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促進工業化和城鎮化良性互動,統籌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推動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堅持走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道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新型城鎮化作為新“四化”戰略的引領者和引路人,已經成為我國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由之路。
在城鎮化進程中,人口和資源不斷從農村向城市遷移,新型城鎮化水平穩步提升。但是,也必須看到,城市化導致各種因素的不斷積累,不可避免地與生態環境發生沖突。工業汙染、粗放用地、垃圾圍城,顯然與新型城鎮化的內涵相悖。新型城鎮化建設面臨的諸多生態環境問題,既有社會和民眾生態文明意識的缺失,也有經濟和行政體制的不完善。其中,城市化進程中生態環境保護體制和機制的不完善是導致環境問題突出的壹個重要方面。具體而言,導致新型城鎮化生態環境問題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重經濟輕生態”觀念的制約
改革開放以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成為中國發展的首要理念。但在各地的發展中,這個概念被人為曲解了。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各種急功近利的釣魚手段紛紛上馬,長期忽視生態環境。這種現象可以細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人地矛盾下,農民竭澤而漁。以人口大省河南為例。為了盡快實現經濟突破,各個層面都存在“重經濟輕生態”的錯誤思想。在發展中,河南省壹直面臨著農民人口增長與土地資源短缺的突出矛盾。河南省耕地面積雖為12288畝,位居全國第三,但人均耕地面積僅為1.23畝,低於全國平均耕地面積1.52畝,土地資源開發已接近極限。
與此同時,農村地區和城市地區之間的生活水平差距正在擴大。長期以來,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和重農輕農的發展戰略導致“剪刀差”日益明顯,僅靠農作物種植收入難以正常生存和發展。大多數農民缺乏其他謀生手段,他們無法獲得資金支持和技術援助。為了尋找新的出路,他們不得不殺雞取卵,撈金蛋,消耗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等。以近乎掠奪性的方式,如噴灑高濃度農藥、大規模使用化肥、過度放牧等。雖然取得了短期效益,但長期來看,土壤汙染和肥力下降,森林植被深度破壞,水資源浪費和汙染。
二是鄉鎮企業環保意識淡漠。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鄉鎮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湧現,為中國農村經濟增長做出了巨大貢獻。這種獨特的農村工業化形式,為農民提供了耕作之外的另壹種生存方式。然而,其負面效應往往超過經濟效益。由於缺乏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鄉鎮企業大多從事高消耗、低產出的粗放型行業,企業管理者對環境保護漠不關心。為了獲取高額利潤,生產造成的資源消耗和環境汙染往往被刻意忽略。而且由於鄉鎮企業布局分散隱蔽,政府相關部門管理難度很大,客觀上縱容了其排汙行為。在壹定程度上,農村環境惡化和資源枯竭的罪魁禍首就是這些鄉鎮企業。上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占整個工業汙染的比重是11%,而現在這個比重上升到了45%。
第三,地方政府“唯GDP”的政績觀。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地方幹部的主要政績考核指標是GDP,將“發展是硬道理”的理念片面解讀為“GDP才是硬道理”。大多數政府決策者專註於經濟管理職能,忽視了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意識,導致政府為了經濟增長而做出犧牲環境的所謂“業績”。比如,壹些地方為了培育稅源,實現財政收入的快速增長,亂開政策口子,放松企業和項目的環保審批。大量汙染企業上馬,“三廢”汙染隨意排放,相關部門管理視而不見,使得環境持續惡化。此外,壹些政府沈迷於土地財政,隨意將包括基本農田在內的土地變成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建立開發區。土地性質被私自改變,存在大量濫用和浪費現象。事實上,農民作為原土地所有者,在這壹過程中未能得到相應的補償和利益。
2法律制度不完備的約束
