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國家是有限制的!而且很多朝代,壹次皇帝壹次傅。我國歷史悠久,稅制也不是壹句話能概括的。找了兩條信息,付費給妳參考!壹、發展線索1、周:實行朝貢制度。2.春秋末年:齊國管仲“隨地而衰”,魯國初稅為畝。3.秦朝:按人口征收的家庭稅。4、西漢編戶編民(地租較輕,人口稅較重)5、北魏的租調制,北魏實行均田制。收到土地的農民每年必須支付壹定數量的租金小米,絲綢或大麻,他們還必須執行徭役和兵役。6.隋朝開創了租庸調制度,隋朝沿襲了北魏的租庸調。後來開始部分以平庸代替服務實施。7.初唐的租佃制,晚唐的兩部稅法。8.明代的壹種鞭法,把原來的田賦、徭役、雜稅折算成銀子,按人、田的多少,平分田上戶與戶所收的役銀。9.到了清代,丁丁銀將賦稅平均分攤到田賦中,統壹征收丁丁銀。二、發展趨勢:(1)征收標準逐漸從以人口為本位向以土地和財產為本位轉變,人頭稅占稅收的比重越來越小,直至被廢除,以兩稅法、壹鞭法和尹為標誌;(2)從勞動和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以鞭子法為標誌;(3)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到基本定時,以兩個稅法為標誌;(4)農民從徭役和兵役發展到必須服壹定時期役的代役,以“庸人”制為標誌;(5)賦稅從各種類型逐漸減少,從征納賦稅到征納賦稅,名稱手續簡化,以鞭法為標誌;(6)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對商品課以重稅。這種演變表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放松了對農民的個人控制;以銀收稅,是封建社會後期商品經濟活躍,資本主義萌芽的反映。1.中國古代主要稅制類型:①以人口為主要征收標準的稅制(戶籍制度、調租制度、調租制度等。);②以土地和財產為主要征收標準的稅制(初稅畝、兩稅法、田畝平均稅法、壹鞭法、尹等。);③有貨幣的稅制(征收役法、壹鞭法、檀丁銀等。).規定公私田都要按實際畝數征稅。陸最初的田畝稅,承認了私田的合法性,標誌著井田制的解體。相對於齊國“以地降征”等新稅制的出現,促進了耕地由國有向私有的轉變。(2)戶籍制度:主要流行於漢代,前提是商鞅改革“棄礦開房”制度,確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時允許百姓申報自己的土地,記載在戶籍上,國家根據戶籍征收賦稅和徭役。西漢時期,農民的人口、年齡、性別和土地財產都詳細登記在戶籍上,作為征收地租、徭役和兵役的依據。封建國家的義務有四種:地租、計稅或口稅(人頭稅)、徭役和兵役,以征納標準為主要人口。它的實施標誌著中國古代完整的賦役制度的形成。(3)租調制:主要盛行於魏晉南北朝時期,以實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國家持有的土地)為前提。接受農田的農民每年要交壹定的地租和調節金,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這是由當時商品貨幣關系的弱化和紡織業的興起決定的。(4)租佃制:隋朝至唐中期實行。租金是地租,調節的是人頭稅;代理是指絲綢(或布料)服務。隋朝規定“百姓年滿五十歲,免服役,服役”,並繳納壹定的帛金代替役役金。到了唐朝,取消了年齡限制。它標誌著對勞動租金這種最落後的稅收形式的否定。⑤兩稅法:唐中後期,為解決財政危機,780年,采納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每家每戶根據土地和財產的多少,每年分夏秋兩次收稅。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經濟關系變化的產物,標誌著以人口為基礎的征稅標準開始發生變化。⑥《征兵法》和《田方平均稅法》:1069年北宋神宗委派王安石進行改革,其中《征兵法》收取免役款,限制地主特權;《均田法》重新丈量土地,按畝納稅,增加了封建國家的土地稅收入。⑦壹種鞭刑法:明朝末年實行。1581年,張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將田賦、稅、雜三稅合並,按田賦多少征收,並以白銀繳納。由於大地主的阻撓和破壞,很快停止了壹條鞭法的實施,但保留了用白銀收稅的方法。役銀、貢銀的征收方式,標誌著稅制從復雜到簡單,從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的轉變。⑧丁攤畝丁銀制度:清朝雍正年間將固定的“丁稅”平均攤在田賦中,征收統壹的稅——丁銀。它反映了封建國家對農民個人控制的逐步放松和商品經濟的發展,標誌著延續了幾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3)關鍵問題延伸1。古代重要稅收制度的社會意義(略)(壹)租值及租值調整制度的社會意義。(1)以代理人代替服務,農業生產時間更有保證。(從內容上看,封建賦稅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勞役地租、實物地租和貨幣地租。勞務是封建國家對農民的直接人身控制和奴役,勞動者失去任何自主權。在小農經濟條件下,勞務直接影響農業勞動時間的及時安排。租租調整制度讓工人支付實物而不是勞動力,接受代理人而不是勞動力的做法壹方面有助於保證農民的生產時間。同時也標誌著對勞動租金這種最落後的稅收形式的否定。(2)相對減輕農民負擔,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初唐從“貞觀之治”到“開元之興”,持續百年的繁榮是改革封建財政經濟管理體制,實行租佃制的結果。(2)兩個稅法實施的社會意義。(1)兩個稅法將唐代的各種雜稅統壹為戶稅和地方稅,既簡化了征收苛稅和雜稅的名稱,又使稅種相對確定。從制度上避免官員任意攤派的可能。(2)兩個稅法根據每個家庭的富裕程度來確定征收標準,更加公平。(3)兩個稅法以貨幣計算納稅,對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有壹定的促進作用。(4)兩個稅法擴大了征稅範圍,保證了=的封建收入。(3)鞭笞法的社會意義。壹種鞭撻稅制,它繼承了唐宋兩稅法,開創了清代“攤民畝”制度,簡化了稅制,是中國封建社會納稅服務史上的重要事件。適應了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貨幣地租的發展,有利於農產品商品化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有了有償銀役的規定,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進壹步放松。(4)“攤地入畝”的社會意義。分田入畝的實施有助於封建國家稅收的穩定,標誌著延續了幾千年的人頭稅的廢除。它簡化了收稅的原則和程序,把土地的多少作為收稅的唯壹標準。古代勞役制的演變規律,反映了封建國家對農民個人控制的逐漸放松和商品經濟的發展。2.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稅制演變的特點①征收標準逐漸由人口為導向轉變為耕地為導向,人頭稅所占比重越來越小,以兩稅法為標誌。(2)農民從義務徭役兵役發展到替代役,以“平庸”為標誌。(3)征稅時間由不定時逐漸發展到基本定時,以兩個稅法為標誌。(4)稅收從各種類型(地租、人頭稅等)逐漸減少。);從實物地租到貨幣地租,以鞭子法為標誌。⑤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明清時期對商業課以重稅。這種演變表明,隨著歷史的進步,封建國家放松了對農民的個人控制。3.幾種稅制的比較分析(略)①租佃調節制與兩個稅法的比較②戶籍制與攤地制的比較;4.封建社會有利於減輕農民負擔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漢初輕薄稅,十五稅壹,三十稅壹;初唐輕佻薄賦,均田制,租交制,晚唐兩稅法;北宋的“養役法”和“田稅均分法”:明代的“鞭法”;“改名田”,清初譚定入穆、狄定寅。參考資料:
/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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