深圳、珠海、廈門、汕頭市和海南省。

(7)營養費

營養費用是指受害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付的費用。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和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8)殘疾補償

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按照法院所在地的省或者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自傷殘之日起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參照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10)喪葬費

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計算總額。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不應與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平均工資相混淆,而應以本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平均工資為準。

(十壹)被贍養人的生活費

根據被贍養人的殘疾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的省或經濟特區或計劃單列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按十八周歲計算;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應當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死亡賠償

按照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計算為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參與處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親屬所需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按照本條對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的分析計算,按照賠償責任比例分攤,但參與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十三)精神撫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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