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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試主觀模擬題《民法》-案例分析題12.26

案例分析(54分)

案例:

1996,因房屋拆遷,馬遜和妻子費雪分到壹套房子。費希爾去世後,馬遜和他的女兒馬赫莎以及女婿林奇搬到壹套住宅公寓居住。

2000年7月5日,林奇與妻子馬何莎商量後,決定將A室賣給曹肯。雙方約定:房價為654.38+00.8萬元。協議生效後,曹肯先支付定金654.38+0萬元,林奇交付舊產權證時再支付9萬元。林奇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將余款8000元付清。?協議簽訂當天,林奇代表梅森向曹肯收取定金65,438+0,000元,並出具收據。同年8月2日,林奇收到余款9萬元,並將舊房產證和鑰匙交付給曹肯。

2001年7月,曹墾將A室出租給馮艾森,約定租期3年。8月,馮艾森在曹肯的同意下對房子進行了裝修。9月,房屋裝修時安裝的防盜網脫落,砸傷行人荷西。10年6月,何塞因賠償金額協商未果,向法院提起訴訟。

2002年5月,馮艾森未經曹肯同意,將該房屋轉租給羅麗莎,約定租期4年。曹肯發現後壹直不置可否。

2003年8月,曹肯稱馮艾森與羅麗莎的轉租合同無效。

5438年6月至2004年2月,馮艾森入住H省S市D縣南鎮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看了醫生,診斷為?急性閉角型青光眼?,需要手術。同年65438+2月,馮艾森在醫院做了眼部手術。從5438年6月到2005年10月,馮艾森雙目失明。5438年6月+2006年10月,馮艾森與醫院達成協議,醫院給予馮艾森壹次性賠償1500元(已支付)。此後,馮艾森仍向醫院提出賠償要求。2006年5月,經D縣衛生局調解,雙方達成協議,醫院給予馮艾森經濟補償金4萬元(已支付)。

後因賠償問題,馮艾森於2007年5月起訴至D縣法院,要求撤銷與城南醫院簽訂的調解協議,由醫院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7.2萬元。但因馮艾森無正當理由未出庭參加訴訟,D縣法院於2007年6月駁回該案。5438年6月+2007年10月,馮艾森再次向D縣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內容與之前相同。法院受理後,委托S市法醫專家鑒定所,馮艾森各項損失共計23.5萬元。d縣法院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調解協議;認為雙眼失明的損害結果壹定是眼部疾病造成的,醫院應承擔本案35%的賠償責任,即8.2萬元。馮艾森不服提起上訴,S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7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馮艾森不服二審判決,於2010向S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1年8月,S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馮艾森的眼病與其致盲後果有壹定關系,但應承擔次要責任,醫院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65%,共計153000元。

2012年,林奇以辦新證為由,向曹肯借了舊的房屋產權證,後又給梅森辦了新的房屋產權證。因林奇在拿到新證後拒絕為曹墾辦理過戶手續,且邱、馬河沙稱對林奇房屋買賣壹事不知情,雙方訴至法院。

2013馮艾森不服S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於5月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2014年3月,H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醫院對馮艾森失明造成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金額為23.5萬元。馮艾森仍不服,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後,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於2017年2月判決醫院賠償馮艾森各項損失27萬元。

問題:

2000年7月前,涉案房屋A的權屬狀況如何?為什麽?

2.2000年7月,林奇將A房賣給曹肯的行為屬於什麽性質?為什麽?

3.2001年10月,荷西因被防盜網打傷被起訴。本案中誰是合格的被告?為什麽?

4.2003年8月,曹肯主張轉租合同無效。法院應該怎麽做?為什麽?

5.2012,曹肯是否有權要求馬遜為其辦理過戶手續?為什麽?