65438-0979,中國頒布《環境保護法(試行)》。此後30年,環境保護立法不斷完善,逐漸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改革開放之初,農村的環境汙染問題比較輕,這種環境法律制度的控制側重於城市地區和重點汙染源的防治。然而,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特別是鄉鎮企業的興起,農村逐漸成為環境汙染的重災區,而環境保護法制建設卻未能及時跟上農村生態環境的變化,壹系列的規定和要求仍然停留在比較模糊的原則上。此外,農業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農業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涉及農業農村環境保護的部分內容,但無疑難以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形成足夠的威懾力。
特別是隨著新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壹系列生態環境問題隨之而來,如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缺失、環境保護權責不清、管理機構薄弱、環境監測統計體系基本缺失等。2014年,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境保護法》頒布實施,其中涉及農村和農業環境保護的條款由1增加到4條,如明確縣鄉政府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責任,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的資金支持要求等。這壹調整為加強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提供了更加堅實可靠的法律依據,但其重點仍是城市汙染防治。對於農村層出不窮的環境問題,其治理效果是否明顯,還需要進壹步實踐。
3環境執法不足的制約因素
2008年,中國將國家環保總局改為環境保護部。雖然之前也是正部級單位,但與國家其他部委相比,在決策權限和參與高層決策方面差距較大。這種權力的差距在地方壹級更加明顯。中國最基層的環保部門是區級環保局。因為相當壹部分企業,特別是鄉鎮企業都在區縣,區級環保部門也是承擔具體工作最多的壹級。但由於地方重視不夠,區縣環保部門的人員配備和經費往往不能滿足其全面有效的環保執法工作。目前,我國大部分鄉鎮缺乏相應的環保執法機構。壹旦涉及環保問題,需要縣環保部門調配力量,使得鄉鎮成為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的弱勢環境。
同時,由於缺乏技術支持手段,區縣環保部門面對部分企業的排汙行為無法第壹時間取證,導致錯失最佳執法時機。而地方政府人治大於法治的管理理念,削弱了環保部門的執法力度。壹些地方政府在權衡經濟效益和生態環境的利弊時,傾向於保護經濟效益。地方官員經常向環保部門“打招呼”,要求給企業“開綠燈”,放松管理,人為幹擾環保部門的執法行為,使得環保執法部門對汙染企業缺乏威懾力,助長了企業亂排汙。
4行政管理體制的制約
《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實施統壹監督,土地、林業、農業、水利等其他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但“統壹監管”沒有明確的法律解釋,也造成了分工不清、多頭管理、職責交叉等混亂。中國長期實行城鄉二元體制,城市以行政管理為重點,農村以村民自治為主體。然而,隨著農村資源的開發,尤其是城市化進程涉及多方利益,原有的農村行政管理體制已經無法實現有效的農村管理。
特別是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帶來的權利和義務的不均衡配置,使得政府相關部門只著眼於自己的管轄範圍,主張部門利益最大化,回避自己的義務,這在環境汙染治理上尤為明顯,這是農村問題的重點和難點。比如農村水資源保護,環保部門有檢測、統計、發布信息的職責,但水利部門也有水質監測、管理、發布信息的相關職能。很難確定哪個更權威。壹旦出現環境問題,環保部門在處理過程中涉及各方責任,往往相互推諉責任,最後弄得壹塌糊塗,無人問津,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
5.分竈吃飯的財政體制約束
長期以來,中國大部分財政收入都投入到城市地區的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中,而農村地區獲得的財政撥款要少得多。近年來,隨著新型城鎮化的加快,農村逐漸向城鎮轉型,同時開始承接小城市的壹些服務功能,環保等公共功能也相應需要更多的投入。雖然政府財政撥款逐漸向農村傾斜,但新型城鎮化進程中財力緊張、入不敷出等問題更加突出。此外,中國目前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從中央到地方,財政稅收收入層層收取,但事權層層下放。由於缺乏明確的界定,相當壹部分事權,尤其是環保等公共服務,本應由上壹級政府投入,卻被下放到下級,造成財權事權不對稱的局面。
新型城鎮化是提高農民生活質量、解決我國人地矛盾的重要途徑。然而,由於傳統觀念、體制機制和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壹系列問題,其中生態環境問題最為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將制約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只有弄清新型城鎮化中生態環境問題的成因,才能更清晰地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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