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嚴禁忽視或侵害員工合法權益。嚴格落實執法為民理念,禁止冷處理群眾、推來推去,不及時受理和處理群眾投訴舉報,禁止侵犯當事人陳述、申辯、救濟權利和隱私權,禁止隨意幹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嚴禁扣留車輛、證件或財物。嚴格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禁止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扣留當事人的車、船、證件或者財物,禁止通過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變相扣留,禁止擴大證據登記保存範圍。
三、嚴禁攔截正常行駛和航行的車輛。嚴格執行勤務檢查制度,禁止隨意攔截違反規定行駛和航行的車輛、船舶實施檢查,禁止攔截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檢查。
四、嚴禁以罰代管、壹罰了之。嚴格實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不糾正違法行為禁止實施處罰,不說明理由禁止實施處罰,不進行法制教育。
五、嚴禁執法犯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禁止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和沒收指標,禁止亂罰款、亂收費和亂攤派。
六、嚴禁以權謀私。嚴格遵守廉潔紀律。禁止隱瞞、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財物。禁止索取或者收受當事人的財物。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受托人謀取利益。
七、嚴禁未經核實案件事實就作出處罰決定。嚴格執行調查取證的各項規定,禁止以利誘、欺騙、恐嚇、威脅等手段詢問當事人。,禁止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就作出處罰決定,禁止以違法推定作出處罰決定。
八、嚴禁粗暴執法。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禁止以惡劣態度和粗暴方式對待當事人,禁止用輕蔑、歧視、侮辱等語言與當事人交談。
九、嚴禁選擇性執法。嚴格秉公執法,禁止歧視性執法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禁止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
十、嚴禁無執法證件從事執法工作。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禁止無證執法、超越職權執法,禁止不出示執法證件執法。
法律依據
交通運輸部關於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意見
附件2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禁止事項:
壹是嚴禁漠視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嚴格落實執法為民理念,禁止冷處理群眾,不及時受理和處理群眾投訴舉報,禁止侵犯當事人陳述、救濟權和隱私權,禁止隨意幹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是嚴禁隨意扣留車輛、船只、證件或財物,嚴格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禁止非經法律法規授權扣留當事人的車輛、船舶、證件或者財物,禁止通過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變相扣留,禁止擴大登記保存證據的對象範圍。
三是嚴禁攔截隨意行駛和航行的車輛、船舶,嚴格執行勤務檢查制度,禁止隨意行駛和航行的車輛、船舶違規實施檢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攔截檢查。
四、嚴禁以罰代管,對罰款嚴格執行處罰和教育,禁止執行處罰不糾正違法行為,禁止執行處罰不解釋,不開展法制教育。
五、嚴禁強制執法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制度,禁止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款和沒收指標,禁止亂罰款、亂收費和亂攤派。
六、禁止以權謀私,嚴格遵守廉潔紀律,禁止隱瞞、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財物,禁止索取或者收受當事人財物,禁止利用職務之便為受托人謀取利益。
七、嚴禁未經核實案件事實就作出處罰決定,嚴格執行調查取證的規定,禁止以利誘、欺騙、恐嚇、威脅等手段詢問當事人。,禁止不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就作出處罰決定,禁止以違法性推定作出處罰決定。
八、禁止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禁止以惡劣態度和粗暴方式對待當事人,禁止用輕蔑、歧視、侮辱等語言與當事人交談。
九、禁止選擇性執法嚴格公正,禁止歧視性執法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禁止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
十、嚴禁無執法證件從事執法,嚴格執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嚴禁無證執法、越權執法,嚴禁不出示執法證件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