6.結合房屋A案中房屋買賣合同與所有權變更的關系,嘗試進行物權法理論解釋。區分原則?(要求觀點清晰,邏輯清晰,推理充分,行文流暢;總字數不得少於500字)。

7.關於馮艾森眼病案涉及的以下相關事實,即事實1:馮艾森在城南鎮醫院做了眼部手術;事實二:馮艾森雙眼失明;事實三: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事實四:城南鎮醫院無眼科手術資質;事實五:馮艾森術後不遵醫囑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為什麽?

8.如果城南鎮醫院不能提供馮艾森眼部手術的病歷,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9.2007年5月,馮艾森提出解除與城南醫院的調解協議。他的申請需要證明哪些事實才能成立?

10中級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有哪些特別需要註意的事項?s重審馮艾森眼疾案?

11.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馮艾森眼病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瑕疵?

請回答:

問題:

2000年7月前,涉案房屋A的權屬狀況如何?為什麽?

2.2000年7月,林奇將A房賣給曹肯的行為屬於什麽性質?為什麽?

3.2001年10月,荷西因被防盜網打傷被起訴。本案中誰是合格的被告?為什麽?

4.2003年8月,曹肯主張轉租合同無效。法院應該怎麽做?為什麽?

5.2012,曹肯是否有權要求馬遜為其辦理過戶手續?為什麽?

6.結合房屋A案中房屋買賣合同與所有權變更的關系,嘗試進行物權法理論解釋。區分原則?(要求觀點清晰,邏輯清晰,推理充分,行文流暢;總字數不得少於500字)。

7.關於馮艾森眼病案涉及的以下相關事實,即事實1:馮艾森在城南鎮醫院做了眼部手術;事實二:馮艾森雙眼失明;事實三:手術失敗導致雙眼失明;事實四:城南鎮醫院無眼科手術資質;事實五:馮艾森術後不遵醫囑的舉證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為什麽?

8.如果城南鎮醫院不能提供馮艾森眼部手術的病歷,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9.2007年5月,馮艾森提出解除與城南醫院的調解協議。他的申請需要證明哪些事實才能成立?

10中級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有哪些特別需要註意的事項?s重審馮艾森眼疾案?

11.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馮艾森眼病案存在哪些程序上的瑕疵?

參考答案

1房間。a屬於邱某和馬河沙* * *,其中馬遜占四分之三;Mahosa有四分之壹的股份。因為在費雪生前,A房屬於馬遜和費雪夫妻* * *,而費雪死後,* * *擁有的房屋有壹半屬於繼承,兩個法定繼承人,同在第壹位的馬遜和馬何沙,各繼承壹半。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A房歸馬遜、馬何沙所有。

2.林奇出售房屋A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但代理行為有效。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本案爭議房屋為馬遜和馬何沙所有,房屋產權登記在舊房產證上的馬遜名下。林奇只是梅森的女婿,不屬於家族代理的範圍。雖然他在出售房子時征得了馬和沙的同意,但他沒有征得馬遜的同意。因此,林奇出售房屋沒有合法的權利來源。但在林奇與曹肯協商並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林奇代亞馬遜收取定金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產權登記亞馬遜的名義進行買賣,而非以自己的名義,故該行為應為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在房子被出售之前,梅森與林奇和馬霍薩住在壹起,直到本案訴訟開始。梅森將房屋鑰匙及產權證給了林奇,實際支付給了曹肯,且其在房屋過戶至訴訟時的約12年內從未對房屋買賣及房款交付的訴訟提出過異議,說明無權代理已經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表見代理已經成立,故代理行為有效。

3.合格被告為承租人馮艾森。建築物的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負有維護或者管理義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房屋租賃期間,承租方馮愛森應對安裝的安全網負責保護和管理,並對相關損壞負責。所以本案符合條件的被告是馮艾森。

4.如果曹肯主張轉租合同未經其同意無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曹肯以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為由主張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應當認定轉租合同無效。曹肯明知馮艾森在擅自轉租後6個月內未提出任何異議,視為其同意轉租,轉租合同合法有效。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期限的協議無效。

5.曹肯有權要求梅森為他辦理過戶手續。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對梅森是有約束力的,合同是有可能履行的。

6.(1)含義:區分物權變動原則是指通過買賣、贈與、用益、設立擔保等法律行為進行物權變動時,法律行為的效力應當與物權變動的效力區別對待,即根據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機制判斷法律行為的效力,而根據物權變動的規則判斷是否發生物權變動。而且,法律行為的效果不會因為缺乏公示而受到影響,但法律行為不會受到影響。

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則是中國民法與德國傳統民法的區別嗎?物權行為理論?創造性傳承的結果。區分原則的確立不僅支持?絕對產權?基本法理,而對於建築?物債二元制?,明確了物權法和債權法不同的制度功能,確立了完整的物權變動規則,區分了當事人不同的法律責任,提供了科學的指引。

(2)應用:?區分原則?僅適用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具體適用情形包括:不動產轉移(買賣、贈與、交換);房地產抵押;動產轉讓(出售、贈與、互惠);動產質押

從A室的案例來看,1996,費雪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馬遜、馬何沙取得了A室的所有權,不適用因所有權變更非基於法律行為?區分原則?,註冊與否並不影響* * *某人獲得產權。2000年,林奇擅自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曹肯,根據法律行為的代理制度,該買賣合同成為有效合同;但由於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未過戶給買方。《物權法》沒有規定產權證交付和房屋(鑰匙)交付?宣傳?法,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這是?區分原則?典型體現。

7.原告馮艾森對馮艾森在城南鎮醫院做眼部手術、馮艾森雙眼失明、手術失敗、城南鎮醫院不具備眼部手術資質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馮艾森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被告城南鎮醫院應承擔舉證責任。因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當承擔醫療機構有過錯(推定過錯的情形除外)的舉證責任;被告應對辯護承擔舉證責任。手術失敗致盲是指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可以推斷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馮艾森術後不遵醫囑屬於醫院的抗辯事由。

8.從實體法的角度,城南鎮醫院無法提供馮艾森眼部手術的病歷。除不可抗力外,應推定醫院有過錯。至於過錯要件,患者馮艾森不再承擔舉證責任。

從程序法的角度,馮艾森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將案件的病歷資料提交給城南鎮醫院。提交證明文件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交的,法院可以認為申請人主張的書證屬實。此外,如果城南鎮醫院為了阻止馮艾森使用而故意銷毀病歷,法院可以對肇事者處以罰款和拘留。

9.馮艾森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法院撤銷調解協議。根據《關於實施

10.①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②原二審合議庭成員不得參與再審程序;(三)陪審員不得參加馮艾森眼病案的審理。

11.①S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馮艾森不能向S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③馮艾森超出再審期限向S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④馮艾森對S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不能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

分級標準

1房間。a屬於邱某和馬河沙* * *,其中馬遜占四分之三;Mahosa有四分之壹的股份。(2分)因為在費雪生前,A房屬於馬遜和費雪夫妻* * *,而費雪死後,歸* * *所有的房屋有壹半屬於繼承,費雪第壹位的兩個法定繼承人馬遜和馬何沙各繼承壹半。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A房歸馬遜、馬何沙所有。(3分)

2.林奇出售房屋A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但代理行為有效。(1)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本案爭議房屋為馬遜和馬何沙所有,房屋產權登記在舊房產證上的馬遜名下。林奇只是梅森的女婿,不屬於家族代理的範圍。雖然他在出售房子時征得了馬和沙的同意,但他沒有征得馬遜的同意。(2分)因此,林奇沒有出售房屋的合法權利。但在林奇與曹肯協商並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以及林奇代亞馬遜收取定金的過程中,可以看出林奇是以產權登記亞馬遜的名義進行買賣,而非以自己的名義,故該行為應為無權代理,而非無權處分。(2分)梅森從房子出售到本案訴訟發生,壹直與林奇和馬霍薩生活在壹起。梅森將房屋鑰匙及產權證給了林奇,實際支付給了曹肯,且其在房屋過戶至訴訟時的約12年內從未對房屋買賣及房款交付的訴訟提出過異議,說明無權代理已經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表見代理已經成立,故代理行為有效。(2分)

3.合格被告為承租人馮艾森。(1)建築物的懸掛物脫落致人損害的,負有維護或者管理義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過錯推定責任。(2分)租賃期間,承租方馮艾森應對安裝的防盜網承擔管理保護義務,並對相關損壞負責。(2分)因此,本案符合條件的被告是馮艾森。

4.如果曹肯主張轉租合同未經其同意無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1)但曹肯以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為由主張轉租合同無效的,法院應當認定轉租合同無效。(1)曹肯明知馮艾森擅自轉租,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轉租,轉租合同合法有效。(1分)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轉租期限的約定無效。(2分)

5.曹肯有權要求梅森為他辦理過戶手續。(2分)因為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對梅森是有約束力的,履行合同是可能的。(3分)

6.(1)含義:區分物權變動原則是指當物權變動是通過買賣、贈與、使用利益、設立擔保等法律行為進行時,法律行為的效力應區別於物權變動的效力,即法律行為的效力根據法律行為效力的機理來判斷,而物權變動是否發生則根據物權變動的規則來判斷。而且,法律行為的效力不會因為缺乏公示而受到影響,但法律行為不會受到影響。(1)

區分物權變動的原則是中國民法與德國傳統民法的區別嗎?物權行為理論?創造性傳承的結果。區分原則的確立不僅支持?絕對產權?基本法理,而對於建築?物債二元制?,明確了物權法和債權法不同的制度功能,確立了完整的物權變動規則,區分了當事人不同的法律責任,提供了科學的指引。(1)

(2)應用:?區分原則?僅適用於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具體適用情形包括:不動產轉移(買賣、贈與、交換);房地產抵押;動產轉讓(出售、贈與、互惠);動產質押(1)

從A室的案例來看,1996,費雪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馬遜、馬何沙取得了A室的所有權,不適用因所有權變更非基於法律行為?區分原則?,註冊與否並不影響* * *某人獲得產權。(2分)2000年,林奇擅自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曹肯,根據法律行為的代理制度,買賣合同成為有效合同;但由於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未過戶給買方。《物權法》沒有規定產權證交付和房屋(鑰匙)交付?宣傳?法,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這是?區分原則?典型體現。(2分)

7.原告馮艾森對馮艾森在城南鎮醫院做眼部手術、馮艾森雙眼失明、手術失敗、城南鎮醫院不具備眼部手術資質的事實應承擔舉證責任。馮艾森術後未遵醫囑進行康復治療,被告城南鎮醫院應承擔舉證責任。(2分)因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就診時存在過錯(推定過錯的情況除外)的舉證責任,受到損害,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被告應對辯護承擔舉證責任。手術失敗致盲是指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城南鎮醫院沒有眼科手術資質,可以推斷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馮艾森術後不遵醫囑屬於醫院的抗辯事由。(3分)

8.從實體法的角度,城南鎮醫院無法提供馮艾森眼部手術的病歷。除不可抗力外,應推定醫院有過錯。至於過錯要件,患者馮艾森不再承擔舉證責任。(2分)

從程序法的角度,馮艾森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將案件的病歷資料提交給城南鎮醫院。(1分)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1分)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認為申請人主張的書證屬實。(1)另外,如果城南鎮醫院為了阻止馮艾森使用而故意銷毀病歷,法院可能會對行為人處以罰款和拘留。(1)

9.馮艾森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法院撤銷調解協議。(2分)根據《關於實施

10.①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1) ②原二審合議庭成員不得參加再審程序;(1) ③陪審員不得參與馮艾森眼病案的審理。(1)

11.①S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 ②馮艾森不能向S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1) ③馮艾森超出再審期限向S市中院申請再審;(1) ④馮艾森不能向H省高院申請再審S市中院的再審判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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